优秀作业丨为什么女性诉讼离婚难?——司法话语中的性别不平等与权力支配
学术
社会
2024-10-02 12:01
北京
本科生优秀作业是公众号所设置的一个固定栏目,过去曾推送过九篇期末论文。在2024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程《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再次开设。在课程结课的期末论文中,我们发现了数篇选题有意思且文笔较好的文章。
作为大二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推送时注释从略)
为什么女性离婚诉讼难?——司法话语中的性别不平等与权力支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摘要:近年来,女性在婚姻解体中的主导性逐渐增强,但在司法实践中女性仍然面临着诉讼离婚难的困境。具体的调解、庭审和言语对话等微观话语材料,对于研究女性诉讼离婚难这一问题有着较大的价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话语作为一种行使权力的方式,极大强化了诉讼中的性别不平等和权力控制。法官在诉讼中偏好男性规则型话语表达方式,而贬低女性的关系型话语模式,使女性在诉讼中难以有效表达自身诉求,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法官通过语境控制、强有力的问话及打断与重述,进一步限制女性的话语权,加剧了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的困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和当事人应换位思考、达成共识,并加强法律援助和普法教育,提升女性的法律素养,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帮助女性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公正裁决和有效救济。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是否和睦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文化观念的转变,个体对于婚姻、家庭的自主性大大增强, 家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逐年提升。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五年我国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多达150万件以上,其中离婚纠纷案件的占比超过89%。据此可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已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常见方式。与此同时,女性在婚姻解体中的主导性也在逐渐增强。《司法大数据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近几年的全国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的情况有七成以上,而男性作为原告的情形则相对较少, 这说明女性主要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然而,根据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来看(详见图1),女性面临着诉讼离婚难的困境——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有“首诉不离”的裁判倾向,即首次起诉离婚,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事由或法定情形,则不会判决离婚。并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诉讼离婚的案件即使历经多次诉讼的波折,最终也无法顺利离婚。图1
放眼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备要素,“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崇高的目标追求。即如何让人们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考量。而女性所面临的诉讼离婚难的困境,不仅可能会导致她们无法摆脱令人窒息的破裂夫妻关系,甚至可能还会带来极大的身心折磨,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使她们对法律丧失信赖与希望。因此,女性诉讼离婚难的问题亟待解决。关于这一问题,学界中的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个体因素和司法体制, 认为当事人和法官的个人原因如女性的经济实力、法官的认知偏差等,以及司法体制中上诉率、结案率的约束,使得法官在女性诉讼离婚时倾向于做出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除上述主客观因素之外,笔者认为,离婚诉讼中的话语对于女性诉讼离婚难这一问题也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可以从具体的调解、庭审和言语对话这些微观话语材料入手,透过诉讼话语中所体现的性别不平等、权力的控制与支配,来审视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 进而探析女性诉讼离婚难的机理,以更好地解决女性在离婚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和谐、家庭美满。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一直坚持“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一方面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调解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须程序。调解主要是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减少或避免出现新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调解能够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费用,给当事人更大的选择空间,从而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达成和顺利执行。然而,在女性整体仍然弱于男性的社会背景下,从调解话语 中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庭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并未真正有效地做到男女平等,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的公正理念。 通常来说,男性更偏理性、直线思维,而女性更偏感性、非线性思维。这种由性别基因和社会环境所共同作用决定的特性反映于话语叙述方式之中,表现为男性的规则导向型叙述和女性的关系型叙述, 即男性在叙述时往往富有逻辑、要点清晰,事实高于情感;而女性在叙述时常常比较发散、注重情境化,有时甚至可能会离题,感情影响事实。但法律偏爱抽象的、规则导向的、典型的男性逻辑,以效率至上的法官也有类似的偏好。例如,在一起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纠纷案件中, 当法官询问女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是否还有疑问时,女方却开始哭哭啼啼地讲述与男方相识、照顾男方的一系列过程:“当初丁某某认识我的时候……两个人感情很好的……他不会动,不会走路,都是我在尽心护理的……”。直到法官打断,再一次重复财产分割相关问题时,女方才回到主题并哽咽着,继续以一种解释性、情感色彩极为浓烈的方式答道:“我多少总要有不满的,自己挣的辛苦钱问都没问我就这么爽快地给别人……心都凉了,嫁了这样的老公……”。由于女方始终没有直接正面地回应法官所提出的问题,故法官数次打断并呵斥,隐隐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可见法官不满于这类重细节、偏琐碎的关系型叙述。相比之下,本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和男性被告的对话明显简单扼要。男方一般直接、肯定地回答法官提问,并且给出了更加具体的时间、数字等客观事实,少有不确定的、主观感受性发言。例如,同样的财产分割及相关问题问及男方时,男方直接言简意赅地回答:“当时给某某xx钱……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约为xx万……我对这个问题没有疑问……”。这类规则型表述方式更符合法律推理需要和偏好,能够直接、清楚地让法官了解相关事实。因此,男方被法官打断的次数明显少于女方。然而,女性的这种关系型话语叙述方式并非她们主观上的选择,而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客观形成的。在贤妻良母、男主外女主内等思想的长期灌输下,大多数女性很少能够有机会向外界大方地表达自我,更不必说练习使用直截了当、事实充分的规则型话语,进而形成清楚的话语逻辑。但无论是在调解过程中,还是诉讼审判中,法律和法官却只青睐规则型话语,不愿过多倾听关系型话语,这对于女性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可以说,正是法律的这种对逻辑性强的规则导向型推理的偏爱,以及法官对男性话语叙述方式的偏好,使得女性在离婚诉讼中面临着与男性不平等的处境。因为女性这种逻辑模糊的关系型表述方式不受法官欢迎,且在调解、诉讼过程中女性往往会情绪化,出现不为法官所接受的哭泣行为,所以法官并不会耐心地聆听女性的诉说,也不会过多关注她们的真正处境和内心需求,进而很难了解到全面真实的家庭婚姻情况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话语依赖语境而生成,既受语境制约传递信息,又依赖语境而被解读,语境于话语的作用可见一斑。在诉讼中,由于法官是国家机构权力的化身,而当事人处于被动和被控制的地位,所以他们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不对称的。著名语言学家van Dijk曾指出,不对称的交际中权力高的一方往往借助语境,实施对控制权力较小一方的控制。大多数情况下,权力较高的一方只需界定交际事件的性质和整体目的,安排其发生的时间地点,便可控制权力低的话语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往往就会借助语境,通过界定交际事件的性质或发生的地点来控制当事人的话语权,尤其是强调言语事件发生的地点和环境——法庭。例如,法官在即将开庭时说道:“这是法庭啊,安静!安静!我在宣布开庭了,都听好了啊!”又如,在当事人不愿承认相关事实而含糊其辞时,法官严肃地说道:“如果你要基于法院认定的这个事实还不承认的话,我想今天我们所做的工作都是白费了……我在法庭跟你说话都是负责任的……”法官多次提及并突出“法庭”,主要就是利用这一语境对当事人实现控制,同时也是使用机构权力来压制当事人,控制其话语走向。因为法庭是庄严肃穆、层级分明、具有权威性的,高高在上的审判席、裁判所用的法槌、维护秩序的法警等,在一定程度上都会给当事人施加无形的压力, 所以法官正是利用法庭这种具有压迫感的环境,于审判过程中实现语境的控制,进而震慑当事人的心理、控制当事人的认知。而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离婚诉讼中更容易被“法庭”这一语境所影响,加上一系列从未经历过的专业庭审程序和陌生法律话语,无疑会给她们造成不小的心理负担,使得她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话语权受到法官权力的限制和支配。法庭交际一般是在问答互动中进行的,提问是主动索取信息的积极行为,回答是被动提供信息的消极应对, 在一问一答中赋予和实施权力。问话对答话人具有约束力或支配力,不同的问话对当事人的支配权不同。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掌握着提问的主动权,其问话往往是封闭式、强有力的,对当事人的控制力较强,有利于进行话题管理与答话信息的控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会通过提问牢牢控制诉讼内容,在极短时间内查清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关键问题,试图偏离提问的回答或做法都会被打断。同时,法官强有力的问话往往为选择类的,例如 “原告你对被告所说的是否知晓?情况是否属实?”“你就是明确表态,同意还是不同意,多了还是少了?直接说就完了呗。”这种选择性问话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答话人的自由,因为只提供两项或多项内容供其选择,完全没有答话人讲故事来自由发挥的空间。如此一来,既能够使答话人立即作出回答,提高审判效率,又能帮助法官控制话语主题和诉讼进程。除直接选择性询问外,法官有时还会先对答话人的话进行归纳,再用附加问话的形式进行提问,如“照你说的……这种情况的话,也就是说两人感情基础仍然存在,对不对?”“如你所言,其实你是不愿意离婚的,对吗?”这种“总结+附加”式提问的胁迫性和控制力更强,因为是在答话人的回答基础上进一步追问,问话时便早已根据其前面的回答预设了答案,答话人在作答时也很难推翻否定自己先前的说法,正如上述语料中女方的回答只可能也确实是“对对!”,这种问话方式对当事人的控制程度相当高。总的来说,从话语角色看,问话人对答话人具有控制力,因为问话人能决定问话内容、如何问话以及何时结束问话,而答话人则没有多少话语行动的自由。在法庭之上,这种问答则更加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既因为法官在上,有主持和控制庭审的权力,当事人在下,有配合法官做出回答的义务;又因为法官对案情掌握得较为清楚,会精心设计提问的方式和内容,使得当事人无法含糊其辞。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存在调解这一前置程序,法官对于夫妻双方的情况会更加熟悉,进而在提问时更加信手拈来。而大多数女性的逻辑思维和思辨能力并不强,很容易就在不知不觉间被法官牵着鼻子走,处于话语被完全控制和支配的地位。打断的首要功能是获得对话语的控制,从内容、形式等方面干扰被打断人的强制型意愿。在庭审过程中,打断行为经常出现,且基本上属于法官,象征和表示着地位、权力。一般来说,法庭上法官对他人的话语打断主要是为了控制庭审进程、维持谈话秩序,使之更加顺利和高效,尽快获取判案所需的信息, 同时也作为一种语言策略,服务于法官想要实现的目标。 法官可以通过打断他人,开启新的话轮,控制当事人发言的顺序和机会。例如当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发表意见时,原告插话:“法官,我问——”法官呵斥道:“稍等一会,让谁说话的时候谁说话啊,其他人不准插话!”当被告想把话题抛给原告时:“我养孩子也行,我想看看原告什么态度——”法官立即打断被告,明确说道:“你看,一个一个说,按顺序说。原告她已经发表意见了。”可见,在诉讼中当事人完全处于法官强势话语支配之下,无法随意插话或转移话题主体。法官打断话语更多地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偏题或阻止情感发挥。偏离中心话题时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容易犯的错误,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往往不得要领,纠缠琐事和细节。有时当事人还会借题发挥,以期从情感上影响判案法官,博得法官的同情或增强己方的说服力。例如当问话主题转为子女抚育时,被告仍执着于离婚原因并声泪俱下:“我和原告走到今天这步……我是还真不知道原告怎么想的啊,其实两个人之间也没什么矛盾,也没什么财产好去纠结的……我也没有什么毛病——”法官发现当事人的发言偏离提问便立即打断,用更严厉的语气重新阐明问题:“好了被告,现在是说双方都同意离婚了,离婚的原因就不要说了!现在我们谈的是子女抚育的问题!”的确,无论从职业要求还是从工作效率上看,法官都不会允许当事人太多的情感发挥以及过多的偏题陈述。法官对当事人话语的打断是对其话题内容和情感的控制,以此限制进一步滔滔不绝地发散,表现出明显的法官权势。法官打断时可能还会对当事人长串的话语进行要点归纳,也可认为是重述,即根据自己的理解,将当事人的话用自己的话重新表述。例如,被告就原告提出的离婚原因不认可,认为两人之间还没有到离婚的程度时,法官就会总结明确当事人想要表达的意思,并在重述过程中借机加入自己的理解或者倾向,引导对方回答“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等话语,而当事人顺着法官的思路一般也会认可法官的归纳。这种归纳式打断主要为法官的“劝和不劝离”的目标服务,并且往往使用法律术语进行重述,使得女方离婚诉求想要得到支持的难度陡增。四、余论
一方面,在离婚这种综合了情感纠葛、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中,法官偏好简明扼要、逻辑清晰的男性化规则型话语叙述方式,而无感、排斥注重感性、思维发散的女性化关系型叙述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无形之中将女性置于话语发言权不平等的地位。且女性叙述中往往包含着细节和情境,法官对女方话语的忽视,既忽略了女方真实的诉求和处境,又将严重影响法官感知和挖掘当事人婚姻中存在的深层矛盾,进而阻碍法官真正解决夫妻双方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拥有掌控全局的法律地位和气势,善于运用各种话语策略,对整个庭审进程的话语进行控制甚至引导,加之庄严的法庭、专业的法律术语,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处于具有支配性甚至是压力性的不平等话语秩序之中,而女性更容易感受到强势话语的威胁,也更容易顺着他人的逻辑思考,从而使得她们很难表达和坚持自己原本的诉求。 但诉讼话语中性别、权力不平等并非理所应当,如此一来很难让人们尤其是女性感受到司法裁判的公正。真正的良性法民沟通模式应是法官用心倾听当事人的观点,法官用“情”、当事人用“法、理”换位说理,尤其是离婚诉讼等家事案件中,应对其中的感性要素产生共情,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特别是女性申请离婚的诉求,作出公正裁决化解纠纷,从而达成“案结事了”的共识。此外,法官和当事人之间话语秩序的不平等背后,是法律程序本身及诉讼参与者之间专业知识、法律地位、社会资源等多重因素的不对等。离婚诉讼中女性不应以弱势姿态面临性别困境,而是应该通过有效的普法、法律援助的积极作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寻求公正的裁判、有力的救济和真正的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