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业丨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法律策略:为什么在中国难以有效
学术
社会
2024-10-10 12:40
北京
本科生优秀作业是公众号所设置的一个固定栏目,过去曾推送过九篇期末论文。在2024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程《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再次开设。在课程结课的期末论文中,我们发现了数篇选题有意思且文笔较好的文章。
作为大二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标题为编者所修改,推送时本文注释从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摘要:作为一种社会运动,伴侣动物保护运动高度聚焦于其法律策略。其核心运作模式是将动保价值的话语框架进行“中国化”转换,形成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和精神文明建设框架,以期实现说服大众、推动立法的目的。然而,这一法律策略的现实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框架转换并未说服大众,也无法影响立法者的判断,法律策略反而成为了刺激反向运动的原因。但从一个正面角度看,法律策略也的确部分管控了分歧,防止矛盾激化并促进了对立法的深入讨论。简言之,整个现象都是“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中国社会文化环境下结合与发展的缩影,具有深远的研究意义。关键词:伴侣动物保护运动;法律动员;框架转换;“中国化”
目次
2023年4月,“街猫”APP正式上线运营,用户一经付费,即可通过直播间摄像头连接的街头巷尾的猫屋“实时投喂”流浪猫。而与此相对的,一系列更激烈的争议随之而来——“街猫”猫屋入驻公园,被许多网民质疑是“引猫入室”捕鸟捕兽,破坏生态环境;而一部分对流浪猫怀有强烈厌恶情感的人,甚至开始使用对猫有毒的感冒药进行定点投毒。一年多来,“虐猫”“虐狗”新闻屡次登上热搜,而伴侣动物救助组织和“两会”委员的保护运动也如火如荼地展开:《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建议被又一次重复提及,每一次微小的立法成就都能引发爱猫狗人士的极大热情;与此同时,指责该运动是“动物权高于人权”的抵制声音也愈发高涨,既有法律人有理有据的辩驳,也有手持复合弓杀猫等极端行为的出现。这一现象只是一场已经持续近四分之一个世纪、并或许还将继续持续下去的漫长“运动-反向运动”的简短截面。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中国的动物保护主义者就已经登上舞台并积极行动了。对“玉林狗肉节”的抵制、在高速公路上拦下运输犬只的卡车等行为,以及动保主义者与动保反对者的冲突,几乎每一次都能占据媒体和大众的视线。而在这一系列的斗争活动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策略成为了极其重要的一翼:2010年,国内外专家即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的牵头下声势浩大地提出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但最终没有下文;2020年以来,深圳等一些城市实现地方立法,禁止对猫狗肉的食用,被动保支持者视为里程碑式的进步;进入新媒体时代,在“伴侣动物保护法”“支持出台反虐待动物法”等言论被自媒体博主刷屏,进行广泛的立法动员和宣传之同时,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每年“两会”召开之际提出议案,再谈动保立法,并得到了许多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毫不夸张地说,法律层面的实践不仅贯穿了中国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历史,更在近年来逐渐成为该运动话语的中心和一切争议的核心焦点。行动者对于法律策略的倚重和运用并不是偶然的结果。事实上,已经有学者从社会学、传播学的角度给出过初步的洞察:在抵制“狗肉节”的运动中,行动者就将动保价值、文明进步等价值性框架不断隐藏,同时不断凸显法律框架、食品安全框架等合法性框架,展现出保守妥协的话语体系和注重策略性的灵活手段。从某种层面上讲,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参与者将法律框架作为了更加“安全”的领域,从而避开与保守主义者在立场上的纠葛。而实现对虐待动物、食用伴侣动物等行为的法律规制,也是保护伴侣动物最为高效和有力的做法。然而,先前的研究也留下了许多有待填补的空白:既然法律策略得到了行动者们的重视,那么这一策略是通过怎样的话语体系,被动物保护组织、自媒体和"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具体付诸实践的?而这一实践,是否如行动者期望的那样有所成就,其挑战又在何方?本文试图进一步回答这些亟待揭示的问题。刘思达(2016)曾对美国学界“法律与社会运动”的研究做过全面而深刻的介绍,并对后起的中国社科法学研究提出了自己的期望。在“社会运动中的法律”成为西方一个飞速发展的研究领域的当下,对上文所述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揭示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中国环境下的结合和运转模式,从而提供这一研究领域中根植于我国社会文化实际的本土洞见、让这条学术脉络进一步在中国生根发芽。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与重点所在。在研究的理论基础上,本文将采用“法律动员”理论。伴侣动物保护运动基于的哲学根基,是诞生于西方的“动物权利”“动物福利”概念和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但此前中外的研究大多局限于法理论、法哲学的论述,探讨动物保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或是从社会学、传播学的视角笼统地观照“伴侣动物保护运动”这一庞大的概念。然而,只有跳脱出单纯的法理争论或泛泛而谈的舆论视野,以交叉学科的眼光视之,才能获得对一个方兴未艾的法律进程更深刻的体察。因此,本文将运用“法律动员”理论,“从动态争论导向的、诠释主义的进路来理解法律实践”。这也是负有盛名的学术著作所采取的研究进路。在具体的研究工具层面,本文将从“框架整合”的视角进行分析。原因在于:该法律策略的实践由于立法的空缺和提案的石沉大海,在法律文本和实际判例上是欠缺的;然而,因为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立法问题在今日中国俨然成为最热门的社会议题之一,存在着大量的立法建议稿、立法宣传稿、新闻报道和持不同意见的网友对此的赞赏、批评或分析,为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话语分析样本。罗茜在先前的研究中,引入了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Goffman, 1974)提出的“框架”理论,亦即认识和解释周围事物发生的认知结构。而斯诺及其学生(Snow et al., 1986)进一步将之应用于社会运动微观动员的分析——一个社会运动所持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与其希望动员的大众或联系的其他运动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未必相同,因而社会运动的积极分子就要对自己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进行改造,从而使之能与受众相连接,这一过程就被描述为“框架整合”,其具体又分为框架搭桥(桥接)、框架扩大(渲染)、框架延伸(扩展)和框架转换(转变)四个方面。本文从“框架整合”的视角出发研究伴侣动物保护运动法律策略中的话语,不仅是对既有社会学研究进路的承接,也能有的放矢地从浩如烟海的材料中总结出支持者和反对者各自所持的“框架”,从而让研究内容“全而不滥”。
在沉浸地阅读了大量包括立法建议稿、新闻报道、动保组织宣传、法律自媒体论述在内的伴侣动物保护相关立法倡议后,如果要对这一运动法律策略的框架整合路径做一个总结,那么“中国化”的框架转换或许是最好的概括。伴侣动物保护运动是西方社会兴起的思潮向中国扩散的结果。人道主义(保护动物的出发点在于关爱人)和自然主义(保护动物的出发点在于生物和自然本身)的两种动物保护流派,都对中国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在思想内核上,中国的伴侣动物保护运动基本沿袭了西方动保运动的左翼进步主义传统。而在运动的形式上,早期的中国动保也多采取意见领袖引领、草根“非精英”群体作为实践主体推动变革的方式,这在精英主导政治、改革通常“自上而下”发生的中国社会并不多见,反而更类似于对西方社会运动模式的借鉴。例如在2014年针对玉林狗肉节的抗议中,明星发微博痛斥吃狗肉、动保人士奔赴玉林救狗乃至与贩狗肉者形成暴力冲突;而玉林政府在整个运动过程中却保持了相当中立的态度,不仅官员三缄其口,而且以“玉林狗肉节”不是官方举办为由基本不作干预。商贩、食客和行动者间的冲突成了主题,政府一度在这个风暴中心隐退了。然而,如果我们认识到了中国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这层进步主义的动保价值框架底色,再去观察其在使用法律策略时的框架,就能发现“框架转换”的明确尝试:呼吁立法的行动者们,普遍地使用“中国化”的话语框架重新组织他们的主张。在《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序言中,以常纪文为首的专家组是这样论述立法的五大理由的:从经济增长看,“虐待动物”可能成为阻止中国农产品出口外国的贸易壁垒,因而“反虐待动物”有经济上的必要;从社会秩序上看,通过立法可以减少动保-反动保运动造成的冲击,维持稳定;从公共安全管理上看,立法可以减少政府在处理流浪动物问题时的负担、减轻城市治理的压力;在精神文明建设层面看,立法可以保护人道情感,弘扬民族“怜悯生命”之传统美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最后,在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立法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这五大理由就构成了专家组在推动法律策略时采用的话语框架。不难发现,从西方舶来的“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等动保价值框架完全隐没不见(尽管专家组中包含了一些西方专家和深受其影响的民间动物救助社会组织)。取而代之的,是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和精神文明建设框架。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很容易理解,这是因为行动者希望说服大众和反对者,即使在道德和哲学层面不认可动保主张,为了国计民生也应当采取同一立场。然而,行动者在多大程度上坚信这种保护一定能带来经济上的效益,恐怕是存疑的。专家建议稿中试图证明,在西方发达国家反虐待动物立法的贸易壁垒作用下,《反虐待动物法》的缺失将会对我国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口贸易造成毁灭性打击。然而,这几乎是一个不能成立的理由。首先,中国的动物产业本身要供应极其庞大的内需市场,且很大一部分是小农经济下的自给自足或市集级别的贸易,即使出口遭受打击,也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其次,正如质疑意见所提出的,这一法律建议稿对生产运输、宰杀方式等都作了详细要求,反而是对一些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广大农村地区动物产业的毁灭性打击,根本不能起到所谓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效果。最后,既然贸易壁垒就是为了针对中国的动物制品出口,那么解决了“借口”很显然并不能阻止其他贸易壁垒的设立,属于舍本逐末。又如,专家组在建议稿中提出立法打击遗弃动物等行为,可以节省政府的成本。然而,整个法律体系要为此付出的立法、司法、执法上的多余成本却被忽视了。如果遗弃动物入罪或者至少违法,将会花费基层行政机构多少钱呢?专家组在建议稿中也几乎刻意地回避了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由此可见,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行动者们从动保价值框架向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的转型,并非因为他们真的认可这一社会运动能够产生什么实际的经济效益,在法律策略中,这种论述尤其显得苍白无力。恰恰相反,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主要被应用于与那些计较成本和获利的现实主义者进行“统一战线”而已。而来到精神文明建设框架的层面上,我们能够发现一些更为有趣的事实:在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法律策略中,行动者们巧妙地将后现代的、左翼进步主义的动保价值框架转换成了中国人更能接受的精神文明建设框架,嫁接到了中国社会文化既有的话语体系上去。专家建议稿中开头就大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将这一社会运动翻译为对中国党和政府既有政策的自发实践;而后又重点提及“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尽管中国古代从未禁止食用狗肉),将这一社会运动翻译成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的自然延续和嬗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普法公众人物罗翔在他关于《反虐待动物法》争议的视频中亦引用了先贤孟子的话语:“君子远庖厨。”进而阐述“对人的尊重可以派生出来对动物的尊重”。即使在较为激进直白的话语中,行动者也有倾向使用文明进步框架而非单纯的动保价值框架,其原因正在于“文明战胜野蛮”“新风扫除陋习”的话语对于中国人而言远比谈论“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或论证动物应当享有福利抑或权利更有接近性、也相对温和。事实上,这种精神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的框架转换对于进入中国的外来文化、思想而言并非陌生的事物。例如,毛泽东就曾用《汉书》里的“实事求是”来阐述党的思想路线,赋予其马克思主义的意蕴。通过将自身的话语框架转换成符合本地社会文化土壤的新框架,伴侣动物保护运动在其法律策略中尝试消除自身先天带有的“西方”“后现代”“激进左翼”等可能引起受众不安和主流意识形态警觉的色彩。由此,可以对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法律策略模式做出总结:行动者尝试在立法问题上完成动保价值框架的“中国化”转换,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行动者试图通过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向政府、大众和反对者证明这一运动的实际价值,同时试图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框架实现这一运动在思想层面上与中国的古老传统和社会主义新文化间的和谐。从某种角度上讲,这种框架转换充满了对中国实际国情的妥协和折冲,远没有其在西方发源地的那种直率和激进。这也从一个反面揭示了这一社会运动和其试图推动的立法进程在现实中遭遇的强大阻力。
在上文,笔者已经对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行动者们是如何在法律策略中进行“中国化”的框架转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分析。这一发现自然引出的问题是:法律策略的现实效果如何?取得了什么成果,又仍然面临什么挑战?对致力于这一法律策略的行动者说,一个遗憾的现实是,无论是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还是精神文明建设框架的这两种“框架转换”路径,都没有发挥其理想的说服效果。首先是实用主义的经济框架层面,如上文所揭示的,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伴侣动物的保护很难“算经济账”,因为如果抛开其在哲学、道德伦理层面的意义,这一社会运动所要达到的保护目标势必要求涉及多个部门领域的耗费巨大的改革。不仅如此,即使完成了一整套适配的制度,能否将之实现也是动保主义者在运用法律策略时难以应对的质疑。知名爬行动物领域科普账号“爬行天下”就在其获得120万播放量的视频中详细地论证了立法的不成熟和高成本——小众宠物如蛇虫鼠蚁等能否算作“伴侣宠物”?如何界定“虐待”?在许多人居环境都几乎“虐人”(如极其狭窄的住房)的情况下,给猫狗提供怎样的生活环境才能不算“虐待”?《反虐待动物法》若出台,应当如何与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衔接协调?虐待猫狗的行为如何被发现,而行为人又应当被予以怎样的处罚和定罪?林林总总的问题都指向同一结论:立法条件不成熟。本来有望实现对大众和反对者“统一战线”的这一法律策略反而给予了反对者“就法论法”进行现实主义批驳的机遇。此外,精神文明建设框架也并没有理想地完成其“中国化”动保价值观的使命。事实上,在伴侣动物保护运动背后深刻的西方社会文化源头和时常展现的意识形态底色仍旧令大众和反对者感受到了不安和愤怒。知乎平台“你是否支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问题下,有着超过54万关注的博主“我变成了一条狗”的回答就展现了这种焦虑:“说句不好听的,虐待动物犯法,这个概念,我看到最多的还是某些人攻击中国的体制。”“比如吃狗肉和文明不文明挂钩,当猫猫狗狗和政治挂钩的时候,我是不能理解的。虽然有点阴谋论,但是这个风气,真的很奇怪,不是嘛?”将政治因素考量进对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评判中,并非毫无根据。这不仅在于人们逐渐了解了这一社会运动的西方根源,并在诸如外媒大举报道“玉林狗肉节”的事件中捕捉到了“境外势力”干预的影子,更在于这一社会运动本身所具有的、与保守立场根本冲突的、有时难以自洽的理论逻辑。例如,一些反对者就直言,动保主义者要的只是“可爱动物保护法”,依然是出于人类自身的好恶而进行的名为善良、实则不公的对动物的区别对待。又如,许多反对者指责伴侣动物保护运动推动的诸多立法尝试是在将动物权利凌驾于人权之上。尽管行动者们试图用符合中华文明传统价值和社会主义新文化的框架对这一社会运动做出“中国特色的”再解释,但这一运动本身的后现代左翼进步主义却在行动中彰显了自身。无论如何,这一运动都与社会上的很大一部分群众的立场天然相悖,使用法律策略和独特话术作为妥协,显得苍白无力。法律策略不尽如人意的现实效果并不意外。正如麦凯恩(McCain)所总结的那样,法律策略有时未能产生进步变革;“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传统,制度和组织化的活跃分子的支撑结构,法律动员很有可能招致失败。”在中国,尽管法治日臻完善,但几乎不存在“自下而上”进行立法活动的传统,恰恰相反,立法活动往往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意志,只是交由各个专家小组承办而已,《民法典》《刑法》等诸多法律的订立和修改无不如此。同时,中国的行动者也并未形成一个有着全国之势的“制度和组织化”的社会运动群体——这不仅是由于中国并无此类社会运动的传统,更是因为伴侣动物的保护主要正是城市小资产阶级关心的议题,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是完全无感的。因而,行动者除了在一些地方发达城市(如深圳)取得了立法上的成果以外,他们并不能向外“攻城略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其声量,如果回到现实,行动者将会发现自己被分割于一个个城市“孤岛”。此外,这一法律策略在其艰难进程中还正在激起更大程度的反抗。正如Rosenberg(1991)揭示的那样,“罗伊诉韦德案”具有历史意义的胜利“导向了强烈的反向运动,这种反向运动否认或至少实质上限制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立法的成功毫无疑问对于支持者和反对者而言均是重大的事项,而在伴侣动物保护层面亦然。例如,在深圳立法禁止食用猫狗肉后,立刻引起了反对者强烈的舆论反弹。他们往往认为这一行为是当地向西方“白左”意识形态屈服的结果,而且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不敬,更不用说政府应当更关注人而非动物了。同时,行动者矢志不渝的立法呼吁和提案与现实立法进程的缓慢形成了鲜明对比,不仅弱化了其话语框架的动员效果,更让许多原先处于中立地带的大众对无处不在的动保宣传感到厌烦。一些理性的反对者同样也学会了使用法律策略予以回击,例如账号“混乱粉笔”反其道而行之,提出制定《反喂食流浪动物法》才是真正解决问题且以人为本的立法行动,收获了五千多条点赞;也有高赞评论回应称,一部《流浪动物治理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面对着伴侣动物保护运动“关爱动物”的宗旨,反对者以“关爱人”的姿态越来越鲜明地表达自身的立场。在仍处于轰轰烈烈的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后现代的伴侣动物保护运动即使在法律策略中运用极其温和的话语框架,也无法面对反对者“过于超前”的质疑。然而,法律策略的现实效果,也决不能说是一事无成的。首先,尽管推进相关立法的进程极其缓慢,但法律策略的确减弱了伴侣动物保护运动在意识形态上可能的敏感性,从而不仅人大和政府部门对这一运动的立法尝试始终抱持开放和友善的态度,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也的确落地成为了现实的条例。同时,行动者对法律策略的采用客观上将其与反对者的冲突聚焦于法理争辩和可行性争论。由此,对法律策略的聚焦使得行动者与反对者在运动中直接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得到缓和,“玉林狗肉节”事件中动保组织和商家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态势逐渐成为过去;行动者和反对者,以及相对中立的旁观学者和自媒体评论人对法律问题的深刻探讨,也逐渐造就了能够孕育出一部真正合理的、凝聚共识的、成熟的动物保护法规的土壤——社会公众不仅在数十年的论战中逐渐了解运动-反向运动双方的立场和观念,更对各项可能条款的利与弊有了更充分的认识。无论最后这部《反虐待动物法》或《伴侣动物保护法》或以其他名字命名的相关法规的命运如何,活跃在各个社交平台、贯穿社会各个阶层、由从自媒体到官媒的各级媒体发动的“法律问题大讨论”都将更加深刻地为全社会普及法律常识,并锤炼公众对公共议题的思考能力和实现或捍卫自身主张、利益的行动能力。
四、尾声: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中国”
2024 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带来了《关于建立动物检察机制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的建议》。而此前数年间,他已经以代表身份就(伴侣)动物保护、反虐待动物等一系列议题提出建议。尽管这些尝试往往成为徒劳,赵皖平面对记者依旧呼吁:“应尽早制定动物保护法。”赵皖平的经历大约可以算是伴侣动物保护运动之法律策略的缩影:一年年高呼立法,一年年无功而返。仅仅在少数时候,“日拱一卒”才能得到不多的成效;而始终如影随形的, 则是行动者们期待的目光和来自反对者的强大声浪。关于这一议题的立法争议在社交媒体上炽热而深刻,也许当下一场宠物伤人或虐猫事件发生时,它又将引爆互联网的舆论,一如过去的二十多年。有理由相信,2025年的“两会”上,赵代表还将带着新的一份议案,再次借用一个新的话语框架,说服中国的立法者们伴侣动物的保护“真的很重要”。本文所关注的问题,也许还将如上文所述那样永远地发展和奔流下去。伴侣动物保护运动的法律策略什么时候能够真正奏效?没有人能给予准确的预测。然而,本文的确已经回答了文章开头前人所未回答的问题,并进一步揭示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中国”的特殊性:领导和推动着社会运动的行动者们,开始越来越将精力置于安全而有效的法律策略上,并深刻意识到在立法层面尊重和妥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识形态和利益考量的重要性。同时,法律作为社会运动与政治主张的缓冲带,避免了社会共识走向彻底撕裂,提供了社会运动-反向运动群体间难得的理性讨论空间;然而,中国在将群体共识“自下而上”转化为立法实践的机制与经验的缺乏,也使得社会运动的法律策略难以“大有作为”,反而容易陷入停摆与无谓的僵持——当然,这种停滞带来的稳定对于一个大国而言,有时要比草率而唐突的社会运动立法成果更加宝贵。
本文或许能为那些致力于社会运动中的法律动员研究的中国学者提供些许“管中窥豹”式的洞见。然而,受限于学术能力和资料获取,本文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和笔者自身的臆断。无论如何,希望本文拥有“抛砖引玉”的作用,期待未来更多、更严谨、更详实的后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