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的派别之争:
指纹法的西来与“中华”
文 / 刘昕杰
本文节选自刘昕杰:《法政逸史》,北大出版社2024年9月版,第218-227页,“指纹法的学派之争”。
作者简介:刘昕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译著和编著成果多部,《法律史评论》主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课题。
指纹在近代中国
虽然有“中华指纹天下先”的说法,但指纹在中华法律史上更多是发挥人身印信的功能,多出现在契约、婚书、供状等法律文书中。刑事侦查意义上的指纹识别伴随着晚清近代警政制度和技术的革新而出现,在这个变革中,两个因素对指纹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一个因素是社会对指纹在内的刑侦手段的接受。从晚清开始,大量的西方侦探小说译入国内,仅《福尔摩斯探案集》就多达几十个译本,还有包括《双指印》在内的专门以指纹展开的侦探叙事,这些小说译本将包括指纹鉴定在内的西方刑侦技术渲染传播,使得社会大众较快地接受甚至期待这些西方科学技术在犯罪侦查中被付以应用。这种西方侦探小说的渲染甚至将指纹的识别作用予以神化。在1912年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上,参会代表田荆华提出建立个人指纹的识别制度,举了一个“真实”案件,说日本正金银行被盗银圆数万元,案件一直未能侦破,一年后,办案人员在北海道偶遇一人正在饮酒,从酒杯上发现此人的指纹和案发现场的指纹一致,从而破获此悬案(刘昕杰等整理:《民国时期全国司法会议记录汇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06页)。这个表述显然有杜撰成分,但与会诸多学者均未质疑,且对制定指纹法均无异议,可见当时全社会对于指纹作为刑侦手段的普遍认同。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学者等有识之士的推动。1936年,司法行政部、内政部决定共设指纹调查委员会,选聘夏勤、夏全印、梁汉承等三名指纹专家充任专门委员(《内政部、司法行政部公函:警字第零零一三七九号、公字第二四三号》,《司法公报》1936年第107期,第29页)。此三人中,梁汉承系胶粤商埠指纹讲习所毕业,曾充文牍、指纹教官,以及宪兵司令部技术室主任,名气较小(中共南京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南京市档案馆编:《南京调查资料校注(下)》,南京出版社2019年版,第722页;贵州省安顺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安顺文史资料选辑 第9辑》),另外两人,即夏勤与夏全印,则是中国指纹法进程中的两个关键人物。
夏勤,原名夏惟勤,字敬民、竞民,江苏泰县人。1918年,他根据朝阳大学的授课讲义汇编出版了中国第一部指纹法著作《指纹法》,全书分概论、沿革、分类、符号、捺印、存查和实例七章。出版之后,有论者赞叹道:“夏子为江南志士……著《指纹法》一书,海内风行,叹为创作,其学理经验,两俱渊富,实为时贤中所不易观也。”(夏勤、郁嶷编:《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序一”第一页)
夏全印,江苏六合人,毕业于南洋大学。1909年,英国在上海工部局巡捕房实行指纹法,1918年夏全印受派于京师警察局总监吴镜潭,前去上海工部局手印间专门学习指纹法并实地练习,学成归京后,又搜罗英美法日德奥俄等国各种指纹专书(夏全印:《指纹学术》,内务部警官高等学校1922年版,“自序”第3页),在1922年和1926年先后出版《指纹学术》与《指纹实验录》两书。夏勤的著作偏重理论,夏全印的著作则偏重技术,如果说夏勤最早将近代指纹法引入中国,那么夏全印就是最早开始指纹实践的法律人,1926年6月1日,《申报》刊登了一则名为《指纹竟破获悬案》的消息,提到去年冬天北京东交民巷有洋行遭窃,经“北城扁担厂指纹鉴定事务所指纹师夏全印,前往检视,当在犯事地点,发现指纹四处”,后各地缉获人犯的指纹均与案无涉,案件陷入僵局。后来,巡捕局缉获一位行窃未遂的俄人,夏全印受邀携助手去按取指纹,发现与洋行遭窃案件取得的指纹之一完全相同,得以破获悬案。可见,夏全印既有深厚的学养,也富于实践经验,难怪有时人称他为“指纹学之先进者也”(黄影呆:《谈指纹术》,《申报》1926年6月1日,第17版)。在夏勤、夏全印等人的推动下,现代意义上的指纹法已经在20世纪20年代完整地传入了中国法律界,并在实务中有所运用。
指纹法的两夏之争
在当时世界各国的指纹标准中,存在着英国的亨利法(Edward Henry)、阿根廷的佛斯谛克法(Juan Vucetich)、德国的汉堡法和法国的爱蒙培尔法(Edmond Bayle)这四种主要的指纹方法,不同的方法对于指纹的识别方式和采集标准不一样。1913年,民国政府开始采用佛斯谛克法,施行于各省新监,“其后南京、上海、北平各警察厅及宪兵司令部,相继施行指纹法,其中有用亨利式者,有采用爱蒙培尔式者,近年来更有自创一式者”(《内政部、司法行政部指纹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第一次)》,《法医学季刊》1936年第1卷第3期,第103页),呈现出一派亟待整顿的混乱局面。夏勤和夏全印虽然都对指纹法的传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幸的是,由于二者所崇指纹法的“法式”不同,导致二人对指纹信息采集、保存和识别活动的认识都不同。又由于两人都在法政界地位卓绝,二人之拥趸遍布民国法政检验系统上下,两派各奉圭臬,互不相让,故直至民国后期才形成统一的指纹法标准,大大影响了指纹作用的发挥。
夏勤在朝阳大学讲授指纹分析方法时采用汉堡法,由于朝阳大学的学生分布于各地法院或者司法行政系统,形成了庞大的师承系统,加之夏勤担任过最高法院院长和司法行政部部长,因此民国的司法系统在讨论统一指纹制法时选择采用汉堡法。
夏全印则推崇英国的亨利法。他曾担任内务部警官高等学校指纹专科的授课老师,培养的三百多名毕业生分散在各地警察部门,所以民国的警政系统多采亨利法。由于夏全印以亨利法为基础所著的《指纹学术》一书影响深远,有论者在1935年称:“现在指纹学书籍系以夏氏这一部在上海学习所得而能浑融贯串的著作为最普遍。”(上海通社编:《旧上海史料汇编(上)》,北京图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页)
夏勤和夏全印学习西方不同的理论学说、位居不同的政府部门、形成不同的师承关系,从而让全国难以采取统一的指纹制度,由于刑事鉴定涉及警政和司法部门的衔接,所以两派的隔阂让指纹法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双方都认为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但到底以谁为主一直争论不休。
1935年,夏全印在全国司法会议中请求以自己研习的亨利法作为统一标准,认为理由有三:第一是警察机关多采用亨利制,司法机关委托警察机关办理指纹更为便捷。“如果指纹制统一,则司法机关之指纹事件,可由最近公安机关办理,其敏捷便益,可预卜也”;第二是采用亨利制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英美等三十余国,多数采取亨利爱德华制,无论行政、司法,一律援用,其制之良,可见一斑。”司法机关欲采用的汉堡式与英美各国现行指纹制不合;三是因为警官高等学校已依照亨利制培养毕业生三百余人,经前内务部分发各省公安机关服务者,为数甚多,“采用斯制,均有成效,久为社会所赞许”(刘昕杰等整理:《民国时期全国司法会议记录汇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970-971页)。最后,这一《请统一指纹采用亨利爱德华制指纹法案》交予司法行政部参考。
“中华指纹法”的昙花一现
在夏勤与夏全印两派之外,还有一位理论创新派的代表刘紫菀。刘紫菀也是当时民国学术界研究指纹法的著名学者。1926年,刘紫菀赴日留学时专门在警察读习所研究指纹学,1927年,他以各国指纹法为基础,加入中华传统指纹的一些元素,创立“中华式指纹法”,著成《中华指纹学》一书,他在自序中说:
研究德、奥、英、美等国指纹法,时思另创一制,以施我国,而免致贻笑他邦。……尤感各国指纹,乃依指纹特征及习惯关系,而各别发明其式样也,故无能适用于我国者。况值此科学时代,尤须先进,若仅图步其后尘,尤有莫及之慨。(刘紫菀:《中华指纹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自序)
按其说法,他所创之“中华法”与亨利法、汉堡法不同,而是融合了英国、奥地利、法国、德国诸多方法并结合中国风俗习惯而成。刘紫菀已察觉两夏推行指纹所依靠的是警政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学缘关系,于是想到另辟蹊径,在1928年邀集王蕴良、蒋廷佐等十五人,在内政部呈请备案后成立“中华民国指纹学术研究会”,并担任会长,通过这一全国性的学术研究组织推广自己的中华法。
不过,以中华为名的指纹法遭到了实践者的强烈抨击。一篇可称之为“民国最具批判性的书评”就对这本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作者净禅批评刘紫菀“强不知为已知,似觉欺人太甚”,导致这本指纹法著作“误谬之处过多,实罄竹而难书”,“全书除第一部分析,尚见思想周密外,其余实觉无一是处”,他讽刺道,“刘君苟欲谋中华指纹学之继续存在,不致贻笑他邦(根据刘氏自序中语)则最低限度,应将错误之点,从速改正。以免自误误人!倘能以留学生之资格而屏弃一切外务,专心致力于指纹,则五年十年之后,当知今是而昨非矣!”(净禅:《评刘紫菀著中华指纹学》,《现代警察》第1卷,第4期,第114页)夏全印也在呈报公文中写道,“刘紫莞(菀)之中华式指纹法,按刘系淞沪侦探学校六个月毕业者,更属滑稽之至,其法之如何,实无讨论之价值也”(刘昕杰等整理:《民国时期全国司法会议记录汇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971页),对刘氏及其创立中华指纹法不屑一顾。
刘紫菀所创的指纹法以“中华式”自称,寻求决策者支持,并依托成立“中华指纹法学会”推行这一并不科学的方案,收效甚微,在指纹理论史上也仅昙花一现。相较于英、德等国的指纹法,“中华指纹法”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践。在对待科学的问题上,并不是“自称”传统,就能够超越科学规律。不尊重客观规律而诉诸民族主义,终究经不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法政逸史:转型时代的法律人
刘昕杰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4年9月
(点击图片购买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