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业丨制服与威权:服饰改革如何体现法、警关系?

学术   社会   2024-09-29 10:14   北京  



编者按


本科生优秀作业是公众号所设置的一个固定栏目,过去曾推送过九篇期末论文。在2024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程《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再次开设。在课程结课的期末论文中,我们发现了数篇选题有意思且文笔较好的文章。


作为大二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



制服与威权:服饰改革如何体现法、警关系





吕淑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摘要:服饰作为兼具自我呈现与社会规训双重功能的符号而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其中,国家机关制服是国情历史的产物,能够反映出机关关系等重要信息。我国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制服共同经历了1983(1984)改革、1999(2000)改革这两场重大的变化。公安机关制服呈现出渐进性脱离解放军服饰特征、趋向国际化的发展路径;法院制服经历了从1984年的军警式制服到2000年西装式制服与法袍的转变。结合我国政法传统与社会背景,法、警两机关的每一次制服改革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同时又反作用于机关关系,重塑着我国的政法逻辑。总体而言,随着制服改革的发展,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逐渐向相互独立、分工合作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公安制服;法官服;法治文化;政法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个人行为,着装展现出极强的社会性,兼有自我呈现与社会规训的双重功能。几乎所有的个体活动、社会交往都伴随着服饰的在场,服饰的普遍性造就了服饰研究的丰富性,继沈从文编纂《中国古代服饰研究》后,不同领域的学者逐渐对社会服饰进行研究。我国服饰研究的既有成果为服饰研究提供了史料、方法论等的支持,如沈从文将服饰史料归纳为实物、图像、文献三种领域,并提出了服饰史研究的三重证据法理论 ;孙机结合服装的社会历史,对霞帔等服饰的形制变迁进行追踪,指出其具有的符号作用 。政法制服自然属于服饰研究的客体,制服作为形象、独特且具有隐喻代表色彩的符号,不断塑造着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为法社科关系研究提供新颖视角。目前国内对于政法制服的讨论相对较少,方乐在《法袍、法槌: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中以实地调研的方式展现了法袍改革的差距研究 ,而张建伟、佟金玲、蔡江、王华胜等学者主要从政法制服的演变方向入手,探究服装改革与司法文化之间的关系 。相比之下,国外对于执法、司法者制服的关注度更高,一些学者从认知科学等角度,通过实验和理论探析制服的实效和影响。但美中不足的是,政法制度往往具有国情特色,国家间的研究经验难以迁移和借鉴。

制服变迁是国情历史的产物,自建国以来,我国法官制服与警察制服均经历了多次改版。从新中国成立到1983年之前,法官没有统一的制服,司法人员通常穿中山装,与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装无异 ,也有一些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穿着便装办公 。1984年1月,最高法等机关联合发布文件,宣布统一使用84款法官制服。当时的审判服为佩戴肩章和大沿帽的军警式制服,其中肩章非常“苏联式”,与我国1955年军队授衔十大元帅的肩章很相像,服装设计带有较浓的军事化、行政化色彩。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2000年我国法官服装发生很大改变:取消大檐帽和肩章等元素,采用西装并扎领带的款式,胸前佩戴法徽。颜色主要选用国际司法人员通用的深色,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穿黑色法袍。与法官服相对比,我国公安机关人员的制服变革似乎更加平缓。建国以来,警察制度经历了50式、55式、58式、66式、72式、83式、89式和99式警服的八次变化。50式制服与军装在帽徽式样、颜色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55式警服规范了各警种的制服颜色,并将警帽改成大檐帽,帽徽中间是国旗图案,周围是金色的齿轮、麦穗及光芒。此后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市公安局干部不再着警装,一律改穿便装。但与此同时,公安制服改革仍在进行,58式制服仅在颜色等方面进行了微调,而66式警服的调整方向却更加靠近解放军制服,“所有民警的服装样式全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为克服上述警服与军装无较大区别的弊端,72式警服由草绿色改为藏蓝色,恢复55式警服的大檐帽式样。1983年,新设计的警服为橄榄绿、马鞍形大檐帽的样式,受到“严打”政策的影响,司法制服逐渐向公安制服靠拢。99式警服采用国际流行的藏蓝色,并参照国际警察服装的流行款式,沿用至今。 

法、警两机关的制服变迁是中央顶层设计的结果,二者间关系也值得探寻。笔者将其归纳为三个时期:1949-1982年的“混乱时期”,体现在公安制服已得到统一和迭代,但法院制服仍处于空缺状态;1983-1998年的“严打时期”,在严打政策的影响下,公安和法院的制服逐渐趋同;1999年后的“国际化时期”,法官制服得到改革,两机关制服向国际化接轨。
法官制服为何会呈现出从军警装到西装法袍的变化?政法机构制服的变化必然伴随着机关关系的微妙变动;同时,制服作为一种社会互动的符号,也会引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新碰撞。欲解答服饰改革如何体现法、警关系的问题,必须先回归新中国政法传统,从历史上法院、公安的动态互动中寻找答案。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主要由四个机构组成,即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1954年后政治机构变革,但我国的司法机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人事流动层面,重大领导人的兼任状况也体现出了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文革”期间,司法机关的地位被严重削弱,此时司法机关的建制、成员服装也呈现出弱势的趋向。后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法思想的发展,法院的独立地位受到重视,其服饰也向独立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基于此,本文拟追溯公安机关、法院的机关关系,重点利用相关的历史文献,结合退役军人转业安置等社会背景事件,对公安和法院的制服改革进行阐释。但由于服饰改革横跨新中国成立至今,时间跨度长、历史事件多,为本文笔力所不逮;同时,1949-1983年,法官制服处于空白状态,难以从官方文件中考证法官穿着,不同地区的穿着情况也不同。因此笔者主要聚焦于1983年制服改革和1999年制服改革这两大历史节点,通过对两次制服改革前因、后果的介绍,引出“混乱时期”、“严打时期”、“国际化时期”的服饰特色和机关关系,以服饰变革的“小视角”透视法院、公安机关互动的“大关系”。


二、1984制服改革:军警装背后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依附”

(一)从“特别法庭”法官服装变革的失败看法院和公安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是1980年11月20日成立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特别审判组织。作为司法机关的特殊建制,特别法庭在我国政法历史中占有一定地位。同时,1980年特别法庭在筹备过程中首次提出了法官服改革草案,也属于我国司法人员服装变革史的重要节点。“文革”对我国法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为了进一步“拨乱反正”、除旧革新,中央专门为特别法庭设计了三种特殊的服装样式,即黑袍式、制服式和西服式。采用深灰色高级毛料,佩黄领章、红肩章、戴大盖帽。但在征求意见时,许多人感到制服式有些不伦不类,也纷纷反对黑袍式和西服式的制服。碍于反对的压力,最后法庭没有选择法官制服和法袍,只让参与审判的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员分别穿上统一制作的灰色和蓝色中山装。 
特别法庭中法官服装变革方案的流产体现出了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政法系统中的地位,是建国以来政法传统惯性的结果。毋论法官独立的制服,在1983年以前,法官甚至都没有统一的着装(司法机关并不统一发放中山装)。在国家干部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之后,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和提倡艰苦朴素作风,司法机关为节省经费,没有为干部统一和发放服装。司法人员不统一着装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人民法院有的女审判员穿小花褂审案,影响了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程序公正。在特别法庭的筹备讨论中,一部分政法干部提及这个问题,但财政部以经济负担困难等理由拒绝了统一干部服饰的提议。与之相对的是,自50式警服推出后,基层警察等大多数公安群体都采用了统一制服。
在新中国早期的政法体制下,司法机关的运行和发展受到财政、人权、事权等多方面的制约。在财政配置层面,司法机关经费并不独立,而是由所在地方行政机构拨付,造成了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依赖。从机构设置和人事运作角度看,我国长期实行党委政法委领导公检法机关的体制,在人事安排中,公检法“三长”中往往有其中一个兼政法委书记,在党内处于领导地位,而当时兼任政法委书记的又多为公安部门领导 。早期带有强烈意识形态的政治运动也影响着机关关系,如“大跃进”时期风行的“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制度,即公检法负责人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许多地方的专区和县两级公检法机关一度合并为“政法公安部”。这一混乱的制度一直延续至“文革”时期,而“砸烂公检法”使得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呈现出更加混乱的状态。
特别法庭中法官制服改革的波澜,正体现了上述历史背景下机关地位的博弈,展示出法院对于独立化的努力与曲折,为后续1983年制服的统一埋下了伏笔。

(二)“严打”政策下的制服统一:一种“法院公安化”的改造?

“严打”是党和国家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由司法机关为主要执行主体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文化大革命”后,为镇压我国存在的一批反革命集团,党中央于1983年8月颁布《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开始了我国第一次“严打”。首次“严打”重视程度高、持续时间较长,数据显示,经过三年“严打”,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团伙19.7万个,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在惩治犯罪的需求驱使下,中央决定让法官积极主动打击犯罪,以公安制服为蓝本设计法院制服。同时,公安机关的制服也得到了更新,由72式演变而成83式。
1984制服改革是我国政法制服的第二次重大变革。从下表和下图中可以直观看出,在服装式样上,公安机关和法院制服大体相同。大檐帽自55式警服就已经成为公安制服的主要特征,司法机关首次统一制服即采用军警服装式样,法官穿着军警制服,与公、检一同投身于“严打”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法院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此,即便处于破旧革新的时期,中央对于司法权独立等理论具有一定理解,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公安占据大头的政法传统仍对理论和实务具有巨大影响。

表1 1984制服改革前后对比


服饰往往通过社会互动中共享的符号意义进行传情达意,因此笔者拟对公安和法院制服颜色、帽样、徽章等元素进行符号学阐释。军警式制服的主要特点——大檐帽——最早其实属于军装范畴,其源于19世纪初的西方列强军队,在武昌起义、南昌起义中就留下了痕迹。大檐帽早期的一个重要功能,其实是为了野外作战防晒挡雨,后来由于其宽大、气派等外形特征,逐渐演变为一个国家军事和警察机构的权力象征。而青灰色、藏蓝色的制服用色往往也出现在军警出勤的过程中。民众在与机关进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对上述专有符号的惯性认知,当法官披上军警服装时,留给群众的往往是“枪杆子”“刀把子”的印象。直至现在,部分群众仍然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干警”。又因为在我国司法程序设置层面,公安往往与群众的关系最为紧密,在一些实践运作之中,公安机关也在群众面前展现出了较高的威严,综合各因素,民众习惯将法院、公安、检察院三机关的次序排列为“公检法”。

图1:上海嘉定法院人员84款法官制服合影;
图2:重阳节前老民警“制服T台秀”中八三式警服合影

法官的军警式制服反映出“重打击轻保护”“重保护公权力,轻维护私权利”等的理念,呈现出法院公安化的趋向。在认知科学角度,相同的制服也给司法人员一种军警群体的认同感。在法院与民众的互动中,司法人员乘警车办公,并形成“大三长联合办案”“公检法一条龙流水线”的行政化办公模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法官虽然在名义上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但当制服类似于公安、职能也向公安机关趋近的情况下,将我国法制建设幼稚期的法院说成是公安机关的“附庸”似乎也不为过。

(三)复转军人进法院:人事流动的特殊政策背景

    从社会互动的外部视角看,法院呈现出公安化的趋势;而从内部机构关系来看,法院与公安也通过人事任用等方式进行互动。如果说法院与公安机关制服通过外部穿着符号的方式,赋予了两类群体以身份上的自我认同感;那么复转军人在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调配和任职则从内部人员流动层面拉近了司法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同时,由于这一时期的两机关制服均偏向于军警装束,此种制服样式可能会阻碍复转军人、干部完成从军人到法官的职业认知转变。军人转业安置作为一种特殊的时代因素,深刻地影响着制服改革的符号效果。
复转军人进入政法系统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种转业安置措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政法建设时期,军转干部的数量规模巨大。贺卫方在《复转军人进法院》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军队与法院在职能、风格、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根据任职法官培训班教授时期的亲身经历,他发现在许多法官班中,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占了全体学员的将近一半。苏力在《送法下乡》中对上述文章进行了回应,并纠正了争议语境下复员军人与军转干部的混淆问题。该书也对转业军人进入法院的意愿和实际流向进行了分析,八十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中国裁军100万,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进入法院和公安机关。 
通过笔者对各地年鉴的考察,公安机关和法院都是退伍军人安置的去处,其中退伍后进入公安系统的较法院而言数量一般会更多。如1998年昌图县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2人,其中县公安局安置4人,法院安置1人 ;1989年洛阳市吉利区将部队转业的3名军官分别安排在区法院和人武部 。在口述报道中,基层法官回忆道:“军转干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转业后就大量被分配到政法队伍里,从而成为那个时期政法队伍的绝对主力” 。
转业军人作为特殊共同体,带来了公安和法院的交流,他们自身也对法官军警服装具有认同感。退伍安置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法官与军警式制服的融合度,对公安机关和法官的互动也有促进作用。

三、2000制服改革:西装法袍背后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割席”

(一)为何“割席”?

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改革迈出了坚定的步伐,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纵深而不断延展,1999年警察制服、2000年法官制服属于司法改革成熟期的产物。99式警服的设计是出于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改革需要;2000式法官服饰则是我国司法人员的众望所归,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借鉴国外经验而产生的法官新服饰。上述改革看似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单独的现代化历程,但其中也能透露出政法机关关系的微妙变动。
1. 国际化法治观的接轨
法官制服与警察制度的双双国际化体现出政法体制国际交流的加强,在司法改革的影响下,我国传统的政法体制观念积极回应比较法层面的理论。1999年4月,公安部召开警服设计发布会,国内30家著名服装公司设计师的500多套设计方案参加招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专家论证、评审,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干警和社会各界意见,又经过从南到北三个城市试穿,进一步改进到最后定型。99式警服也一改往日的“军队式”草绿色,选用与国际主流色调相似的藏蓝色。2000年法官制服摘掉了大檐帽和肩章,脱下了军警服,换上了西装和袍服形式的制服,与比较法传统中的法袍裁判存在着相似之处。
学术讨论往往萌发出理论变革的先锋,新兴观点的出现、学界发文讨论度的变动通常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我国法治观的变革。笔者利用知网的文献整理功能,对我国改革开放至第三次政法服饰改革期间的学术讨论风向进行探究。将“司法独立”等词和观点进行加权筛选之后,笔者选取1958-2000年的时间段进行可视化呈现。由下图可知,学界对于政法关系的国际化讨论呈现出剧烈上升的趋势。学者们对比较法上的机构关系、分权理念等主题进行了热烈探讨,理论界的争鸣为实务应用和机构改革贡献了不少启发性观点。
此种规范化、国际化的机关关系实际上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吻合。我国二十一世纪初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制服改革的方向,正体现出越发规范、越发独立的法、警关系。

图3:我国学界对于司法独立等观点的探讨


2. 司法、执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理论阐释固然能够推动机关自我定位的精准化,但在新中国漫长的政法历史中,机关之间的实践、互动更能投射出关系演变的动力与趋势。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众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我国社会的法律化程度有所升高。在新中国专政治理、“严打”的过程中,象征着威权的刑事法律被广泛运用。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纵深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变化。其中的典型个案便是1988年的“民告官第一案”:农民包郑照的房屋遭受县政府的非法强拆,受到当时萌芽的行政诉讼制度之影响,他将县长诉至法庭。尽管经过一审、再审均败诉,但在媒体闪光灯的影响下,本案成为了“行政诉讼第一案”,也推动了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觉醒。 
民众自发的诉讼意识和实践从需求层面倒逼司法机关理清自身与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职权主义的刑事威权之下,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依附尚且有可能提高国家专政的执行效率。但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元法律解纷方式的百花齐放下,法院与公安机关在职权、制服等方面的分离是定分止争、提高司法效率、完善政法队伍的必由之路。
不光有宏观实践推动着机关独立,微观个体在参与政法运作的过程中也常感受到法官制服对自己的切身影响。如1984年的军警式法官制服在实践中不适合司法文职人员的日常工作,北京三中院退休干部在一篇随笔中回忆道:“大盖帽是苏式的,又高又大又重,宣判时要站起来读判决,戴帽子的话帽沿容易挡住视线,想低头看清文书帽子容易掉,把帽子推的太高不太严肃,不戴又不符合规范要求,很容易无所适从。” 可以看出,在服饰改革的进程中,既有宏观法治理论、中央决策带来的顶层推力,也有基层个体日常实践需求带来的变革动力;既存在着服饰符号联想层面的变革必要性,也存在着制服功能运用层面的便利性。

(二)“割席”为两个机关带来了什么?

1. 符号互动视角下的制服元素
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法、警两机关的制服进行了革新,在颜色、饰品、板式等方面都得到改变。99式警服主要在颜色和型号等方面进行了微调,整体呈现出国际化特征。相比之下,法官服则经历了“大改”,从1984年军警式、大盖帽的制服,到以黑西服白衬衫(春秋装)为主要形式的2000式法院制服,以及庄严的黑色法袍。

图4:电视剧《中国女法官》“2000式审判服”合影 ;

图5:中国法院博物馆陈列的法袍


法院的新式审判服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制服的颜色是国际法官制服常采用的深色;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案件时着黑色法官袍。相比于藏蓝色和青色,黑色的制服更具有威慑力,象征着司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长款的法官袍将法官的身体特征尽数遮掩,具有神秘性。法官袍的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四颗塑有法徽的领扣象征审判权由四级人民法院行使,同时也象征着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2000年法官服承载着多样的司法符号,共同营造出新式法官服的严肃性、中立性。
2. 服饰理论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落差
从符号互动、环境系统等理论看,服装改革带来了两个机关关系的改变,但是社会反响可能会存在书本与实践的差距研究。方乐在《法袍、法槌: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中以问卷等实证调研方式探究了法袍改革对司法主体以及司法参与者的实际影响。作者面向386名法官和473个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对法袍改革的司法实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比如对于群众来说,60%的群众认为穿着法袍的法官庭审形象之威慑力等效果下降;对法官个体来说,69%的受访者认为法袍没有增加他们的职业认同感或影响不明显。一位女法官抱怨法袍,道:“一提这法袍我就来气!记得第一次穿着(法袍)开庭时,由于(法袍)只有(大中小)三个型号,而我的个子比较瘦小,最小的(法袍)穿着走路都会踩着、(穿上法袍后的样子)显得特别怪,特别扭。加上那是(我们市)第一次(要求在开庭时穿法袍,之前人们几乎都没有真正见过),刚上去时,惹得庭下一阵大笑……” 
由此可以看出,即便理论再圆融自洽,“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落差。与服饰变化相似,我国法治改革也在法庭空间设置等方面推动司法、执法的“形变”。但正如袍服既可以是司法文明的庄严象征,也可以被解释为“巫术”、权力神授的标志,任何司法符号都需要与实践相联动。以实践和客观条件为基础,方能保持“形变”与“神变”的结合,使司法改革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和巩固。


四、结语


    本文聚焦于建国后两个重要的制服改革时间点,围绕着制服改革的前因后果、符号意义、实际效果进行说理,试图从机关制服的小角度挖掘出机关关系的大命题。同时,本文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在研究方法层面,笔者过于依赖二手资料,很少直接使用具有说服力的一手史料,使得本文的说服力、准确性有所减弱。在研究对象层面,笔者仅仅抓住两个历史时间点进行叙述,忽略了许多建国至今的机关互动历史,在全面性上也存在不足。本文企图通过历史社会学的方式书写服装改革之明线与机关关系之暗线,但在谋篇布局、论述深度等方面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仅作为对政法机关服饰初步研究的一个浅薄尝试,若要研究服饰改革与机关关系间更加本质的联系,还需要兼顾符号理论的深入挖掘与扎实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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