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科新青年 | 陈越瓯:做“循规但不蹈矩”的研究

学术   2024-10-30 10: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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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瓯

做“循规但不蹈矩”的研究


编者按


近十年来,在法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中,涌现了出一批又一批青年学人。五年前,我们曾经制作过专题推送,介绍80后的“新学人”们(见文末链接)。而今,更多法社科“后浪”进入到学术研究领域。


为此,公众号特别推出法社科“新青年”人物专访系列。他们在研究中或开拓了新的研究议题,或运用了新的研究范式。同时,也继续欢迎大家推荐其他法社科“新青年”,特别是明年毕业、准备找教职或继续做科研的优秀新青年。


本期推介人物为法社科新青年之一的陈越瓯。

个人介绍



陈越瓯,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先后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实习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法律社会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人大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曾荣获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法律实习生”称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十一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二等奖。


自  述

法社科研究最吸引我的地方是,能够对法律在付诸行动时出现的反常现象、黑洞(神秘)现象、内部存在张力与矛盾的现象,以及纸面上的文本规范所不能解释的现象进行自由的探索。法社科研究给“循规蹈矩”的法律学习和法学研究提供了“离经叛道”的机会,给人一种游走于规范之外,从规范的阴影中“逃离”出来并能够对规范本身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刺激感”。


但在不断“学做法社科”的过程中,我对法社科研究的理解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即便怎么“离经叛道”,对规范的关注似乎是法学研究者无法摆脱,且不能够摆脱的“宿命”。规范本身就是一种经验事实,既是“行动中的法律”的结果,也是“行动中的法律”的起点,还是法律即便处于“行动”过程中也不可忽视的约束性条件和进行社会动员时可以利用的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经验事实的规范背后潜藏着一系列规范性判断。这些规范性判断构成研究时不能被忽视,而且需要被不断追问、反思乃至着力重塑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法社科研究是“循规但不蹈矩”,“离经但不叛道”。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性问题的思考仍然需要贯穿法社科研究的全过程中,或许通过不断的法社科研究能够为法律系统找寻规范性根基开辟新的道路。

基于这样的思考,我在研究司法执法标准统一问题时(《司法解释进入行政执法的理论逻辑》),试图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规范性原理角度审视司法解释权的性质、定位和配置对司法执法标准统一的影响;在研究红色经典作品版权纠纷时(《红色经典作品版权纠纷中法律传统的整合逻辑》),试图在挖掘不同法律传统对司法个案裁判的塑造作用基础上反思我国司法的现代性问题。

对于法社科研究,对于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我还在不断探索之中。不过,我很庆幸这一过程并不孤单。东北十年的求学经历和厚重踏实的学科传统、学科氛围给了我在做研究时对一般性、根本性理论问题的关怀,而“无形学院”则一路引领我“学做法社科”,全方位塑造了我的问题意识、理论坐标、研究方法。“法社科无形学院”更是让我找到了一群志同道合的师友,在相互砥砺中共同推进法社科研究

期待在将来的日子里能够继续做出“有意思的”研究,和“法社科无形学院”一起“乘风破浪”,“用文字打败时间”。


代表作

《有组织的分散:我国同案同判的结构特征与理论反思》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3期

原文较长,此处仅附摘要、关键词以及目次



摘要:同案同判既是一个规范性问题,也是一个经验性问题。针对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显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就特定法律问题表达的裁判观点具有模糊性的情况下,我国的同案同判呈现出“有组织的分散”这一结构特征。所谓“分散”,是指同案同判的实现情况取决于形塑各级法院互动关系的具体情境,难以用地域、法院层级等单一因素统一衡量。司法实践中存在“择上而从”“择众而从”和“基于个案”这三种在形式上基于省域划分的同案同判模式,并在省域之内形成以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节点的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层级化分布态势。所谓“有组织”,是指分散分布不是无序分布,最高人民法院仍然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对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实现宽泛的原则性把控。揭示我国同案同判的这一结构特征对于反思我国同案同判的价值理念等基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类案检索


目  次


引  言

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的模糊表达

(一)司法活动中的模糊性
(二)裁判观点的模糊样态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的分散分布结构
(一)同案同判的三种模式
(二)裁判观点的层级化分布
三、差异化同案同判模式形成的原因
(一)同案同判问题上的利益关联
(二)基于情境的同案同判
四、分散但非无序:同案同判的组织性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裁判观点的原则性把控
(二)同案同判组织性的理论基础
五、对我国同案同判的理论反思
(一)同案同判的价值理念
(二)作为制度问题的同案同判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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