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业丨司法在极端案件中回应会加剧公众对刑法的误读?——基于邯郸少年被害案的网络话语分析
学术
社会
2024-10-07 10:36
北京
本科生优秀作业是公众号所设置的一个固定栏目,过去曾推送过九篇期末论文。在2024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程《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再次开设。在课程结课的期末论文中,我们发现了数篇选题有意思且文笔较好的文章。
作为大二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标题为编者所修改,推送时本文注释从略)
司法在极端案件中回应会加剧公众对刑法的误读?
——基于邯郸少年被害案的网络话语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摘要:本文选取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轰动一时的邯郸少年被害案作为案例,探讨了低龄刑事案件核准追诉前后网络话语的变化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参考意义。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分析了案件的传播概况,并通过传播话语分析总结出“恶童”叙事框架。本文对比了核准追诉这一司法行为的前后舆论变化。司法动作的回应能够使舆论产生正义感知,但在极端个案中容易发生重刑主义的期待偏差,而此时的司法回应则可能加剧公众对刑法功能的误解。不同的回应策略会产生不同的舆论互动形态,而在极端个案发生的情况下,应减少立法、司法上的单独直接回应,而是辅以舆论角度回应法律普及内容,首先弥合知识的前置偏差,从而引导互动回归正轨。关键词:低龄犯罪、舆论互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刑罚民粹主义、司法回应
目次
(二)“必须死刑”:司法与媒体的回应策略及公众感知邯郸少年遇害案轰动全国,一度被认为可能成为最高检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的第一案。虽然最终在时间上没有成为“第一案”,但其核准追诉前后引发的社会影响远超同类事件。普遍引起学界担忧的问题是:当极端恶性的个案发生时,舆论是否会对于刑法功能产生更大的依赖和期待,或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产生进一步的攻击;而“回应式”的司法和立法在面对这一风险时应采取何种应对路径,均需要通过实证研究给出参考。查阅文献可知,目前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十七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人核准追诉制度的研究有核心期刊论文总数近七十篇;而对于舆论中刑罚民粹主义倾向观念的研究存在三十余篇核心期刊论文,此外还有英美、日本、欧洲等区域的研究专著;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关系这一经典命题,在这一特定主题下也存在四十余篇核心研究。可见由于修正案颁布较为新近,相关研究仍有较大空间。对于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许多研究积极评价了此次年龄下调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随着青少年生长发育的提前和犯罪低龄化趋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被认为是必要的。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降低具有合理性,并能更有效防治青少年犯罪,同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有学者认为新修正案的实施有助于在实践中适度从严从紧控制罪行种类标准与不同年龄责任能力等法律标尺,同时支持对非必须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尺度上适当放宽。 然而,也存在大量反思视角的研究。有学者认为,最低刑龄的下调至12周岁具有合理性,但同时指出单凭降低最低刑龄并不能根本解决低龄儿童的犯罪问题,强调需要进一步研发更多措施,采取司法模式和福利模式分别应对不同年龄段的低龄儿童犯罪。更严厉的反思认为这一调整并未经过严谨论证,也缺乏正当性根据,应对刑事未成年人进行刑法上的例外非难与谴责,但须在立法与司法中予以严格限制,并以优先启动少年司法后例外剥夺“未成年人”身份为前提。从司法角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促进特别程序实质化落实。核准追诉仅是办理低龄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应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办理工作,最大化实现立法价值。也有学者探讨了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完善双轨制少年司法体系的具体对策,强调对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有效法律外干预机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通过联动强制亲职教育提升家庭监管能力,以及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司法化程序。 综上所述,部分学者倾向于支持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并强调了这一调整与现有刑事政策的一致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而同样存在学者对这一立法调整持有反思态度,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独立性;还有部分学者在认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提出了对现有法律实施中应考虑的因素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可见,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一部分学者聚焦于批判其扩大化倾向,以及关注年龄下调对于社会的回应以及此举对于刑法范围的扩大。刑法民粹主义最初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刑事立法领域中出现。刑罚民粹主义通过媒体对司法个案的渲染和对犯罪受害人的关注,激发了公众对犯罪的集体恐惧,并要求更严厉的刑罚措施。此外,研究发现刑罚民粹主义的兴起与社会公众的心理基础有关,也是司法对此进行回应的结果。 而在基于我国的研究中,也讨论了社会治理中对刑法的过度依赖问题。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律演进反映了社会治理中严重的刑法依赖倾向。更多学者关注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刑法的问题,并对这一现象的隐忧进行了深入分析。例如,过度刑法化背离了刑法的性质,导致了刑法的扩张和其他部门法的萎缩,这种“角色定位”的混乱可能会削弱刑法的威严。此外,过度刑法化还可能导致社会管理手段的弱化,因为它忽视了刑法的机能,即在强化社会保护的同时,也应重视人权保障。诸如此类的刑法实用主义倾向被认为会导致刑法庸俗化,使得刑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威严。同时,中国刑法功能多元化的现象也遭到批判,被认为导致了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并可能导致情绪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学者提出,应当通过成本效益评估、刑事一体化理念、刑法谦抑性观念以及整体法律观,使刑法回归其应有的理性和功能。 在讨论《刑法修正案(十一)》时,学者们也提到了民众对刑法功能期待的问题,指出立法者需要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不应简单迁就民众的重罚愿望,而应坚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其中还特别提到“被害人一方”的重罚呼吁,并由学者指出,随着犯罪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特征,犯罪日益成为政治问题,可能导致“刑罚民粹主义”的出现。对此,立法者需要特别警惕,不能为了满足被害人一方的处罚要求而忽视了责任主义的原则。此外,媒体对民众感知犯罪威胁的影响也被提及。在当今社会,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发达可能会放大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使得民众对于重大极端个案产生代入情绪,从而影响民众对刑法功能的期待。 可见在社会中,刑罚民粹主义的倾向的确存在。刑法的刑罚民粹主义可能会忽视刑法的专业性和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导致刑法的庸俗化和过度扩张。而在当今社会,社会民众对刑法功能的期待可能受到媒体和舆论环境的影响,立法者在回应这些期待时需要保持理性,避免过度刑法化。对于舆论环境和规范的研究都指出了对于“压力-回应”模式的隐忧,也将研究视线转向了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关系。首先是民众产生功能性期待。自媒体时代下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形成期待差值。网络舆论的监督促进了冤假错案的翻案,但同时也可能因为媒体的偏向性而导致“未审先判”的情况。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的强专业性使得司法审判与大众心理之间存在差异。为了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逐步完善司法审判结果与民众舆论之间的期待符合程度。 于是刑法产生立法或司法上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动因在于对社会现象、法秩序统一的要求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的回应。该修正案在回应性修法理念的指导下,表现出重刑化和轻罪罪名大量入法的犯罪化趋势。修法对现实的回应是刑法社会属性的应然要求,但过度回应的修法理念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如刑法部分条文的设置缺乏协调性、前科消灭制度的缺失以及刑法功能的错误定位等。因此,对过度回应的修法理念应当进行反思,并在未来刑法修法过程中保持回应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平衡,更多关注除罪化的制度建设,抑制犯罪化、重刑化的倾向。 最后涉及到公众对于案件的正义感知。此类研究聚焦于民众在重大影响的司法案件中的感知正义。通过对江歌案的公共话语样本进行编码和话语分析,学者归纳出了以“话语汲取”为中心的感知司法正义的二阶塑造机制。这一机制的基础是主体间以“利用话语”为行动模式的互动关系。通过“有效宣称”构建“交往理性”可能是打通感知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可能路径。 然而,这一互动路径也会发生失灵。学者探讨了舆论与刑法之间的偏差式互动,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中国叙事中。通过引入长短期记忆网络(LSTM)对新浪微博相关评论文本进行情感分类,用数据化呈现社会舆论的具体诉求与刑法回应的实际效果,并由此得出,刑法在回应社会舆论时采用了分散式功能叙说、话语体系置换以及年龄整体下调与多重限制并行的策略,但这种回应策略可能导致舆论对刑法功能的期许不降反升,保护与惩戒的理念认可度更加失衡。 综上所述,虽然司法与舆论之间存在“期待-回应-感知”的良性互动机制,但由于公众社会心理以及认知水平局限等复杂原因,并不能够很好地实现公众的法治思想互动,甚至有可能加剧公众对于极端个案的重刑主义倾向,并进一步产生刑法人权保障上的风险。在低龄未成年人罪错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中,现有研究大致分为四种路径:一是出于积极观念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阐述了合理性与优势;二则是批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重刑观念和“刑法圈”扩大的潜在影响,警惕刑罚民粹主义产生影响;三是提出了刑罚以外的替代解决路径,通过其他路径使得刑法实现谦抑和谨慎;此外,法社科的研究则进行了更深一层的理论探究,通过社会学的角度对互动过程进行调研。总之,上述研究除了立法司法角度的理论研究,就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开展的社会学实证研究,并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对于实时热议的舆论场开展进行中的实证研究。而且,以往研究中对于社会舆论的研究仅仅局限于概念特性层面,具有模糊化的特点,而非具体到网络生活的具体实证层面,现代网络数据分析工具和方法也使这一研究变得可能。此外,为了应对刑事司法与舆论互动的失灵风险,学界提出了司法上“核准追诉”这一机制的限制作用。然而,也如朱笑延进一步指出:“面对刑罚民粹主义的潜在压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过滤、限制机制,也可能无法有效承担情法衡平的功能预设,甚至存在积极追诉被迫追诉的异化风险。” 而如今该案件正在进行中,这一隐忧被网络讨论中呈现出的极端民意进一步印证。此时民意也被更好地暴露,使得对于低龄核准追诉的舆论实证研究开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面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来影响最大的低龄极端恶性犯罪被核准追诉案件,通过舆论话语分析手段进行实证分析,引入社会科学的视角分析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这一具体司法问题,这也是是以往的理论研究所缺少的。结合既有研究的不足与案件发生现状,本文选取新浪微博热搜“#邯郸一初中男孩遭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的广场讨论、媒体帖文评论作为核准诉讼前舆论期待的数据样本;选取“#最高检核准追诉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的广场讨论、媒体帖文评论作为修法后舆论感知的数据样本,同时,对于本事件讨论、转发、热度进行时间上的追踪记录以呈现完整的舆论参与环境。相比于其他社交媒体平台,新浪微博具有更广泛和丰富的参与人群,更强调热点事件的话题聚焦和观点集束,上述话题也得到微博热搜的集中作用达到超前的讨论度,因而前述话题具有较强数据代表性。在数据采集方面,本文采用WebScrapper爬虫软件采集、并通过基本的筛选和清洗,最终得到核准追诉前讨论文本有效数据共2581条,核准追诉后讨论文本有效数据共1422条。具体数据处理遵循情感分析基本路径,即适用goseeker分词工具进行分词和词向量转化;其次,本文基于SnowNLP,适用ToRCH2019代汉语平衡语料库进行词频统计、词性标注、情感分析、文本分类工作,分析公众对于司法的期待;最后,本文通过评价理论与语用立场理论对于媒体回应以及公众的表态进行测量,以探究不同回应模式产生的效果。本文将从具有代表性的极端个案出发,运用舆论学与话语分析相关方法,以分析司法与舆论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恶性刑事案件中的互动关系,从而从社会学、舆论学的实证角度出发,通过量化方法进一步为公众情绪高涨的类似案件中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提供社会科学视角的参考。
依照知微数据平台的事件影响力指数(EII),此次舆论事件整体影响力为77.9,高于同年95%的事件与96%的社会法治类事件,可见此事件讨论度极高,足以证明此次研究的充分典型性与可行性。总的来看,在最高检最初“将依法决定是否核准追诉”的声明前后,事件舆论持续期间(以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5日计),事件持续期间平均传播速度为58条/小时,峰值传播速度达到877条/小时(未计入朋友圈等私域流量)。其中,在峰值传播阶段,微博传播占其他平台的绝大部分,而随着事件进入“自发维持热度”阶段,各大中短视频平台开始占据更大分量。3月13日,网络媒体(搜狐新闻、中华网、头条新闻、新浪视频、观察者网等)于事件曝光后半小时即刻发布或转发快讯;次日,更权威的传统媒体代表(澎湃新闻、网易新闻、大河报、新闻晨报、三联生活周刊、南方都市报等)发布警方回应消息,其中中华网持续发布信息达15条;3月15日,涉案律师发表言论,随后新京报发布消息,其用语已经涉及“小小年纪,何其心狠手辣”等语言,并就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进行转发,中国新闻周刊、央广网也首次发声;3月16至17日,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央视新闻、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Vista看天下、胡锡进等各大意见领袖集中发声,事件到达舆论高峰。3月17日后,事件进入二级传播阶段,权威媒体型意见领袖逐渐退出视野,各平台网友自发进行内容创作。此后发布帖子的性别比例与活跃度如图所示,97.8%的讨论用户对于微博的日常使用属于低强度,也就是说日常用户和路人更多地参与到了此次事件的讨论中。为运用多级传播模型分析意见领袖在舆论中的作用,本研究选取了澎湃新于2024年3月14日08:13发布的快讯博文(截止分析时已经达3812转发量),来评估转发影响情况。通过多级转发数据绘制传播节点图,并得出结论:首先,大众一级转发较多,网络大众更倾向于从新闻媒体直接了解或者查证信息、并转发一手信息,并在意见领袖评论区参与讨论。此外,我们发现在微博平台,有平时用于娱乐追星的“粉丝大号”也下场转发,引来了一波二次转发高潮,而这是在微博的追星粉丝账号发布内容中并不常见的,可见此事件的传播穿透层级之深入,也可以体现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图4 澎湃新闻转发量增长-时间图(可观察到二次转发高潮)进一步从转发数据出发,对转发帖文的语言策略进行分析,调取转发文本中的部分关键词,并考察相应关键词出现时的二次转发数量,得出以下结果:表1 负面高频词与含词博文转发量
观察发现,标签化犯罪嫌疑人为“恶魔”、“畜生”、“魔鬼”的转发受到更多人的二次转发,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对比其他词汇的情况,总计只有“令人发指”这个词产生了仅仅一次转发,有畜生、恶魔、魔鬼这三个词的博文拥有显著较高的二次转发量。从此处可见,公众仍然对于刑法的期待偏向于“惩治犯罪”的法益保护说,也可以初步验证其“杀人偿命”的朴素复仇思想。综合本部分的分析,可以从事件传播的概况与话语方面得出初步结论:首先,本案例案件本身典型、讨论度大、穿透度强,属于典型舆论案例,且属于最高检通过核准追诉程序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案件中社会讨论度最高的一个,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其次,民众存在“重刑主义”期待的初步猜想被基本验证,网络民众更容易受到“恶童叙事”标签化、情绪化煽动的影响来发表意见,并体现出追求刑法适用范围扩大化、刑罚严重化、追求实体正义的期待特征。
202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依法决定对该事件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以此“回应”动作为界,可以分为事件发生至司法动作的“舆论期待”时期;以及司法动作后至下一个司法动作或执行结果的“舆论感知”时期。本部分对前后两个时期的舆论分别进行考察。通过选取新浪微博热搜“#邯郸一初中男孩遭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的广场讨论和媒体帖文评论,作为核准诉讼前舆论期待的数据样本,共收集到有效讨论文本数据共2581条。在随机抽取其中200条进行情感立场分析,得出结果如下:可以看出,舆论不仅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价、也将语言指向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这种批评偏移的指向被描述为“给最高检最高法压力,热度不能下去”,是一种自觉的舆论施压,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发展为民粹主义舆论审判的风险。为了了解话语中“施压”的具体立场和表态策略,通过简单聚类和总结,又得出如下典型表达情态:诉诸对受害人的共情,通过激发同情的感情引发保护。如:“孩子很善良懂事”“孩子原本很快乐”强调刑法的预防作用,通过强调犯罪行为的极端社会危害性加强认同。如:“偶然看到一句话,细思极恐,‘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着这三个人的处理结果’。”在这种语义下,话语一般典型地将单方面的法益保护等同公平正义。如:“法律就是人心,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和政府应该懂得如何做,因为你们就是代理人民行使正义的使者,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的需要进化修订的,人不是为僵化的法律服务,法律要为所有人的公平正义服务。”曝光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舆论攻击。如直接释出未隐私保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照片,传播犯罪嫌疑人姓名住址,家人信息等,并通过“畜生”、“恶魔”、“坏种”等标签进行攻击。此种行为虽然能够表达民愤,但并不符合正当程序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转移情感指向目标并指责现行刑法责任年龄限制不合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难道是杀人犯的权利吗?”,并提出降低责任年龄或取消限制等期待。发表极端重刑言论或扩大刑罚对象的言论。如:“父债子偿”、“应该枪毙父母”、“必须斩首示众”等极端化的刑罚表达和期待。这种言论不仅没有在海量的评论文本中被稀释,反而经由大量的点赞、转发、回复等互动方式的加持,与运用刑罚实现社会防卫和社会正义的功能诉求杂糅一处,最终衍化为刑法不得不面对、不得不回应的网络舆情压力。强调法律过往对于年龄下调的调整,并以此为依据说明可以进一步做出突破。此类心态类似于“既然以往可以突破限制,那么现在也可以突破限制。”或者转化为“既然以前可以突破限制,现在不突破限制就是包庇杀人犯”的更具压力的攻击。强调时代变化并否认刑法经验。如:“现在的孩子早就上网了,还有什么是这个年纪的孩子不懂的。”或者传播未经证实的“历史上明朝的一个判例”说明“孩子的心智足以犯罪,是明朝人都懂的道理”,将罪错未成年人保护视为一种“退步”。由此可见,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设置的舆论诉求并非完全依赖于刑法的专业知识,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常识、常理、常情的自主解释体系而产生。在社会公众看来,“杀人偿命”是老少皆知的社会准则,低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行为及结果也自然具备辨认和控制的能力。因此,舆论强调修改、攻击限制以符合自身对于未成年人认知的朴素认识。呼吁全国公审,表达对于司法公开性的追求。这种要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性规定显然冲突。但公众呼吁公开审理,实然是对于司法判决“黑匣子”假想怀疑的体现。希望维持热度,并希图以舆论影响司法。如:“今天问了一位资历很老的法官。他的回答是这种案子除了热度一直高,民心一直齐,才有可能改变刑法。不然这种年纪不会死刑。所以,看我们的了,兄弟姐妹们都有孩子呀!我们要心齐,要一直热度不减!”此类观点更加温和,一般将问题归于社会,呼吁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如:“河北3名初中生霸凌、杀害同学后埋尸,其家长不配合不道歉的态度引发众怒。事件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未成年孩子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难道没有责任吗?”还有部分言论更加极端,产生了谣言与阴谋论的论调。比如,造谣被害人头骨伤情十分严重,以此引起众怒,通过不实信息对于已经激烈支持“重刑”的公众情绪火上浇油。此类谣言的辟除难度较大,因为此类谣言的事实与情感和立场相绑定,使得辟除谣言的行为属于逆“情绪”而为,辟谣反而会引起舆论的反对、怀疑,认为辟谣是在“为杀人犯说话”,甚至会引起一定程度的阴谋论。总的来说,公众正义感知主要代入角度为受害方;而其司法期待主要关注刑法的法益保护方面。仍有部分公众对于刑法理解停留于“血债血偿”的复仇观念,对于司法相关保护性规定表现出敌对情绪。当然也存在一部分诉诸“社会结构”而非“重刑”观点的网友,但并不占多数。(二)“必须死刑”:司法与媒体的回应策略及公众感知202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依法决定对该事件核准追诉,自3月24日渐渐沉寂的事件再度登上当天微博热搜榜第一,限定时间对于最具代表性的两个词条广场讨论进行爬取文本,清洗后获得数据324条。对广场数据进行词频分析,获得整体前后对比情况。表3 核准追诉前话题广场话语词频统计(492条)
表4 核准追诉后话题广场话语词频统计(324条)
核准追诉后,舆论对于最终判决“结果”的关注更加聚焦,呼吁“死刑”的表态仍然存在,并随着核准追诉的决定更加具有信心。可以看到,舆论对于法律的信心正在上涨,对于指向“法律”中心词的描述中正面情绪更多,而这种感知说明符合民心的司法动作对于正义感知具有正向的效用。然而,强调“杀害”、“恶魔”等恶劣程度的用词更加高涨,提供正义感的触发来源并不来自“依程序和情节确定了核准追诉”的程序正义,而更加倾向于“恶人有恶报”的报复满足;此种正义感的偏差也导致对于下一次司法行为的期待偏向于“杀人偿命”的报仇思想,而非“罪刑法定”的现代法学思想。其中对于“死刑”的呼吁更加坚定:“从目前的风向看死刑的可能性几乎为0,难道真的没有希望了吗?我还是转一下,万一差我一个呢”,此话术与核准追诉前“事件能够核准追诉吗?转一下,我怕只差我一个。”的话术相同。但由于获得了核准追诉回应的正向反馈,舆论获得了某种激励或“希望”。由上可见,核准追诉这一司法动作回应起到了正向反馈作用,并未完全满足舆论的期待,而是将舆论推向进一步扩大的期待。舆论并未满足,只是其诉求从“一定要核准追诉”转变到了“一定要死刑”,而且信心更加坚定了。而对于司法动作不同回应策略的效果,我们选取了广场、最高检转发区、媒体转发区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其中表达的内容运用情感立场和态度系统的维度进行分析,以判断不同回应策略是否对于舆论的感知偏差有调节的作用。其中可能存在关注账号素质等隐性筛选的可能,但因为抽样对象的基本人口学特征并无明显差异,也可以得出较为显著的结论。同时,博文的转发区并无“精选评论”的限制,排除了人为筛选的影响 首先,可以从话语情感态度的对比看出,随着信息接触的回应策略复杂程度分成的广场、官方、媒体三个层次不断加深,负面情绪逐渐消解,而正面感知大幅提高。在话题广场普遍仍然存在大量谴责犯罪嫌疑人、批评司法制度的言论;而在最高检的转发区,正面感到“支持”、“拥护”的态度词更多;在媒体转发区,正面情绪普遍倾向于“希望”“振奋”的情感词。具体而言,不同的策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回应状态:图5 话题广场、最高检评论区、媒体评论区情感占比
以司法机关官方账号为代表的客观表意回应方式。司法机关官方账号回应语言中,表意内容占比最大,几乎全文都在客观陈述案情,叙述程序过程和结果。只在最后一句进行了表态:“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则其评论区呈现出的话语更加正面、通过鼓励支持的表态来发表对于进一步判决的期待,具体如下表:表5 最高检评论区话语词频统计
以权威媒体报道为代表的细致解读回应方式。央视新闻于4月8日10:34分发布的微博中,两个段落是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进行解读,而最后一段通过表态的方式,在严格核准追诉的决定后,提到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其评论区就体现了对于此种教育观念以及罪错行为的讨论,“教育”、“年龄”等具有理性基础的词汇被正式提及。
表6 央视新闻评论区话语词频统计
以专业法律科普博主为代表的细致法理分析方式也值得一提。这类意见并不属于消息一手来源的范畴,但却作为意见领袖的关键意见对公众的理智讨论有明显正向作用,例如对B站账号“罗翔说刑法”评论区的话语进行爬取分析可见,被标记为“非理性”的用语明显占比较少,且法律语言更多、“罪责”观念有所体现,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等法理讨论和长篇幅讨论占据主流。从回应策略来说,可以总结出,法律科普内容的出现率越高,舆论话语的理智程度也会更高。而正式的立法性或司法性的回应影响会更大,但如果不加以解释或普及,也容易造成回应感知的偏差,从而不正确的扩大下一次的期待。
图6 “罗翔说刑法”相关视频评论区语义网络图
四、总结:极端案件中司法舆论互动模式的偏差
我国立法司法的回应性倾向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而这种风险并不在日常的立法或司法活动中体现。如果将其对于的舆论回应倾向比喻成弹性,那么在弹性限度之内发生的形变都可以作为司法活动与民意间更好的润滑和衔接。然而,此种极端事件的冲击无不在挑战弹性限度之外的强烈舆论,在此种极端恶劣作案情形的刑法案件中,舆论的刑罚民粹主义倾向会在互动中共振,将这种风险的弹性化为实在的缺口。但此处并不是要批判这种“非理性”的舆论,相反,这种情绪是司法工作者需要尝试理解的。在法律与情理本就存在一定隔阂的情况下,社会舆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规范设置的不满,不仅在于认为刑法忽视了儿童生理发育年龄的提前,还在于认为刑法对故意杀人等严重挑战道德底线、挫伤社会情理的行为缺乏例外化的处置空间。然而,这种极端情绪不但不会通过“顺应性”司法动作进行疏通,反而因为舆论对于公正和法治的观念本身存在理解偏差,舆论的这种感知会朝着错误理解的方向再度加深,并成为下一次期待的标准。这样将造成偏差通过正反馈的循环进一步加深。每当有极端案件发生时,如果为了平息舆论等原因进行“表情”方面的叙述,会进一步在弹性限度外破坏理性互动;而只有秉持程序和实体上双重的司法公正,才能在互动的弹性之内平衡好朴素的法感情与严肃的法理。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激化舆论的谣言进行源头控制十分重要,因为即使对于此类谣言的后续辟谣,也会被部分公众认定为“为杀人犯辩护”而产生敌对感情,不利于谣言的辟除;同时,法律科普博主的通俗解释对于司法舆论后果具有一定理性化解作用,有助于公众对于正义产生正确感知,形成正确的期待,并有助于消化一部分公众的尖锐或复仇情绪。从长期来看,也将引导舆论渐渐接受程序正义,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总的来说,一味使用正式立法性或司法性的回应手段并不符合法理,同时对于公众法治思想引导的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回应应该被限制在普及话语的层次,不再在感知偏差的情况下受到舆论影响,而是通过知识差异的弥补作为先行手段,来弥合这一种互动上的偏差。就像《再造“病人”》中,人们对疾病的传统理解逐渐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而更新,“当西医的第一把手术刀切入中国人的身体,它就变成了一个现代化事件” ;刑法观念也许同样需要社会再造,自第一次法槌落下起,就开始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形象的漫长再造过程。而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司法与社会观念也正在一次次极端案件的试探互动中互相塑造,塑造边界、塑造形象、塑造意识,并最终走向属于它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