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 Sheet中的排他期条款——附对四个范本的评议

文摘   搞笑   2024-07-21 17:39   广东  

(本文撰写于2021年)看了投中网一篇名为《创业者心酸一幕:投资人签了TS却迟迟不打款,我的公司差点被拖死》的推送,大概是讲了些创始人控诉自己的企业在股权融资时遇到了基金撕TS或拖着不投的情况。“创投圈也不断上演着残酷一幕:有创业者与投资机构签了TS,但是投资机构却一直不打款,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这类文章反映出许多创始人对TS的误解,TS只是份投资意向书,其中除了约束谈判过程的几个条款外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TS的签署本就不构成投资承诺。


当然,我们不排除市场上有无良PEVC闲的没事发TS玩,从一开始就没有投这家公司的意愿和能力。但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PEVC在尽调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自己之前没有料到的严重风险(deal breaker),因此才撤出交易。圈子这么小,大家以后还要在道上混呢,实在丢不起没事发TS玩的这个人。


因此,聪明的创始人要明白TS不是什么海誓山盟,如果发现对方在过程中意兴阑珊,那么也就不必再跟他多费口舌,抓紧时间另寻他人才是解决之道。对被投企业来说,最痛苦的情况是被排他期条款所束缚。排他期条款(Exclusivity)是指约定的期限内投资人享有独家谈判权,是TS中少数几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之一,而且是对被投企业的单方约束。


按照业内的惯例,排他期条款通常会约定在1-3个月以内。一般大家都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排他期的期限,因为双方理想的目标就是在排他期约定的时间内能完成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和对交易文件的谈判。可如果企业真的遇到了非常恶劣的投资人,签署TS后稍一接触就已经没有了投资意愿,但却仍然在假意进行磋商,或是要求被投企业遵守排他期的限制不得与其他投资人接触,那么被投企业很可能因为排他期的存在而错失融资的黄金时间,甚至导致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基于对这一情况的防范,被投企业要格外重视排他期的约定,万不可承诺过长的排他期作茧自缚。


在排他期条款的谈判话术上,被投企业不妨引导对方:希望能设置一个紧凑的交易时间表来提高效率,如果到时候确实完不成也可以合意延长排他期。即使排他期不延长,排他期结束后才开始接触被投企业的其他投资人也会在尽职调查和交易文件的谈判中比竞争对手落后几个月的进度,很难能与之抗衡。


对于投资人来说,如果真的是看好这个项目,即使排他期已经经过且对方不同意延长,投资人也不可能就此放弃。他们前期已经为尽职调查和条款谈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不太可能前功尽弃。投资人要做的是加快进度,不要被其他投资人后来者居上。不延长排他期也可能是被投企业的虚张声势,假装营造出一种自己很抢手的感觉。


我们来看几个TS中排他期条款的范本:


01 范本一


The Company agrees to grant to [投资人名称] an exclusive period of [排他期长度] days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this Term Shee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投资人名称], during the Exclusive Period, the Company and the Founders shall not discuss or negotiate with, or approve any third party (other than the existing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and its affiliated funds) that would involve an investment in the company or any of the Group Companies.
[本范本忘记是从哪个网站上扒下来的了]


这个模板条款的起草人提供了哪些细节值得我们学习呢?一些很基础的包括:

1)把禁止公司与第三方讨论对公司的投资事宜写成需要经投资人同意方可进行,凡是禁止类的事项都不要傻呵呵的直接写禁止。


2)禁止讨论的主体要排除公司现有股东,毕竟人家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怎么可能不让公司和老股东讨论呢。


3)排除公司现有股东的时候要带上及其关联企业,凡是提到投资人法律主体的时候都应该带上他的关联方。比如优先认购权的行使主体除了包括投资人作为股东的特定法律主体,也要包括其关联方。等轮到人家老股东daniel医疗二期人民币基金有机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没准人家的投资期都过了或者钱已经都投出去了,总得允许人家换自己的另一个基金比如daniel医疗三期人民币基金跟投吧。


4)限制投资的对象除了作为融资主体的签约公司外,还应该包括任何集团公司。不然公司给你搞个声东击西,明着不找别人谈,结果用子公司或者境内运营实体背着你做了融资不就演了?


5)禁止的方式包括discuss or negotiate with, or approve,算是写的比较周全了。


02 范本二


The Company and the Investors agree to work in good faith expeditiously towards the Closing.  The Company and the founders agree that they will not, for a period of [排他期长度] days from the date these terms are accepted, take any action to solicit, initiate, encourage or assist the submission of any proposal, negotiation or offer from any person or entity other than the Investors relating to the sale or issuance, of any of the capital stock of the Company [or the acquisition, sale, lease, license or other disposition of the Company or any material part of the stock or assets of the Company] and shall notify the Investors promptly of any inquiries by any third parties in regards to the foregoing.

[本范本复制自美国风投协会的范本文件]


这个范本里加了个什么善意促成交易,反正加了也没有额外的法律效力。最后又提了一句什么及时通知第三方问询,也就还好吧。但比起范本一禁止讨论谈判批准的行为只有“投资”(在该交易背景下,大概率被认为是只包括增资,撑死多个转股),这里禁止讨论谈判批准的行为还包括合并收购重要资产出售等,还是更周全了的。至于这里提的什么solicit, initiate,我觉得纯属被MA的交易文本带坏了,在PEVC的背景下实在没有区分的必要。


03 范本三


现有股东和公司同意,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的____天,或双方经诚意协商而一致同意延长到更长期间内,为“排他期”。现有股东和公司承诺,排他期间内,除本意向书另有约定外,现有股东以及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寻求、进行有关磋商,帮助或接受任何报价,以购买或销售或转让(不论是否以合并、整合或其他方式)公司的任何股本、股票或可以购买该股本、股票或任何可转换或可兑换该股本、股票之期权或购股权证,并将终止与投资人及其代表之外的任何一方之间进行的现有活动或谈判。现有股东以及公司并应促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子公司严格遵守上述约定。

[本范本复制自《风险投资合同起草审查指南》,李甘著]


前面已经讨论过的褒贬这里就不重复了,这个条款在大部分内容上写的都算细致,但是在透露着一股浓浓的机翻味(并不是批评,该书非常值得一看)。像是禁止拟议投资的工具种类不止写了股本或股票,还约定了可转债和期权,很好。

禁止的行为加上了“购买或销售或转让(不论是否以合并、整合或其他方式)公司”,也非常好,只是像“合并、整合或其他方式”这类表述我大概都能猜出来原来的英文版本用的是哪几个单词。像“购买、销售或转让公司的任何股票“这种翻译其实严格意义上也不太准确,起码也翻译个认购认缴这种文雅而准确一点的法言法语吧。反正无论是MA还是PEVC的中文交易文本很多都有这生硬翻译的毛病,所以也难怪很多条款哪怕在中国法下执行不了也要搬过来,毕竟翻译都翻译不明白,也不能要求更多。


这里写的义务主体除了公司外也包括现有股东,我个人认为这里改成创始人会更加精确一些,尤其是对于天使轮、VC阶段的早期项目。这时候公司还停留在idea的水平,如果想要逃掉TS中的排他期条款,创始人大可以另起炉灶重新设立一家公司去与其他投资人进行沟通,反正一穷二白的也没什么转移的成本。这就是为什么要把创始人拉进来一起做排他期承诺的原因。不过很多交易里现有股东并不是TS的签署主体,你这强行写一个现有股东承诺,人家不签字也约束不到人家,合同的相对性了解一下好伐?所以,设计这样的条款安排就需要说服创始人也在TS上签字。


04 范本四


From the date of the execution of this Memorandum of Terms until the earlier of (i) [排他期长度] days from the date hereof, (ii) written 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negotiations by the lead investor(s) and (iii) the initial closing of the financing contemplated by this Memorandum of Terms (the “Exclusivity Period”), neither the Company nor any of its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or agents will solicit, or participate in negotiations or discussions or provide non-public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other investment in, or an acquisition of, the Company or any similar transaction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lead investor. During the Exclusivity Period, the Company agrees to promptly notify the lead investor if it receives an offer or proposal with respect to any other investment in, or an acquisition of, the Company.

[本范本忘记是从哪个网站上扒下来的了]


可以,这个范本终于包含了我今天最想谈的那个要素。排他期的终点除了约定的排他期届满,能不能有更多的设计?这里就包括了收到领投方终止投资的通知,很好,起码一家撕了TS及时告诉公司,公司就不用傻等排他期届满再找其他投资人以致公司现金流紧张。那回到文章最开篇的问题,真遇到故意拖着不置可否的投资人怎么办?先不论在中国的实践中投资人会不会答应,我的设想是在收到领投方终止投资通知处并列增加“或公司有理由相信领投方已决定终止投资”。另外,缩短排他期也可以从根本上减少遇到故意拖着不置可否的投资人后给公司带来的危害。


除了在排他期条款上多下功夫外,还可以在协议以外多想办法。签TS前对PEVC做基本的反向尽职调查是一种基础的思路,哪怕是上百度看看这家基金算不算big name呢?如果小心的接触仍摆脱不了遇人不淑的命运,那么向投资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成为极端情形下的一种选择。如果对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则被投企业可以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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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命长辞知己别
他感到了彻骨的寒冷,却离那团火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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