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旧文,删了很多才能发出来。遗憾的是,我们已经错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修改时的机会。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
我们可以用生产要素将个人所得分类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这二者适用不同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仅投入了资本,也同时将自身劳力投入到了生产经营中。因此,个人所得中的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属性);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除了偶然所得都属于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这一条体现了我们国家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是折衷后的艺术。分类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公民不同性质的收入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综合所得税则是先将公民各项性质的收入相加,扣除法定的免税额度后,以余额作为税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那么当然,我们国家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有分类所得税制的特点,区分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同时,对于劳动所得(法条称综合所得)又适用综合所得税制,用劳动收入扣减免税额后适用累进税率。对于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属性的经营所得,则以累进阶梯式适用介于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税率。
二、开始骂人
好了,以上都是背景知识的铺垫,现在要开始骂人了。有没有发现,劳动所得的税率是3%-45%,资本所得的税率是20%,资本所得的税率远低于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
有人说,这劳动所得不是最高一档才到45%吗?何况还有免征额几千块。我看阁下是真的不知道有钱人靠什么赚钱。A股上市公司CEO平均年薪才一百多万,你当他们就指着这点钱过活?资本所得诸如股权和房产的转让、股息与红利才是他们收入的绝大多数来源。他们甚至可以有意进行税收筹划,给自己规划一元的工资,而其余的收入以股权等形式呈现,甚至买辆车都得挂公司账上。
再举个更贴切的例子,律所合伙人适用最高35%的经营所得税率,但手下的资深律师却可能适用45%的劳动所得税率。
要均富裕,发挥税收在财富再分配中的作用,要调节高收入个人的人群,不去提高资本所得的税率,反而盯着劳动所得穷追猛打。以现今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的落实情况来看,年劳动收入四五十万的个人实际适用的税率就已经高于资本所得固定的20%了。这些年劳动收入五十万乃至一百万的个人是这个社会的富裕阶层吗?在高房价面前连一粒尘埃都算不上。不能一直让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
这么高的劳动所得税率,让这个国家永远产生不了庞大的中产阶级。45%的最高边际税率,亚洲的香港15%,新加坡是22%。跟发展中国家比,俄罗斯是13%,巴西27.5%。跟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比,加拿大33%,美国39.6%,更不要说人家的税前抵扣力度远胜我国。
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什么?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现在劳动所得税远高于资本所得税,这根本不符合公平分配与量能课税。连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都比劳动所得低,我真的是叹为观止。不是说先富帮后富吗?那资本所得背后享受的社会成本才是最高的,有什么理由不承担更重的税负?大家在炒股时会对“有钱的人会越来越有钱”这句话有最真切的感受,看着自己那点可怜的本金望洋兴叹。
有学者说,重税资本所得,会导致股价下跌,资本外逃,进而使投资下降,经济增长放缓,长远来看将损伤税源。说白了,也没让你重税资本,让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趋于一致,有这么难吗?市场经济搞了三十多年了,不能还一味的追求经济增速的了,也是时候落实分配正义了。不然经济再怎么腾飞也失去了意义。“必须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的话可不是我说的,希望一直删这篇文章的同志自己查查是谁说的。
何况现在还是一味靠投资拉动经济的时代吗?这几年,我们国家的工业要向先进制造转型,要追求科技附加值。首当其冲的难关就是劳动所得税过高,根本吸引不了人才。像深圳这些地方政府针对部分境外归国人才适用25%的最高边际税率,合着人家当初润还润对了?如此做法,让真正报效国家的人情何以堪。
劳动所得税不降,跨国企业的亚太总部就还是会放在新加坡,放在香港,你中国市场再大都没用。
三、补一些专家的话作为背书
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由45%降低至25%、减少税率级距……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呼吁政府部门大幅降低个税。
在秦荣生看来,45%的最高税率远远高于资本所得的20%个税税率,与世界各国相比都偏高,而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体,税收由单位代扣代缴,“以致于税收真正作用于中等收入群体”。
近年来,相关部门连续大幅度地降低了企业税费,但在秦荣生看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除了增加六项专项扣除和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外,并没有进行太大的改革,不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因此,秦荣生呼吁进一步增收减负,加强对资本的征税、鼓励劳动所得,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税负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个税最高45%税率对应的是个人综合所得收入,即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高收入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而像富豪收入更多地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所得等,适用20%比例税率。因此从更好地发挥个税收入调节分配作用来看,首先要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除了长期资本利得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均应纳入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然后适当降低税率和调节税率级距,比如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至30%~35%之间,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这样一方面避免过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同时最高边际税率维持适当水平,可以起到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施正文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多名与会人员建议,应该降低个税的45%最高边际税率。
“研究降低工薪等劳动性所得的最高税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表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应当说,主要的不是来自劳动性收入,而是来自非劳动性收入。从个人所得税来说,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当前不完全是在劳动性所得方面,而应当是在非劳动性所得方面。对非劳动性所得调节不严不力,应当说,是老百姓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抱怨最多的问题。因此,建议国务院深入研究适当降低劳动性所得的最高税率问题”。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罗艳也表示,个税达45%的边际税率太高了,“我看了一下材料,在1980年的时候,当时月收入一万以上的是45%的个税,到2011年调整的时候,反而降为月收入8万,是45%的个税。我认为这部分,从人群来看都是企业的精英,收入是劳动获得的工薪收入。从总人数来讲也不是很多,但是他们创造的财富确实是很大的,承担的责任也很大。我认为对这部分人的劳动应该给予充分的认可。如果最高税率45%能够有所下降,比如说下降到35%,并提高全年应纳税额,比如提高到月收入超过10万,年收入超过120万,如果能进行这样的调整,对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也是有利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个税改革当然要追求公平,这是基本的理念,收入越高应该缴税越多,但是第七档最高税率是45%,是不是合适,还应该再研究,从世界上多数国家来看,个人所得税最高档达到45%的国家是很少的。所以,我建议最高的那一档还是应该适当地考虑降低一点,需要考虑一下社会承受力和人们的心理预期,考虑和国外相关税收制度的比较。降低最后一档45%有两个方案:一个是适当地降一点,比如降到40%。另外一个方案,如果税率45%一定要维持,可以考虑提高第六档和第七档的应纳税额,第六档超过66万到96万,可以把96万提高到100万,这样第七档就成了超过100万以上的,纳税45%。我个人更倾向于45%往下调一点。当然需要预估45%往下降,国家税收究竟要减多少,建议对这个问题再研究一下”。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在北京表示,建议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此举将有利于税基扩张、人才集聚以及改善国内的创新、投资环境。
在当天举行的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上,黄奇帆发言说,个人所得税改革当务之急是改革最高税率。上世纪80年代,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5%,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此后,企业所得税税率几经调整,变为现在的25%,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仍然是45%。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问题。黄奇帆称,一是高薪阶层,通过一些渠道把发工资的地方放到香港、新加坡等地,享受当地15%的所得税税率;二是部分私营企业主称“不拿工资”以避税。
此前有分析认为,中国如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将有助于高收入人群“回到”国内缴税、私营企业按规缴税。
黄奇帆认为,调低个税税率首先有利于税基扩张。201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首次突破一万亿元人民币,但70%的个税由工薪阶层所交,高收入群体交纳比例反而很少。在周边国家,所得税税收占国家全部财政收入的15%,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则达到30%。若高收入群体更多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的个税收入在将来或可突破两万亿元。
二是有利于人才集聚。黄奇帆说,过去的几十年,中国的发展主要靠资本投入,今后将更多地依靠创新,而创新需要人才。调低个税税率可有效集聚人才,吸引海外人才到中国就业,推动中产阶层的扩张和发展。
黄奇帆说,调低个税税率还有利于改善国内的创新环境和投资环境。黄奇帆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45%降到25%,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持平。
国际上来看,降低个人所得税成为主流趋势。美国税收改革大幅削减了个人所得税,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在如此国际环境下,我国如果还保持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利于鼓励劳动致富,也会推动高收入者、高智力群体流向境外,这两类群体所拥有的丰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自然也不能为我国所用,丧失了人才竞争优势。
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成员包括: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杜莉、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韦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钟瑞庆、长平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王长勇,以及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和聂日明。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认为,《个人所得税法》要算大账,要服务中国经济全局,要以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税收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不仅要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还应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国家发展。
当前最大的国家战略就是增加劳动者的创新积极性,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服务于我国的创新发展战略,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小组建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应当顺应国际税改的趋势,降低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至30%(即资本红利税率的1.5倍),提高免征额至8000元,扩大各档税率的级距,将劳务报酬等所得减除20%的费用后再纳入综合所得,全面降低税负、简化税率,促进对高科技人才的吸引、鼓励科研创新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略,在制度提供足够的竞争力,以保证中国可以赢得同美国等国的竞争优势。
小组认为,降低税率有利于减少避税行为,增加税收遵从度,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从“避税中介”流入财政口袋中,既增加了财政收入还有利于收入分配。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低税收一方面吸引境外人才,另一方面是避免本国的高收入群体(比如企业家群体)流向境外,也有利于鼓励创新创造,减少劳动税负,促进高智力群体的创新活动。
小组建议,参考亚洲和欧洲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水平,取消35%和45%两档税率,遵循国际税改趋势,简并税率档次,按照3%、10%、20%、25%、30%共五档税率累进,适时取消25%。考虑到资本外流等因素,中国保持了20%的资本税率,那么只能降低劳动收入的最高税率,以避免挫伤劳动者的创新热情,将最高边际税率定在30%,低于美国的37%,略高于而资本所得和企业所得,既可以为人才减负、切实的激励他们的创新,又可以避免部分人群以设立企业的形式筹划个税的现象。
创新驱动型经济有赖于人才优势,而维持高税率级距将对高等级人才产生挤出效应。以香港和内地的个税比较,纳税人月收入3.5万-7万人民币(4万-8万港元)区间,内地按30%和35%税率分两级征税,香港按7%的税率征税。7万-10.5万人民币(8万-12万港元)区间,内地按35%和45%分两级征税,香港按12%的税率征税。10.5万元人民币(12万港元)以上,内地按45%的税率增税,香港按17%的税率征税。即使和美国这样财政收入极度依赖个税的国家比,中国的个税也没有优势。
据统计,截止当前,可获得数据的145个国家中,最高边际税率在35%及以上的有61个,在40%及以上的有37个,在45%及以上的有27个,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或者高福利国家。其中亚洲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水平27.61%,欧洲为32.52%,全球为31.36%,只有考虑到中国的社会福利水平,45%的边际税率,让中国税制在各类国际税负排名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是国际社会对中国产生税负重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这段话真是含沙射影的艺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