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开启公众号,我想了不少选题,但大部分在动笔前就已经开始乏味。在我的设想里,既然要以律师身份写作,那所有的讨论最终都必须落到法律建议上。所谓法律建议,首先是针对普通人的,其次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从前在法学院的时候,似乎从未考虑过普通人该如何自处,论文结尾不是建议法院如何做,就是建议立法如何做。步入社会后不难发现,这些人根本不需要我的建议。不过,真正从普通人的角度想建议,就会发现另一个问题:所有的建议听起来都是同一句话——最好别去做。这样的建议显然不太令人满意。做过的咨询多了,会发现大部分人期待的并非警告,而是一条魔法般的路径,使他们既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又免受规则的约束。这样的期待倒也并非妄想。毕竟,在其他国家的影视作品里,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桥段:某个反派明明做了许多坏事,但因为他有个好律师,所以怎么也定不了他的罪。尽管在道德上有所争议,但不能否认,“免死金牌”确实是律师最大的价值之一。问题在于,上述情节在我国极难实现。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我国法律中一类特殊的罪名,俗称“口袋罪”。不管你犯了什么事,都能装进这个“口袋”,从来不用担心“师出无名”。本文要讨论的,正是这样一个被装进“口袋”里的案件:深海案。“深海案”发生于2019年。“深海先生”是一位网络作者的笔名,她未经法定流程出版个人文学作品(又称“个人志”),遭人举报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一案件引人关注有多方面的原因。首要的一点,是“深海先生”所写的作品并非常规文学作品,而是所谓的“耽美小说”。“耽美”是一个亚文化用语,意指男性间的恋爱。这一题材原本只在亚文化圈的特定爱好者之间传播,却因为这一案件而进入了公众视野,引发了许多人的猎奇心态。其次,该案件是因举报而起。而举报者“烨风迟”(笔名)不仅同为耽美写手,还曾因为疑似抄袭“深海先生”而与其存在纠纷。两人的相关论战中,“烨风迟”屡次扬言要举报对方,颇以公器私用为傲,最后竟真的成功了。最后,对于较为关注法律话题的人来说,该案件明显有违天然的正义观——许多直接伤人的暴力犯罪尚且不会判到四年,出版几部小说何以至此?再看“深海案”过去五年后的现在,出版个人志的做法仍然存在。有些作者担心类似事件重演,设置了严格的筛选条件。例如,购买资格仅限于小说连载期间就在“追更”的读者,必须加入特定的QQ或微信群,甚至有时还需要答题,以示自己对作品了如指掌。但这样的做法也并非万无一失——事实上,“烨风迟”在与“深海先生”发生纠纷前,就是她的忠实读者。前一阵子,有一个类似的事件再度触碰了大家的紧张神经。引发讨论的是一个时长仅两分多钟的直播节选,发布在视频网站bilibili.com(俗称“B站”)上,题为《有人写同人文,我想举报他,该怎么做?》[1]。在这个视频里,发布人(俗称“up主”)“律师老韩”直播解答法律问题,却碰到有人来问如何举报同人写手。提问者显然已经做了不少功课,连麦时,他不仅对涉及到的法律术语和案例信手拈来,还透露称自己已经加入了作者的qq群,收集了不少证据。这位提问者的最终疑问是:这样的举报,有多大概率会成功?[1] B站up主“律师老韩”的视频截图。来源: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NW4y1A7ie。尽管在视频中,“律师老韩”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人人自危的情绪仍迅速在相关的亚文化圈中流传开来。该视频的评论区里就有不少人问,作为写手要怎么保护自己?有人回复说,最保险的方法就是不写。我看到这个问题时,脑子里浮现的也是同样的答案:“恐怕只能不写了。”“不写”,这确实是最直观的解决方案,就是带有一点自暴自弃的意味。要知道,创作并不是刚需。写手可以不写,画师可以不画,一切都绝对合法、安全——但为了这种安全,我们又失去了什么呢?于是,在五年后的今天,我又开始重新研究这个案件。我不想自己学了这么多年法律,却找不出一个比“不写”更好些的答案。排除了“不写”这个答案后,下一个最保险的答案,自然就是“合法出版”。而大多数个人志作者之所以不选择“合法出版”,是因为门槛实在太高。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也就是说,如果要实现个人志合法出版,必须要获得“书号”。我国的书号完全掌握在各个出版社手中,获得书号的唯一方式就是和正规出版社签约。然而,正规出版社不仅花费不菲,而且审查颇为严苛。在我国正规出版社的出版费用中,仅书号费一项就在五万到八万元不等,加上编审费、排版费、印刷费等,出版一本书的总花费可以达到十万以上。相比之下,美国的官方书号代理商Bowker公司,其书号单价仅为125美元,任何人付费即可购买。[2]由于大部分个人志并不盈利,仅仅用于亚文化小圈子内的分享与收藏,作者通常难以负担如此高昂的出版费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个人志强烈的亚文化属性,其选题常常被正规出版社抵触。即使能够出版,也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删减与修改,最终很可能会丧失原本的面貌。[2] 美国的官方书号代理商Bowker公司的网页,单个ISBN(即书号)仅需125美元。来源:https://www.myidentifiers.com/identify-protect-your-book/isbn/buy-isbn。于是,个人志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本是因亚文化而起,却必须迎合出版社所象征的主流文化,否则便会面临违法的风险。网络文学的重要阵地“晋江文学城”(以下简称“晋江”)曾尝试调和这一矛盾:2010年前后,晋江曾经推出过“定制印刷”服务:作者可以在其网站上自行向读者发起征订订单,由晋江负责联系印刷机构印刷并寄送到每个订购的读者手中。上述流程显然没有经过出版社,最终完成的书籍上自然没有书号,但也没有售价。从“没有售价”这一细节可以看出,晋江试图取巧的地方在于:既然没有售价,那么这些书籍就不是用于售卖的。既然没有售卖,就没有进入发行领域,那么这些书籍就不是“出版物”,而只是“印刷品”。这样一来,这些书籍的性质就大致相当于老师上课用的自编讲义、单位内部的学习资料等。然而,这一主张终究只是个障眼法,只要稍作调查就站不住脚。在2014年“扫黄打非”行动中,晋江成为重点对象,之后就取消了定制印刷服务,对于线上作品的审核标准也日益严苛。时至今日,网文作者经常为了过审而花样百出,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热梗”,广为流传。至此,合法出版个人志的路径几乎全部堵死。留给亚文化圈的选项,要么是从此销声匿迹,要么就只有转向灰色地带,试试运气。之所以将非法出版称为“灰色地带”,首先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粗疏。在我国,涉及非法出版的主要文件有以下两份:第一是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司法解释》”)。其中,《出版管理条例》虽然层级较高,但主要针对的是私设出版社、印刷厂的情况,从其设置的法律责任中可见一斑。例如,该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综合前后文来看,这一法条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出版、印刷机构,而不是非法出版物的作者。虽然从文义上来看,个人也可以“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符合该条的描述;但随后的法律责任中,该条却规定“予以取缔”——何来“取缔个人”这一说呢?再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按规定要没收“专用工具、设备”。这指的显然也是出版印刷设备,而非作者写作用的纸笔、电脑(很难专用于非法出版)。因此,用《出版管理条例》作为依据来管理个人志作者,并不是十分合适。另一方面,《非法出版司法解释》则将非法出版物细分为两种类型: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内容违法,是指出版物本身就有危害社会秩序的内容,这种出版物本就不可能合法出版。程序违法,则是指出版物的内容并不违法,一般也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只是未经过正规出版程序而已。《非法出版司法解释》的结构也能反映出这种二分法。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内容违法对应的不同罪名,而第十一条则作为前十条的兜底条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与此对应的,程序违法则规定在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比这两条的表述,可以看出,虽然同样是触犯非法经营罪,但构罪的标准因行为危害性不同而存在差异。
内容违法(“违反国家规定”)的出版物,如果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只需要“情节严重”就可能构罪。程序违法的出版物,由于其内容本身没有问题,不存在“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所以只有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由于非法出版行为而获罪的作者,通常会被定为以下两种罪名之一:内容违法的作者,一般是由于作品涉及淫秽内容,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非法出版司法解释》第八条);程序违法的作者,其作品内容没有问题,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非法出版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内容没有问题”,并非要求作品不涉及任何色情描写(即俗称的“清水文”),因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在本案中,“深海先生”的作品就被鉴定为“色情出版物”,而非“淫秽出版物”,意味着她不可能被定为淫秽物品类犯罪(内容违法),而只能定为“非法经营罪”(程序违法)。实践中,一本个人志究竟属于“内容违法”还是“程序违法”,将极大地影响执法人员的态度。如果私印个人志涉及内容违法,尤其是能够对应上《非法出版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中的具体罪名的,执法人员就倾向于主动进行管制。但单纯的程序违法,可能是由于执法成本过高,通常不会成为焦点。事实上,在各地动漫展、同人展中,常有作者现场签售个人志作品,执法人员也都会进行检查。理论上讲,这些作品大部分都是没有书号的非法出版物,但执法人员通常只对其中内容违法(一般都是涉淫秽色情)的部分进行管制,而对其余的、明摆着程序违法的作品无动于衷。既然如此,按常人理解,私印个人志这一行为,就算不能说是被“默许”了,至少也绝不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然而,当“程序违法”的出版物达到一定规模时,就难以继续藏身于灰色地带了。《非法出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设定了三个标准来判断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图书册数。[3]在“深海案”中,检方就是因为“深海先生”的经营数额达到118万元,远超过《非法出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中规定的15至30万元,认为其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求,构成犯罪。[3]《非法出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形式上看,私印个人志的行为很容易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行为与大众所理解的“非法经营”概念相距甚远,相关的判决也难以服众。关于这一问题,各类媒体和学术界一直有所讨论。要说明为何私印个人志不属于非法经营,只需要综述现存观点,就可以得到有力的论证。但如开头所说,法理辨析并非本文的重点,所以本部分只会简要介绍一些比较易于理解的观点。首先,从立法上来讲,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并且呈现出一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状态。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是一个非常具有时代特征的词汇,因其规定笼统、标准模糊,在当时就存在滥用的情况。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改变,1997年修订《刑法》时,投机倒把罪被分解成了不同的罪名,非法经营罪即是其中之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非法经营罪继承了投机倒把罪的家长主义特征,其设置之初就赋予了执法人员灵活处理的空间。自1997年《刑法》后,非法经营罪非但没有进行限缩,反而还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三次范围扩张。[4]本案中适用的另一文件《非法出版司法解释》则发布于1998年,之后再也没有修改过。因此,一个最为直接的质疑就是:1998年制定的“15至30万元”的标准,可以直接照搬到20年后吗?这一观点通常会辅以修法的建议,认为应当重新考量“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4] 这三次扩张分别为:1)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规定,将违法进行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1999年《刑法》修订,在非法经营罪中增加“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情形;3)2009年《刑法》修订(第一次),在非法经营罪中增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即使不主张修改法律,而仅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考虑,这类案件也并非无计可施。回顾《非法出版司法解释》中相关法条的表述: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此可以发现,非法出版行为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满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两个条件。如前所述,“情节特别严重”这点已由《非法出版司法解释》明确(而过时)地制定了标准,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点则不然。持这一观点的人会问:即使经营金额较大、书籍册数很多,但她扰乱市场秩序了吗?如果没有,那么这所谓的“非法经营”行为究竟有什么害处,值得我们动用刑法去惩戒公民?上述观点绝非文字游戏。在其他领域,这一做法已经有了先例,其中最知名的要数“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5]。这一案件中,王力军在未办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农民收购玉米,违反了当时的法规规定。该案的审理法院以与“深海案”完全相同的条款,判决王立军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该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进行了再审。再审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最终改判无罪。运用同样的思路,只要证明私印个人志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即可得出无罪的结论。事实上,个人志这种出版物几乎只在亚文化小圈子内流通,不为大众所知。购买个人志的大多数是已看过网文连载的读者,主要目的是收藏,因此其目标受众也非常有限(也正是这一特点才导致了个人志难以成为正规出版物)。即使上架到网店,看似进行公开销售,大多也都是短期、限量的,根本无法广泛传播,更不可能影响到市场上的正规图书。可以说,个人志就是在“市场秩序”角落里的自娱自乐,哪里会有“严重扰乱”的情况呢?[5]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8刑再1号。
最后,是大家熟知的“口袋罪”问题。“口袋罪”之所以饱受争议,是因为判断标准不明确、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强,“选择性执法”的问题非常突出。所谓的“选择性”,不光是指执法人员的个人好恶,还有政策的导向性。因为政策的变动,某一行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十分安全,却又在另一段时期内突然变成严重的罪名。另一方面,“选择性执法”的常见情况是“不举报不查,举报后一查一个准”,这就导致举报者拥有了一种近乎公权力的威力,却又不像公权力一样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这一现象害处极多,包括公权力的滥用、执法机关丧失公信力、创作与出版自由受损等,本文不再详述。如前所述,要想解决私印个人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最为根本的方法是修改立法,其次是在司法审判中控制“口袋罪”的尺度。然而,这两种方法都不是大部分人可以掌控的。对于大部分普通人而言,最需要的其实是:不被卷入上述的诸多问题当中。不幸的是,由于封闭的出版管理体系与选择性执法中“杀一儆百”的倾向,几乎不存在百分百安全的方法,可以既满足私印个人志的需求,又避免任何程度的违法。当然,个人志作者也不必过度紧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查处情况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在法律案例库中以“出版”为关键词检索非法经营类案件,2020年一年就有112件,而近3年间却仅有4件。(不过,最近判决书公开程度越来越低,也许类似的案例根本未予公开。事实上,“深海案”的判决书就没有公开,本文的全部研究都只能基于相关新闻报道进行。)总之,本文提供的对策可以说是一种未雨绸缪之举,并且也具有一定的灰色属性。其核心思路是:在私印个人志的过程中设计一些特殊操作,以减少其中的非法经营要素。将来如果真的遇见问题,这些操作可以形成相应的辩护理由,降低被定罪的可能性。首先必须指出,对于有能力合法出版的作者来说,与正规出版社合作是最安全的选择。对于这类作者,除了传统的常规出版流程之外,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第一,选择我国港台地区或海外地区的出版社,有利于保证内容完整性。我国大陆地区要求出版社必须是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成立出版社;而出版社的国有性质也正是其审核严格的原因之一。相比之下,我国港台地区以及海外的政策就没有这么严格。以我国台湾地区举例,就有不少出版社专营个人志出版(圈内一般称为“商志出版”,以区别于私印个人志的情况)。北美地区也有部分出版社可以从网站上直接购书并邮寄到国内。虽然涉及到汇率换算、国际运输等问题,但这些出版社能够较大程度地保证内容完整性。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其他地区合法出版的图书,在进入大陆时也需要通过海关审核,明显有违禁内容的书籍仍然无法通过。此外,如果是将图书大批量邮寄到国内再进行分销的,还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第二,选择大陆地区规模较小的自费出版社,有利于节约开销。由于评职称、印教材等需求的广泛存在,现在也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出版社专门提供自费出书的服务。由于这些书籍往往不以售卖盈利为目的,这些出版社就只负责到下厂印刷,而不进入销售环节。通过这种方式出版的书籍,虽然拥有书号,但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购买。这对于想要提升知名度的作家来说较为不利,但对于个人志作者来说反而更加安全。相比于传统出版,这样做的费用也更低。其次,对于私印个人志的作者来说,可以按照以下几个原则来安排印刷、售卖事宜:第一,尽量拆解“售卖书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需要有“经营”的行为存在。所谓“经营”指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个人志出版时主要以售卖书籍的方式体现。既然如此,只要不进行“售卖书籍”的行为,就会在定性上获得优势。前文提到的晋江“定制印刷”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只不过,当时的“定制印刷”服务,其主要流程仍然与网购书籍相似。如今,多样化的消费方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路。例如,可以通过众筹软件发起众筹,同时声明个人志的主要用途为交流、收藏;或者在社群软件上发展会员、收取订阅费,并将个人志作为会员福利赠送。这些做法都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差较大,并且保证了流通范围的可控性,使得私印个人志中的“经营”元素减到最少。第二,尽量限制售卖个人志的范围。非法经营罪需要当事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果个人志采取短期、限量的销售模式,就与书店、正规淘宝网店销售的常规书籍有很大差别,很难证明这种做法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前文提到的众筹软件或社群平台可以做到完全封闭,在书籍售出前就确定买家身份,对限制范围很有帮助。如果采用传统的售卖模式,则可以选择活跃用户较少的网络购物平台,并尽量减少搜索关联词,避免与正规书籍形成竞争。第三,在个人志中增加免责声明。尽管这一做法在真的进入司法程序时可能没有用,但可以糊弄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举报爱好者。免责声明的内容,应当强调非盈利(确实盈利的,可以强调是非市售品)、仅供交流与收藏使用等有利于个人志作者的属性。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提及的做法虽然有避法的好处,但也有非常显著的缺点:对读者并不公平。以传统方法正常出版并售卖书籍时,读者的购买方式也是传统的,只要付了钱就可以确保获得书籍。如果出现交付问题、质量问题等,读者无疑可以追究出版商、经销商等主体的责任。但是,通过拆解售卖行为、限制售卖范围等方法,读者支付的“购书款”,其性质会产生分歧。一旦在购书问题上发生纠纷,读者反而可能处于劣势。在现行法下,要想完美平衡读者、作者与监管这三方面,实属不易。我对“深海案”的特殊感情,一部分是由于我本科就读于武汉大学。武大与这一案件渊源颇深:“深海先生”的父母都在武汉大学工作,一家人住在珞珈山附近;而“烨风迟”则是武汉大学的学生。“烨风迟”之所以能推测出“深海先生”的真实身份并举报她,线索之一便是她微博里武大小狐狸“珞珞”的照片。案发当年,我正在武大法学院读本科,该案自然也引发了学生间的热烈讨论。我记得自己听说“烨风迟”当时正在武大经管院就读后,曾心有余悸地想道:“天哪,弄不好我跟这人还曾在枫园食堂擦肩而过呢……”除却武大毕业生的身份,我个人也喜好阅读和创作同人文学。当然,严格意义上来说,“同人文学”与本案中涉及的“原创耽美文学”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在与主流文化正面相遇时,它们都属于弱势的、不被理解的“亚文化”。我们不会质疑一个人创作历史小说、推理小说或职场小说的权利,但轮到“耽美小说”时,似乎总有一个名为“放弃”的答案在窄路尽头等待。因此也可以说,我写这篇文章在某种程度上完全出于私心:希望自己喜欢的作者不会忽然消失。“深海案”于2020年开庭审理,既未留下庭审录像,也未公开判决书。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我们得以知道“深海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也就是说,到今年(2024年)她应当已经服刑完毕,恢复了自由。在这四、五年间,“深海案”除了被一些学术论文作为典型案例提及,很少再见到讨论。但这一事件并没有被人彻底忘却,而是模糊地留存在了我们的集体记忆之中,始终在亚文化群体的交流里投射下恐惧的底色。这些年间,不少亚文化群体为求自保,选择进一步与主流文化隔绝,并逐步形成了复杂的行为模式与自发的规范体系,避免任何矛盾进入公众视野。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直播逐渐兴起,类似话题只要出现,播放量总是很高。从不接触亚文化的人,有时不免带着猎奇的心理来审视、评判。其中,最常见的一种质疑是:既然明知违法,为什么非得去做呢?举报违法分子,难道还有错了?时间回到2019年,当时流传较广的“深海案”报道《卷入女儿耽美举报案的武大教授》[6]一文末尾,提到这样一个细节——“深海先生”被关押在看守所里,但仍然在与父亲通信,她在信中说:“无论结果是好是坏,我都还有无限的激情来继续写作。”我想,这种激情的价值也是无限的,绝不能因形式上的违法而遭到蔑视,更不能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筹码。无论是什么样的文化、无论在什么样的领域,一个人创作艺术的意愿都是珍贵的,有价值的研究应当保障这种意愿,而非扼杀它。
[6] 该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uKIM370CvYq05nW1tz9DIw。
参考资料:
[1] 袁琳:《卷入女儿耽美举报案的武大教授》,载微信公众号“谷雨实验室-腾讯新闻”,2019年4月22日,文章网址见正文注[6]。[2] 罗翔:《耽美写作与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罪在惩罚什么?》,载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2020年3月4日,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1yK-GndY7S-cKlSOTwavg。[3] 杨睿:《武汉耽美写手卷入非法经营罪 个人志出版走向何方》,财新网,2019年4月22日,网址:http://china.caixin.com/2019-04-22/101407203.html。[4] 田伊琳:《个人志非法出版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5] 郭红玉:《非法出版耽美个人志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6] 孙嘉咛:《“耽美文学”出版研究》,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7] 李婷婷:《“非法出版”犯罪从线下到线上——出版二元许可制度冲突及司法判决争议》,《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