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古代当好一名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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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23:13
广东
本文与其说是从地主的视角,倒不如说从统治者的角度探讨如何发展农耕文明。在农耕社会里,奴隶的生产积极性是最低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奴隶不是主体而是客体,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被交易的物品。所以无论奴隶多么努力的工作,它都不会在回报上有所体现,因为奴隶本身就是财产。所以,奴隶打工往往就是吃饱就行,不会多干一点。有鉴于此,奴隶社会注定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瓦解,就像中国的井田制在春秋晚期逐渐崩溃,从奴隶社会过渡到了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下会产生土地兼并,于是出现了地主和自耕农这两类主体。士绅在纳税上享有特权,于是富者越富,穷者愈穷,又进一步的促进了土地兼并。自耕农和一部分地主用少部分土地承担着全天下的赋税,进而导致政府收入锐减,甚至到王朝末期屡屡出现财政破产的现象。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通常被称之为佃农。地主和佃农之间采用什么样的交易结构更能提高生产力促进农业的生产,这是今天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地主和佃农有三种交易结构,其一是佃农只能获得固定的收入,其余产出都需要上交地主;其二是反过来,地主只能获得固定的地租收入,其余产出都归佃农自留;其三是,也就是分成地租,双方约定各自获得产出的一定比例,比如地主获得60%,佃农获得40%。在这三种交易结构中,佃农生产积极性最低的一定是第一种。这种类雇佣的农业生产关系曾在人民公社时期出现过,如果不考虑佃农的法律地位,和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可能也没多大区别。固定地租的典型代表是改革开放后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注:2006年农业税废除后,农民就不用再交公粮了。这体现的是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化,已经不需要再从生产力较低的农民手中予取予求了)传统观点认为,固定地租比分成地租对佃农更加有利,因此更能调动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其实我们可以对这个观点再做深入的思考。从始点来看,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在绝对值上不会有太大差异,分成比例的数字也是从固定地租那里计算得来的。我们观察农业生产的特性,尤其是古代的农业生产,其收成受自然气候、虫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极大。因此,分成地租反而是让地主和农民在欠收年份共担风险的体现。事实上,我们不如把分成地租想象成公司的股东协议,只不过地主以土地出资,农民以劳力出资,只要入股价格公道,断没有谁打击谁积极性的道理。另一点好处是,土地也是可以继续投资的。比如犁地、施肥、修筑灌溉设施,这些都是改良土地以提升农业产出的好方法,同时也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佃农的收入微薄,靠自己的力量无从实现这些。分成契约下,不论地主是以提高分成或是以借贷的方式,其都更有动力与佃农一起加强对土地的投入,通过提升总产值增加自己获得的分成收入。即使是分成地租,对佃农来说也是多劳多得,比起固定地租甚至是自耕农而言不应有什么积极性上的差异,除非有人认为无产者会觉得自己反正穷,干脆就摆烂了。(不过,前述观点有时也可能会失效,那就是农民还可以同时从事其他工作,比如养蚕、织布等家庭手工业。种地这件事并不是多在田里待一小时就多一小时的收成,农民在土地上的劳动收益率应呈现递减的趋势,毕竟精耕细作也有个尽头。所以农民会比较在种地上已递减的劳动收益率和他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的劳动收益率,最后做出自己的选择)分成租约相较于固定租约无疑是更加复杂的交易方案,之所起能够实施是因为交易费用尚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对分成租约最担心的问题是地主和佃农信息的不对称,怀疑佃农可能通过隐瞒收成进而降低付给地主的地租。所幸,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对于有经验的耕作者来说,其完全可以在收割前就根据作物的长势大致判断出今年的收成,完全不用等到佃农收割后瞒报的那天。地主自己可能不是种地的专家,而农民对地主单方面的认定也不满意,这时最有效率的办法应该是由官府出面成立有信誉的评估机构来介入,降低交易成本。对于土地的上述投入都是长期投资,佃农一时的支出可以提高未来数年的收成。而中国古代的土地租约多是不定期或短期,这就阻碍了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这个问题的症结说到底,还是产权不够清晰。如果能公平的对改良土地的投入进行估价并进行产权界定,允许佃农在租约解除后获得投入残值的补偿,那么投入积极性低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同时,政府应通过有强制力的法令使得土地的平均租期处在相对稳定的状态,比如连续几次订立固定期限租约后应强制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租约。要强力干预地主违法解除租约的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既不经济也会损害弱势佃农一方的利益。在分成地租中,地主也会主动要求农民种植高产作物以保证自身收益,甚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相较于固定地租,采用分成地租的方式是同时调动了地主和佃农两方的积极性,使得双方实现共赢。为了保护佃农不被过度剥削,政府有无必要给分成地租的分成比例设置一个上限呢?在真空环境中,这可能是不必要也不经济的。毕竟在同一个市场里,地主和地主也会竞争,如果某个地主把分成比例定的过高,佃农自然就跑去承租别的地主的土地了,因此自然的竞争就会使得分成比例反映出供需关系。此外,如果官府人为的打压地主的分成比例,地主在衡量过后完全可以收回佃农的土地,改采用雇佣的形式进行耕作,那就又回到了效率最低的方式。官府强行减租的手法更多发生在官府想打压低价自己收购土地的场合,因为限制了地租就等于限制了地主持有土地的投资收益率,地主就会想以更低的价格出手土地。然而,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地主佃农关系并不是一个自由的竞争市场,以中国人安土重迁的观念以及家族聚落的生活方式,一个佃农是不太可能看到石家庄的地主涨价就跑去承租保定地主的土地的。因此设置上限或仍有必要,不过如何确定这个上限的数字则需要动动脑筋进行分类讨论,因为肥沃土地和贫瘠土地的地租分成比例本就不同(“级差地租”),就像同样用作出资的两件专利价值也可能大相径庭。另外,佃农和佃农也在竞争,一个勤快的生产能手和一个村里工人的懒汉,地主愿意给出的分成比例自然不同。一刀切的做法是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的。总之,我会建议农耕文明的统治者率先废除奴隶制,提高耕作者的劳动积极性。在封建社会中,基于地主经济的现状,我会建议统治者大力推广分成地租,引导地主和农民共担收益和风险,共同提高土地产出;同时,通过法律明确承认对改良土地的投入和产权,并确立起对投入残值的转让和赔偿机制;由官府建立起对土地收益和残值的评估机制,降低地主和佃农的交易费用;通过设置适当的分成比例上限,缓解土地租用市场因缺乏竞争而可能给佃农带来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