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级制裁执法的“溯及既往” - (一)

文摘   2024-12-17 09:49   广东  

作者简介:小严哥,贸易合规领域从业者,纽约州执业律师,爱好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JESSUP,热衷于分享最新合规新闻与见解。


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如需本文所涉案例相关材料,请联系作者。

一. 缘起:何为美国次级制裁?

美国次级制裁一直以来是广大中国企业关注的合规要点。尽管美国官方并未定义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这一概念,在业界的普遍认知中,“次级制裁”指制裁发起方在对被制裁对象进行制裁的同时,限制第三国主体与被制裁对象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并对违反规定的第三国主体施加处罚的制裁行为。从这一定义看,次级制裁主要针对与被制裁对象来往的行为,可以覆盖全球范围内任何主体,而不局限于美国境内。从目的上说,次级制裁是美国处罚“跨国帮助犯”的威慑手段,使广大非美国主体出于“畏惧”的心理而在市场上孤立被制裁主体,以达到其“经济封锁”目的。


实务中,判断某一美国制裁清单上的主体是否附加次级制裁效力,一方面可以从相关制裁名单相应条目中有无次级制裁标识加以初步判断(例如,是否标有“Secondary sanctions risk”类似字样),另一方面需结合具体实施制裁的法律依据(如制裁行政令、法案等)中有无附加次级制裁条款加以综合判断。例如,美国对俄制裁的第14024号行政令中的第一条(a)(vi)款规定如下:


“(美国政府有权制裁)任何为以下对象或行为提供过实质性协助、赞助,或资金、物质、技术支持,货物或服务支持的人士


(A) 任何本行政令(a)(ii)款描述的行为;或

(B) 任何依据本行政令财产被冻结的人士;”

结合该行政令其他部分内容,上述条款实则授权了美国政府对任何“实质性协助”依据该行政令被制裁的人士施加次级制裁措施(通常措施为列入SDN清单),是典型的次级制裁条款。简单来说,若一家中国公司在业务中涉及与一家被美国政府依据第14024号行政令列入SDN清单的另一家中国公司发生交易,那么理论上该公司可能被美国政府依据前述次级制裁条款,以“帮助犯”的身份列入SDN清单,即使该公司不存在任何与俄罗斯相关的来往

二. 观察:美国次级制裁执法的“溯及既往”

实务中,笔者常接到以下咨询问题:

如果我与一家尚未被美国列入制裁清单的企业做生意,后续对方被美国制裁,我是否会受到牵连?

从前述定义和条款原文来看,这一问题的答案似乎是“不会”。逻辑上讲,若要构成被制裁对象的“帮助犯”,“被帮助”的对象得首先在相关美国制裁清单上(或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被采取制裁措施)。从“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来看,与一个尚未被美国制裁的主体来往,即使该主体日后被制裁,只要相关来往行为并未持续(实践中,公司通常会立即切断与任何SDN清单主体的合作),此前的“协助行为”不应落入美国政府次级制裁处罚范围

然而,根据笔者对相关美国制裁案例的研究,“不溯及既往”原则似乎根本上不适用于美国次级制裁,实践中,美国政府在执法中存在将与尚未被制裁公司来往的主体连带列入SDN清单的情况,例如在去年11月2日的执法中:

(OFAC认为)北京嘉和恒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尚易先达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向被制裁总部位于俄罗斯的LLC Laser Components公司运送了数百批光电设备、照相机、电信设备和其他电子元件,因此OFAC以第14024号行政令中有关“实质性协助过被制裁对象”的规定为依据将两家公司列入SDN清单

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1871

美国财政部制裁新闻稿

经笔者检索,上述制裁新闻稿中提到的“被制裁对象”,即LLC Laser Components公司系于同日被美国国务院以“在俄罗斯电子行业运营”为由列入SDN清单

https://www.state.gov/taking-additional-sweeping-measures-against-russia/

美国国务院制裁新闻稿

从时间上看,即使OFAC所指控的涉案行为属实,前述两家中国公司的“实质性协助行为”也显然发生于被协助对象LLC Laser Components被列入SDN清单之前。值得注意的是,第14024号行政令此处英文原文使用的是完成时态,即“have materially assisted(实质性协助过)”,这意味着美国处罚的协助行为也可能发生在被协助对象受制裁之前,无疑给执法机关在执行该条款时留下了一定模糊空间。换言之,OFAC执法时实则对这一条款采取了“扩张解释”,以“溯及既往”的方式处罚了前述两家中国公司的事前协助行为

实践中,美国政府不止一次进行过类似“溯及既往”执法:截2024年11月,至少有13家中国企业因“实质性协助”尚未被制裁的主体,被美国制裁执法部门“连带”列入SDN清单,最早一起案例至少可追溯至2018年初。这意味着美国执法机关在执行相关次级制裁条款时,似乎不受“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束缚,而是可以连带处罚事前的协助行为。

实践中,此类执法现象将给外贸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不可控风险:理论上,即使中国公司与一家并不在美国制裁清单上的企业发生商业往来,日后若相关制裁措施变动导致交易对手被美国列入制裁清单,该公司也有可能在同一次制裁执法中被美国政府以次级制裁为由“一网打尽”。在这一情形下,即使该公司立即切断与交易对手的来往,也无济于事

此类执法对中国企业影响几何?美国政府的依据和动机何在?未来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更多分析,请持续关注本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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