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对中国企业的法律意义
文摘
搞笑
2024-07-15 09:00
广东
一、专利的资产属性
专利有时不一定是公司的资产,这句话最少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去理解:一方面是从财务报表上看,不管你在申请专利上面花了多少钱,为此付出了多少研发费用,你的投入也不会使得专利成为资产项。当然,你在市场上购买的专利可以计入资产。另一方面是从实际收支来看,你可能申请了一大堆专利,但其中能用来对外许可实现盈利一定是寥寥无几。相反,从专利的申请到交年费去维护反而是一笔不小的成本。但公司还是要去布局专利,因为你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起诉你专利侵权,进而干扰你的产品销售。专利布局要达到的底线效果应是确保你公司产品的销售不受阻碍,更进一步的才是去阻碍别人甚至是通过对外许可实现创收。也就是说,最朴素的专利变现方式是通过产品变现,通过独占专利内的技术方案打击友商的产品销售。如果自己投入了研发费用,却因为公司战略等原因最终并不打算生产该产品,这个时候就可以考虑通过专利出售或者许可的方式进行变现。由于国内各方对专利的理解普遍还处于较低水平,布局专利可能有不少意外的好处。譬如,专利数量有助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资质,或是能完成国企内部的指标,甚至有助于领导个人的职称评定。因此,大量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其实是获得政府的资助与认可,而不是从市场上获得收入。以至于包括投资人、上市审核机构在内的主体都或多或少的认为,专利的数量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因此,律师在做尽调的时候,才会去附表里一个一个的摘录专利。在起草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时,还会想方设法的在这里面挑刺:你的专利数量太少了,一看就有法律风险;你的专利怎么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没几个发明,看来是技术含量堪忧啊;你的专利怎么都是继受取得的,是不是没有自主研发能力?稍有经验的律师可能还会做更深的挖掘,比如看看这些专利的发明人跟公司列出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一致,等等。发明专利的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虽然耗时久了点,但稳定性相对较好。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实行的都是初步审查制度,以形式审查为主,因此更容易被人挑战其效力。其实注重专利数量的论断并不绝对,并且误导了企业的专利观,这反而会阻碍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实是在权利的行使,而不是靠数量去获得国家或者投资人的认可。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排他权,排他权的价值在于权利被侵犯时权利人得以获得补偿的权利。侵权成本越高,排他权的价值也就越高。如果赔偿金额为零,又或者根本没有人去维权,那就相当于将知识产权直接划归侵害方。侵权成本体现为两部分,一个是民事赔偿的金额,一个是刑事责任的追究。目前,中国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赔金额太低,对侵犯专利犯罪的定罪门槛太高,这直接导致没有人认可中国专利的价值。如果仅考虑市场因素,专利在某一国家的价值应该由该专利对应产品在该国的市场规模(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决定。比如如果全球70%的电动车都在中国销售,全球80%的电动车都在中国制造,那么电动车上使用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价值就理应远高于在美国、欧盟申请专利的价值。但现实刚好相反,同样一个技术方案,其在美国申请专利的判赔金额可能是中国专利的几十倍。如果中国的法院自己都不去承认本国专利的价值,那又如何指望国内企业能重视知识产权,又如何能指望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促进创新呢?又或者说,当一个国家创新水平较差的时候,它会天生的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排斥和抗拒,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当年都是被欧美列强逼出来的。比如我国在当年试图恢复关贸总协定成员地位的谈判中,美国曾多次借知识产权问题指责我国,从而阻挠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阳奉阴违尚可以理解。因为技术先进的国家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受益人,这些发达国家是绝大多数专利的权利人,所以保护专利就是保护欧美列强的利益。然而,今天的中国早已今非昔比,无论是从科技水平还是工业技术,我们都不能再拿过去的观点去对待知识产权制度了。再不从制度层面上提高专利的价值,最终损害的只能是中国企业的利益。如果中国专利的价值得不到肯定,这些年我国正大力推广的专利出资、专利质押融资也就都成了空中楼阁。专利并非保护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你还可以选择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专利的本质是通过公开技术方案,换取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利。商业秘密则强调秘密性和保密性,不过如果措施做得好,甚至可以实现永久的保护。商业秘密相对专利更难进行侵权证据的取证,因此在举证责任设置上会有特殊的规则来平衡各方的利益(“接触+实质性相似”)。什么样的技术方案适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什么样的适合申请专利进行保护,这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基于专利的申请和维护需要一定的成本,一般只对可规避程度低、所在市场潜力大、创新性强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其他的往往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其效力只及于授予国境内。如果想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需要在这些国家分别申请专利。由于申请专利也需要成本,因此没必要每多一个专利就去向全球190多个国家都申请一遍。一般来说,只需要布局在产品对手厂家的主要销售国、生产国就可以了,比如美国、欧盟,以及这些欧美企业的制造地,比如越南、印尼。然而,故事往往是创新者的专利申请在前,过了一年半载竞争对手才尾随而至,你可能在本国申请专利的时候,还不知道竞争对手未来要不要沿用这条技术方案,以及要在哪里制造和销售。所以,大部分厂家在本国申请完专利后,会先观望一阵,看看友商反应和市场前景,再决定专利的申请下一步要拓展到哪些国家。然而,这么一迟疑很容易导致技术方案新颖性的丧失,比如其他公司拿着你还没来得及在该国申请的专利抢先申请。巴黎公约下的优先权制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可以一定程度上破解这个难题。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另一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优先权解决的是新颖性的问题,而非保护期限的问题。专利对应的现有技术从优先权日之前查找,而非申请日之前;但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而非优先权日。PCT解决的也是专利的全球布局问题,PCT不对专利进行授权,只是给申请人更多的时间去考虑是否将专利布局其他国家。申请人可以向PCT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是PCT受理局之一)递交PCT申请,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都可以向PCT成员国提出国家阶段申请。PCT受理局(“国际阶段”)会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一般不满意的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不过无论是检索还是审查都不会进行授权,只是供各国专利局参考。“国际阶段”结束后的“国家阶段”,申请由各国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授权。专利权人可以自己独占实施技术方案,不许可其他人,而通过产品化保证收入;可以通过对外许可变现折价,还可以通过转让或对外独占许可(视同转让)。然而许可也没那么简单,你要一个一个的去找到实施人进行双边的许可谈判。无论是证据的收集还是人员的投入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如果对方的付费意愿低,必要时还要配合专利侵权诉讼,逼迫对方签署协议。总之,只有在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才能实现高覆盖的双边许可。如果是在厂家较多的充分竞争行业,专利权人往往会通过代理与专利池的方式,放大自己专利的威慑力。专利池可以提高权利人许可效率,一次性完成多个专利的许可。各权利人统一行权,也可以提高实施人的侵权成本,提高许可成功率。不过,专利池费率一般也比双边谈判费率略低。专利池的弊端在于管理费高昂,且池内专利往往鱼龙混杂,含有不少低价值的专利。专利池的规则很像是私募基金的LPA,设计有复杂的管理费与利润的分配机制,比如早入池的多享受折扣,等到专利池获得业界认可后再加入待遇就会变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