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闹的案例患者

文摘   搞笑   2024-07-23 09:16   广东  

一、为IPO唱两句赞歌


(本文撰写于2022年)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做一段IPO的实习。好处有三:


首先,IPO作为受到强监管的金融活动,整个过程需要披露大量的公开文件,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对上市公司的信批制度有基本了解并学会利用见微进行有质量的检索,相当于让所有做A股的律所的定稿文件都变成你做法律研究时的检索库。


其次,让你迅速变成一个高度仔细的人,能在茫茫字海中一眼看出typo,养成交文件之前不检查个十来遍晚上睡觉都容易吓醒的程度。


最后,尽早让你认清自己不适合做律师的现实。


二、谈案例患者


谈回案例,很多低年级律师实在是有一种奇怪的案例迷信症,以至于实习生总是被迫把有限的青春投入到穷尽式的案例检索中去。一厢情愿地异想天开了一个结论,仿佛只要能找到有案例这么写就证据充分三审定谳了,有时候他还可爱的欺骗自己说:“还不止一家这么写呢,我特地(让实习生)找了三家!”


最近复习ny bar过于抑郁,吃饭的时候会看两分钟IPO上市号下饭。前两天看到有个案例里论证行政违法的后果时扯出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于是随便一查,发现瞎用这条的案例真不少。大家都不看一眼这一条第二款还有一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吗?像违反规划许可进行施工建设、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这种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也敢往上写因为超过两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谁告诉你别人写的就是对的?真的就好像小学生抄同桌试卷,最后分数越抄越低。

还有一些曾经有过争议的问题,比如企业成立早期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行政部门追缴有没有追诉期限制。大部分法院认为有,拿出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说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显然就是胡扯,这个鬼条例这一条是依据上面提到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制定的,所谓“未被发现”、“不再查处”只能解释成违法的继续状态结束2年之后不再处罚。

何况,追缴社保也不是行政处罚啊?自己去查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的定义。另外我们Socialism的国家要是就这么放走资本家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恶劣行径,还有没有王法了?还好后来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和人社部都出过类似答复,结果还是有这么多案例在这跟我说什么过了两年,莫名其妙。

另外,你说万物(IPO、PEVC、MA、合资甚至是签个长期供货协议)皆可尽调,三年级以前的律师加上实习生一起成天在这里研究各行业法律行政法规会怎么处罚公司,为什么就不肯先花点时间学学行政法呢?提高工作效率才能少加班,律师提高效率首要得靠学习。

三、谈吵闹的人

迷信案例的另一个副作用是依赖案例。在我还混迹DR圈子的时候,发现有些同志不检索出两个和系争案件一模一样的case真的都不敢动笔写文书。哪有那么多一模一样的案例给你?

再说人家客户付给你那么多钱,你就不能动用点知识储备自己涵摄一下吗?都告诉你了没有,还非得“小张,辛苦你再重新找一下,看的时候这几个关键词搜出来的一万多个结果都不要遗漏”。这有啥必要啊?魔鬼折磨人的方式都比这仁慈。

我以前一直以为是这样做的律师蠢,后来想明白了其实是我自己蠢。反正一万多个案例吭呲吭呲来回翻的也不是他,人家可能就是派你去刮刮彩票,压根没指望你找到,反正恶心的不是他自己,人家张张嘴让你找也就几秒钟的事情。

骂骂咧咧这么多,总之就是抨击有些“先有案例后有天”的错误思想。不要自己编出一个结论就让人穷尽式检索案例,找了一整天没找到你再告诉人家:“那换个结论/依据吧”。尼玛,你早点说的话老子白天五次穷尽那一万多个案例的时候不就顺便给理出来了?现在又让我一万多个一遍,老子退群了,再见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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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命长辞知己别
他感到了彻骨的寒冷,却离那团火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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