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中国的大米公司制造的米11智能手机拟销往德国,我们假定交易链条简化为北京大米-德国大米-德国当地经销商-德国终端消费者。北京大米-德国大米这一段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完全由大米公司控制,如果关联交易价格定的高,德国大米的利润就少,甚至会导致亏损。
大米公司可能觉得这天经地义:亏也亏的是我自家的钱,谁还能有意见不成?还真有人能有意见,那就是德国当地的税务部门。德国大米要是亏损了,德国的税务部门就收不到德国大米的税了,他们能咽下这口气吗?相反,如果北京大米对德国大米的转让定价过低,中国的税局也不乐意了:你卖这么便宜,北京大米就没利润了,我还怎么收北京大米的税?你大米公司是不是想把利润都转移到德国去?
以这个例子来看,转让定价其实就是中国的产品在德国销售,销售的利润在中国(母公司)和德国(海外子公司)怎么分配的问题,这直接决定着中国税局和德国税局怎么分钱。中国税局和德国税局通常不会直接打架,而是让企业夹在中间两头受气,比如中德对北京大米向德国大米的同一笔交易得出两个不同的完税价格。
税案对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要补缴的税款动辄就是几个点十几个点。况且滞纳金和罚款可能比需要补缴的税款本身还高。这也是为什么企业往往宁可早点和解也不愿意稽查一直拖下去的原因。中企需要适当的在当地留利,寻找本地的合作伙伴甚至是合资对象,这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最大程度的让当地政府投鼠忌器,避免出现贸易摩擦。
在转让定价的问题上,除了中国和德国的税局要打架,德国的税局和海关也要打架。因为德国海关是希望货物进口时价格越来越好,这有利于抬高关税收入。这很考察一个国家的顶层设计,能否做到合理协调内部各机构间的利益冲突。税局是合并后审视利润,海关则是逐单交易审视。像中国海关都是用大数据去跟市场上可比公司的上四分位去识别潜在案件。
OECD列举的常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共有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净利润分割法。
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例:关联公司间的转让定价应该以向第三方经销商的价格为参考,因为海外子公司不承担研发等职能,本质上就是个经销主体,其在整个产品中贡献的价值极其有限。然而,企业也可以抗辩说转让定价可以适当低于向第三方经销商出售的价格,毕竟关联交易不存在履约风险,自家的海外子公司又不会拖着不付款。这些商业信用以及销售规模的因素可以反映在价格上。总之,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笔交易,很多交易都是不可比的。
关联公司之间的这种定价就叫转让定价。以前也有人叫转移定价,后来人们觉得转移这词太难听了,给人一种想要转移利润偷税逃税的感觉,相比之下转让是一个更加中性的词语。
想要详细学习转让定价的知识,可以看世界海关组织WCO撰写的《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以及经合组织OECD撰写的《多国企业和税收管理的转让定价指南》。中国海关颁布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就是对世界海关组织指南内化后的国内法。
毛利过低可能是进口价格过高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海外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等非贸付汇。比如,既然硬件销售没办法通过定价转移利润,那我就通过中国母公司收专利费、收服务费的方式把利润转出来。
最后,别以为中企出海只涉及到国外的转让定价,中企完全也可能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被中国税局纠缠。比如,海外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销售产品的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