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与质疑之间的界限
文摘
2024-11-10 18:11
广东
姜萍事件的讨论似乎已经告一段落,对事件本身我也没有更多想要说的,只是偶然间看到一个知乎讨论的话题,我对这位教授的言论没什么意见,但结合她的发言,我认为在“诽谤”和“合理质疑”的问题上,还是值得说一说。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444937993从6月到现在关于姜萍事件的讨论,乃至大多数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总有对事件真相持相反态度的双方,一方坚持不懈地找出各种疑点,质疑事件的真实性,而另外一方则声称对方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质疑就是“诽谤”。“诽谤”是法律术语,但它与绝大多数专业术语一样,不能完全脱离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与常识。但与“抢劫”、“强奸”、“诈骗”一样,生活用语中的“诽谤”一词,边界比法律术语更为模糊。在生活中吵架的时候,张口就说对方“诽谤”问题不大。但作为法律人在使用这个词时,还是更加慎重为好。1、“诽谤”一词的基本法律释义,是指“故意捏造事实,进行散播,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有“诽谤”一词,尽管两者在认定标准宽松与否的尺度不同,但这一用语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2、“诽谤”或“质疑”,与“是否有证据”无关,而是看质疑是否“合理”。关于“诽谤”的争吵,很多人都围绕“证据”进行攻击。有些人觉得,没有证据的质疑=诽谤,或者认为没有证据就应该“无罪推定”。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或歪曲。首先,质疑者没有“提出新证据”,不等于“没有证据”。如果毫无信息源,随便BB,那当然是一种“凭空捏造事实”,是“诽谤”。但如果是对现有的信息源进行分析,那这个既存的“信息源”,本身就是证据。对这个证据的分析和评价,放到法庭上,叫“质证”,放到公共舆论中,叫“质疑”。对同样的信息源,每个人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成长经历、阅历、知识、价值观等等,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质疑,就是这些不同的结论彼此冲撞的过程。比如,某人看到甲男和乙女说了几句话,就到社交媒体上传播甲乙之间有私情。这就是“不合理”,因为基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一男一女在一起说话”和“有奸情”之间无法成立因果关系。而如果某人看到乙女挽着甲男的手臂走进酒店房间,即使事后乙女报案称被强奸,甚至司法机关也已经对甲男刑事立案,某人仍然坚持认为甲乙之间有奸情而不是强奸,这也仍然符合一般人生活经验。这就是“质疑”,而不是“诽谤”。最后,“无罪推定”这词别滥用。这本质上是一种举证责任的承担,即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证明不力的后果。而在对既存的事实进行推断时,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比如,“中专生不可能是数学天才”,就是理据不足的质疑,要自行承担证明不力的后果。但是,当“主=6”出来的时候,数学人士对此作了详细解释,此时证明责任已经到了另外一边,而不能再坚持“无罪推定”。这时候,就已经是合理且充分的质疑,而不是诽谤。3、被质疑的对象是公权力还是私人,并无区别。有区别的是被质疑的内容是否进入公共领域,占用了公共资源。经常有人说,对公权力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随意质疑。这话没错。但并不限于公权力,而是,对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话题,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随意质疑。当然,重点在于“合理怀疑”,而不是以“合理怀疑”的借口“随意质疑”。公权力发布的信息是理所当然的公共领域信息,并且在传播中往往占用较大的公共资源,当然也最容易成为质疑的对象。而对于私人发布的信息,对其质疑的力度就要与该信息占用公共资源的程度成正比。总不能有人在朋友圈发一句“我作为一个教授,认为姜萍是天才”,你也非要知乎小红书微博到处去质疑对方这个教授竟然连姜萍都信,教授资格可能是伪造,这就明显超出了质疑的限度。4、被质疑的对象有回应质疑的权利,但不一定有回应质疑的义务。如果被质疑,无论被质疑的对象是公权力还是个人,当然有权回应这种质疑。至于质疑者信不信这回应,那是另一回事。但是否有回应质疑的义务,就要视被质疑的对象占用公共资源的程度而定了。被质疑的对象如果一开始就试图占用公共资源,那在面对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当然有义务因被其消耗的公共资源而进行回应,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如果被质疑的对象本身就是被动进入公众视野的话,那当然也没有这种回应的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