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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场法律研讨会」,这样的隐喻,对于代理人来说,要求确实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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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式的庭审,并非要律师放弃对抗,但是要明白对抗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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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换个心态,把庭审当做一场法律研讨会,又会有怎样的不同?
在庭审“研讨会”上,法官是主持人,各方律师皆为与会专家。大家有着明确的目标任务,即,在有限的时间里,形成一份面向社会公开的研讨会“成果报告”——裁判文书。
在这个“限期出成果”的研讨会中,发言专家们都应该有个专家的样子——
坦率亮明观点,不闪烁其词;
毕竟,裁判文书将载明各方陈词。
研讨会的“成果报告”,若能彰显公平正义,为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法律观点、论证途径、价值取向,参与者皆可以参与为荣;但若违背事实和公理,给社会增加了戾气、平添了对立与分裂,则参与者亦将蒙羞。
让个案获得一个对的结果,是法律人对当事人应有的交待。为社会贡献出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法律人对职业应有的交待。法律人,把法律职业看得更尊贵一些——
于社会而言,自己也会更有价值一些。
◇ 诉卡与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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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说,律师,就应当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而竭尽全力,没有必要、也不可以“装”成研讨会专家的圣贤模样。若各方律师都急于达成共识,委托人的权益又由谁来争取?
没错,律师是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言人。但《律师法》亦有明确,除了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律师还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之所以要设置对抗式的庭审,目的是为了让各方基于维护己方利益的需要,各自竭尽所能地将己方的“对”和对方的“错”铺陈展示在法官面前,以弥补法官自行调查和独自判断时可能存在的“视角缺失”。
通过各方诉辩,所希望的是,还原最完整的事实,找出对各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最全面的法律规定、公序良俗。
因此,“研讨会专家”的隐喻,并非要律师放弃对抗、不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行事,而是要律师知道,自己仅代理一方当事人、只尽力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更高价值所在。
而“达成共识”,是一群法律人,在同样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面前,应该得到的结果——
不应有人窃喜,亦不应有人不平。
◇ 诉卡与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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