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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故意以虚假合同、虚假理由骗取贷款,借款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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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真正义务」?违反不真正义务的后果为何?与合同效力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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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中,如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触犯刑法,借款担保人可否以此主张银行存在审核上的明显过错,合同属无效?
高瞻公司向北京银行贷款,由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因未还款,北京银行将高瞻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再担保公司辩称,高瞻公司以虚假审计报告、虚假理由、虚假合同骗取贷款,可能涉嫌犯罪。北京银行对贷款申请审查与批准存在明显过错,且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巨大嫌疑,亦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再保险公司请求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上海黄浦法院认为,再担保公司在该借款关系中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故担保合同有效,而有关该案应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支持了北京银行的诉讼请求,判令再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期间,高瞻公司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一新的事实对该案的二审判决会产生影响吗?下文继续和诉卡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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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说到,借款人高瞻公司涉嫌骗贷犯罪的行为,在二审期间得以立案侦查,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担保公司认为,一审事实查明中遗漏了关于“银行就涉案贷款存在管理不审慎”的关键事实,致使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然而,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审判决。
首先,上海金融法院确认,北京银行与高瞻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当属合法有效。故高瞻公司未能按约归还,构成违约。
其次,针对再担保公司所主张的北京银行与高瞻公司之间恶意串通事实,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回应,确认从公安机关侦查情况来看,并不存在借贷双方串通欺骗保证人签约的事实,且再担保公司亦未能证明其签署《保证合同》的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亦属合法有效。
虽然,该案两审均作出了担保有效的认定,但对于再担保公司一再提出的北京银行在贷款审批上存在的管理瑕疵问题,是否对担保责任产生影响,均避而未谈。下文中,诉卡就结合该案入选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的理由,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金融机构违反不真正义务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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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北京银行与高瞻公司、再担保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上榜”理由,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的推荐标题——「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违反不真正义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已经给出了说明。
在合同关系中,“不真正义务”是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但若一方违约已造成损失,此义务要求非违约方不得任由损失扩大而不作为。若违反,非违约方就扩大的损失,将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对北京银行案的评述中,该案被认为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坚持以合同效力瑕疵规范作为民事合同效力认定根本依据的典范。
银行的贷款审核及监管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不会涉及对合同本身效力的否定,也不会阻却违约方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关担保责任的承担。
在我国的民法中,设置有明确的“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条款。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而非减轻违约行为已引起的损害责任。
◇ 诉卡观点,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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