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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认定被投诉人不侵权,投诉就是「错误通知」了吗?平台人员的判断能力需要纳入考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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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平台恶意发出错误通知,是需要进行加倍赔偿的,因此法院对「恶意」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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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金牛公司的平台投诉行为被定义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行为之后,对于该法律的适用,就主要集中在了“通知是否错误”、“发出是否恶意”两个焦点问题之上。今天先来看看,关于通知是否错误,法院是如何论述的。
重庆五中院认为,通知是否错误,应以平台对权利人投诉的处理结果为根据。错误通知是与合格通知相对应的概念,后者要求形式、内容均合格。通知是否错误,可根据不构成侵权的反通知是否成立来得出程序性结论。平台经营者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认为不构成侵权成立,侵权通知即属错误。
但若平台规则或技术程式存在缺陷,或平台人员甄别侵权的认知能力有限甚至缺失,上述结论还成立吗?对此,重庆五中院指出,该案双方均系淘宝网注册经营者,与淘宝网都签署有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承诺遵守其规则,因此,双方均应接受该平台及其规则运行下争议解决的方式及所得结论。任何一方不接受该结果,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重庆高院认为,武汉金牛公司虽质疑平台的侵权审查能力,但又反复向平台投诉,在缺乏主管部门或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平台处理结果认定“通知错误”。
◇ 观点总结自(2021)渝民终108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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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诉卡分享了法院如何认定投诉构成“错误通知”,今天再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通知属“恶意发出”。重庆五中院针对此问题,从投诉行为的主客观表现分别进行了论述。
从客观表现来看,武汉金牛公司在每次投诉未成后,并不进行侵权证据补充,而是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甚至针对每次投诉均发起数次申诉。同时,武汉金牛公司在投诉中对“真假货品”特征的描述前后不一,既给刘某提出针对性证据和意见增添了障碍,也给平台的侵权判断增加了难度。
从主观表现来看,武汉金牛公司在委托两家公司进行投诉服务的协议中,约定了每月投诉次数、删除和扣分成功率达标率、对于警告无果的商家要进行致命打击等内容,可见投诉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实现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管控和价格维护。
另外,相关服务协议也约定了侵权产品的取证方式,但投诉中却从不提供实物比对。同时,在与刘某的聊天中威逼胁迫,不当暗示刘某主动下架商品,甚至退出淘宝市场。这些行为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据此,法院认为武汉金牛公司知道其通知错误仍反复提交,恶意阻挠刘某正常经营活动,属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 观点总结自(2021)渝民终108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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