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卡 ● 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之判断(下)

文摘   社会   2024-06-18 12:12   上海  

接受了判决结果,还能对“判决理由”提起上诉吗?


对于“本院认为”部分,也可以“具有诉的利益”吗?


关于诉的利益,上期诉卡已经介绍了两则否定案例。本期,我们再来介绍一则被认定“具有诉的利益”的案件。

国通信托对缤购城置业申请的强制执行,因案外人城环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而中止。执行中止后仅九天,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国通信托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湖北高院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财产所采取的执行程序应中止为由,驳回了国通信托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湖北高院仍在判决书中就案涉财产权属进行了论述,认为城环公司不属于可直接办理过户的消费者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期待权,故对案涉房地产并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城环公司不服上述认定,遂提起上诉。

缤购城置业认为,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不具备既判力,城环公司对之不享有诉的利益,不属于可上诉范围。

然而,最高院认为,虽裁判理由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如当事⼈对裁判主文认可,原则上不会因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但城环公司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会影响到其在破产中权利顺位的认定,因此,其对于一审裁判理由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其具有诉的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  观点总结(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判决书

通过前几个的案例,我们了解了,若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纠纷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也看到了针对「裁判理由」提起的上诉,亦可具有“诉的利益”。那么“诉的利益”作为一个法理概念,到底如何判断?诉卡就来聊聊自己的看法。

诉卡认为,“诉的利益”应当属于诉讼要件的范畴,是法院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予以立案受理和进行实体审理的必要前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均应援引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在此前介绍的海工园投资再审申请一案中,虽最高院未在驳回裁定中直接援引相关法条,但其认定海工园投资不具有诉的利益,理由实质上是海工园投资并非终审判决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不符合民诉法中起诉条件的第(一)项

而在中华房地产案中,杭州中院判断是否存在诉的利益,是从诉讼的「必要性」和诉讼解决纠纷的「实效性」着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明确援引的是起诉条件的兜底条款

“诉的利益”视角,加深了我们对「起诉条件」的理解,也丰富了我们看待「起诉条件」的角度。

◇  诉卡观点,欢迎讨论

■ ■

每周二、五中午
打卡「诉卡」哟
认识「诉卡」团队 >>




诉卡
诉讼不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