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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调整必须考虑行业特点,网络直播行业有哪些特点?
除了可量化的礼物道具损失,主播跳槽对平台还有什么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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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诉卡介绍了熊猫直播平台与主播李某之间的纠纷案。法院将李某的“跳槽”行为认定为违约,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该案的违约金金额的。
该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谓“天价”,主播方擅自终止协议或与其他直播平台合作,须赔偿熊猫公司5000万元,且须返还该合同项下及此前合作所获得的全部合作费,以及不低于200万元的培训费和不低于300万元的推广资源费。
但在该案诉讼中,熊猫公司主动调低违约金至300万元,而李某一方仍主张金额过高。两审法院最终一致将违约金定格在了260万元,诉卡带大家来看看法院的认定理由。
一审上海静安法院首先指出,违约金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而鉴于涉及的是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对于上述原则的适用尺度与损失的准确界定,必须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
下文,我们就来看看上海静安法院对直播行业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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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熊猫公司与李某的主播协议纠纷中,上海静安法院为了正确适用公平和诚信原则、界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归纳并考虑了网络直播行业的以下特点:
1、流量是直播平台运营主体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流量的提升依靠大量成本投入,之后才能变现盈利,企业依靠高流量获得融资和发展空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
2、主播是决定直播平台流量的核心资源。平台依靠主播吸引观众获得流量,但观众进入平台途径开放且多为免费,优质主播跳槽易带动观众随转至新平台,减少原平台流量。
3、前期成本投入较高,后期收益可期。直播平台前期在带宽、主播上投入成本较高,与目前收入不匹配,但作为新兴行业,企业未来收益的可期待性,使其具有较高市场价值。
4、当前直播企业估值普遍存在泡沫。因目前直播企业的竞争就是主播资源的竞争,争夺知名主播已成为平台迅速提高流量的手段,“高薪挖角”之下,无法客观反映主播价值。
上述行业特点又是如何影响违约金认定的呢?下文接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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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诉卡介绍了上海静安法院归纳的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接下来继续来看,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认定和评述,又是如何与行业特点相结合的。
上海静安法院首先认为,主播违约“跳槽”导致的平台损失,不应局限于实际发生的可量化的具体损失,还需要考虑平台整体估值降低、预期利益损失、特定对象广告收益减损等因素。
在估值方面,主播“跳槽”使得原平台流量减少,并直接导致以流量为主要价值评价指标的平台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受到贬损,进而使得投资主体对平台公司整体估值降低。
在预期利益方面,主播所占有、使用的平台人力及带宽资源,应于合同履行期间对平台产生收益。主播“跳槽”导致其此前占用的高额成本在剩余合同期间内无法转化为平台可享受到的流量红利,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造成平台损失。
在广告收益方面,因平台就直播内容作了细分,细分下的主播粉丝群体是广告的精准投放对象,主播“跳槽”也致使广告收入发生减损。
◇ 观点总结自(2018)沪0106民初31513号、(2020)沪02民终56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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