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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出质后,质权人应当如何实现质权?是否可以直接向此账款的债务人主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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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依约起诉拍卖、变卖质物,法院却判决直接收取相关质物的收益。为何能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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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出质,对债务进行担保。应收账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也可以用来向债权人出质。那么,债债务到期后,质权人可否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对其进行直接给付呢?
在青岛秦鲁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华信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中,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应收账款质权人,没有起诉出质人海南华信公司,而是直接起诉了应收账款债务人青岛秦鲁公司,要求其向质权人给付应收账款。
山东高院一审中认为,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请求确认其对所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
然而,在二审中,最高院却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仅限于将来金钱之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而无需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最高院在作出上述认定时,引述了一则2013年即发布的涉质权相关问题的指导案例,下文一起来学习下这个案例。
◇ 观点总结自(2019)最高法民终1023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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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介绍的国家开发银行案中,最高院在裁定中参照了福建高院作出判决的一则指导案例。诉卡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该案的质物和质权的行使,又有何特殊之处。
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建设运营长乐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福州市政公司为此设立了项目公司——亚新公司。在亚新公司向福建海峡银行的借款中,福州市政公司以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约定借款未清偿的,福建海峡银行有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权。
福建海峡银行的3000万元贷款发放后,亚新公司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福建海峡银行遂根据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拍卖、变卖质物,并优先受偿。
福州中院在支持福州市政工程对亚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下,判决福建海峡银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支付给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处理费,并有权对该污水处理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福建高院维持了该判决,并对于污水处理收益权应如何进行质权的实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理由的阐明。下文,一起来看使得该案成为指导案例的法院论述。
◇ 观点总结自(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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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案中,福建高院就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作出了如下的论述:
法律规定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清偿,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应纳入应收账款范畴,故可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而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
该段论述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收益权的本质,是“金钱债权”,从而排除了拍卖、变卖质物的必要性。同时,判决还进一步论述,因收益权均附有一定负担,其经营主体也具有特定性,故依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
另外,福建海峡银行虽可向长乐市建设局直接收取污水处理费,但也应为污水处理厂的经营预留必要合理费用,以不影响城区污水的处理和污水处理费的收取。这也是质权人为了全面获得债权清偿,而在行使质权时应做出的必要让渡。
该案论述简明而严谨,确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范本。
那么,在这样的司法认定之下,出质人的债务人是否只能向质权人清偿债务了呢?诉卡下期接着聊。
◇ 观点总结自(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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