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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因多次未成功的投诉经营受到影响,可反告投诉行为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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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平台进行恶意投诉,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何适用《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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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知识产权,淘宝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权利人可注册平台账户,投诉淘宝店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根据平台规定,平台接到投诉后,将直接采取下架涉侵权商品、删除商品链接等措施。若涉及出售假冒商品的投诉成立累计达三次,账户甚至会被永久查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经营者可进行申诉,申诉成功后,处罚提前结束。
由此需予以考虑的一种情形是,如经营者的申诉成功,但此前因平台措施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已经发生,那么,被投诉人是否可以反过来主张投诉行为构成侵权呢?来看一则案例。
武汉金牛公司在“非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上拥有“金牛”注册商标。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其委托第三方公司提供网络维权服务。2018年至2020年期间,武汉金牛公司对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共提出了8次售假投诉,但仅有1次投诉成功。
刘某认为,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行为构成恶意投诉,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武汉金牛公司会构成侵权吗?法院将如何回应这两个法律在该纠纷中的适用?下文我们一起来看。
◇ 观点总结自(2021)渝民终108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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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说到,武汉金牛公司多次投诉刘某的淘宝店铺侵犯商标权、出售假冒商品,但仅一次成功,故刘某认为其构成恶意投诉,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庆五中院一审认为,武汉金牛公司投诉的目的,是阻挠被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获取不当利益,其后果不仅损害了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经营者之间正当良性的竞争关系,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由于案涉行为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电子商务法》。该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应加倍赔偿。
二审重庆高院亦确认,投诉行为是一种通知,该案中,即武汉金牛公司通过平台投诉的方式,通知了刘某的侵权事宜。
这样就不难看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就会集中于:通知是否错误,发出是否恶意。
那么,两审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是如何对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行为进行论述和评判的呢?诉卡下期继续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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