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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商标显著性,诉卡给出一些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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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四川美食,不能不讲麻辣火锅,说到麻辣,不能不讲青花椒。如果“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其他人还能宣称自己做“青花椒”火锅吗?
万翠堂餐饮在餐厅等服务类别上持有“青花椒”注册商标,其发现,有一家名叫“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的火锅店,店招为“青花椒鱼火锅”,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五阿婆火锅店。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青花椒鱼火锅”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其使用方式、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万翠堂餐饮的各项损失、合理开支3万元。
法院指出,五阿婆火锅店使用的标识与万翠堂餐饮所持有的商标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字体细微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其服务与万翠堂餐饮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
五阿婆火锅店不服,上诉到了四川高院,二审的认定会有所不同吗?下文和诉卡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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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说到,成都中院认为,“青花椒鱼火锅”的使用可以标识服务来源,又与注册商标包含相同的文字,故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对此,二审持何观点呢?
四川高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相一致。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其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青花椒作为川菜的调料已广为人知,由于餐厅服务和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会使得该商标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菜品名称难以辨识,极大地降低了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再观该案中五阿婆火锅店的使用,虽店招中包含“青花椒”字样,但这是对其提供的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料这一特点的客观描述。由于对“青花椒”没有单独突出使用,不存在攀附万翠堂餐饮商标的意图,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因此,二审认定其属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就该案,下文诉卡也聊聊自己的观点。
◇ 观点总结自(2021)川知民终2152号判决书
关于提高商标显著性的
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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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诉卡和大家聊的“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中,四川高院提出了“商标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一致”的观点。诉卡也想顺着该观点聊一些自己的建议。
首先,诉卡认为,选择商标、使用商标,显著性高的标识应当优先。商标标识与商品服务类别的关联性越低,显著性就越高,比如,“苹果”商标之于计算机商品。
其次,如果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不高,就要通过“使用”增强商标的知名度。知名度越高,商标的保护力度会相应增强。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不论是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高,还是商标后期使用中积累了较高知名度,都可帮助增强识别度。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识别度越高,商标被他人使用时,构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也是驰名商标相较于一般商标可以获得更大保护范围的原因。
最后,不要轻易将商标作为“名称”使用,否则商标也有可能变成通用名称而失去保护。比如,“Jeep”汽车。
“打江山”——商标获权着实不易;“守江山”——商标保护更需有谋。诉卡与各位商标权利人共勉,且学且当心。
◇ 诉卡观点,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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