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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股东一般无需履行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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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转让后公司解散或破产了呢?情况会有什么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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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执行的相关规定,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许多债权人据此主张前股东承担责任,或申请追加前股东为被执行人,或将前股东作为被告一并起诉。
但司法实践中,如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届满,则主张前股东的责任一般难获支持。诉卡此前分享过此类认定。
最高院在其2020年审理的中启鑫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中强调,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对出资期限未届满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应予以追加。
而人民法院报登载的焦作山阳区法院2018年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纠纷中,法院依据前股东是发起人,而支持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该判决也符合诉卡此前分享的发起人转让股权不脱责的观点。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非发起人前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未出资亦脱责。但如转让股权后,公司发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则情况是否有变化?诉卡下文继续分享。
◇ 观点总结自(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裁定书、(2018)豫0811民初96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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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诉卡强调,出资期限未届满便转让股权的股东,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转让后出现解散、破产等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上述结论是否发生变化?
青岛中院的一则判例给出肯定答案。该案以合同法视角解释公司出资问题,路径新颖,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对类案的处理也将产生影响。
该案中,铸仑公司对铸鑫公司负有债务。铸仑公司前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后,新股东即注销公司。铸鑫公司起诉要求前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铸仑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青岛中院认为,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系股东对公司附期限的契约,受合同法规制。股东为出资契约债务人,公司为债权人,股权转让系由新股东作为第三人继续履行原出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新股东解散公司,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又未履行,前股东应作为债务人应承担责任。
除了解散、破产这两种由公司法和破产法确定的情形外,九民纪要也列出了两种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这两种情形也也会导致前股东承担责任吗?下期我们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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