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卡 ● 仅用于联名款商品上的标志,能否对抗商标抢注?(上)

文摘   社会   2024-05-07 12:12   上海  

从未单独作为商标使用,仅出现于联名款商品上的标志,能对抗商标抢注行为吗?

联名款商品上的一方标志,是否能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


联名款商品,顾名思义,由至少两个品牌方在同一款商品上贡献品牌标志而来。那么,若一方仅以其在联名款上贡献的标志来对抗他人的商标抢注行为,能行吗?

一起来看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YEEZY”案给出的答案。

Yeezy是美国著名歌手、音乐制作人Kanye West的艺名和昵称,许多中文报道称其为“侃爷”。Kanye将其艺名作为标志,与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合作推出了联名款球鞋,并采取限量发售模式,引发鞋迷追捧。

然而,YEEZY作为鞋类商标,却被温州一诺公司申请获得,后商标权转让于厦门椰智公司。美国马斯寇特公司经Kanye授权,以Kanye对该标志“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等为由,就该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但无论以何种理由申请商标无效,都要先确认联名款商品上的一方标志,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失去这一基础,也就遑论他人抢注。

就此问题,北京高院给出了怎样的答案呢?

◇  观点总结自(2019)京行终3273号判决书


侃爷Kanye把他的艺名Yeezy用在联名款球鞋上,商业上大获成功,却不曾想YEEZY商标却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了。依靠联名款商品,Kanye能成功“打掉”抢注商标吗?

上文诉卡说到,要证明申请商标无效的理由成立,首先还是要确认该标志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对此,二审北京高院认为,联名款商品是凭借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及影响力,获得更多的受众以拓展消费群体的双赢合作模式,该类商品在市场上获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归属于合作双方

基于结束与耐克公司合作后,Kanye又与其他品牌合作推出了“YEEZY”系列运动鞋的事实,北京高院确认,YEEZY可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依赖于品牌合作方

同时,北京高院也认为,当联名款商品知名度足够高时,代表合作双方的标志均可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然而,在知名度问题上,一、二审法院就发生了认定分歧,这也是一审北京知产法院未支持马斯寇特公司诉请的重要原因。

下期一起来看看,两审法院关于知名度认定的分歧到底在哪里。

◇  观点总结自(2019)京行终327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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