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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商平台自设的「小法庭」处理争议是否有效?来看看「大法庭」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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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调处程序的合法性如何?对调处结果不服还能诉诸「大法庭」吗?
平台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与仲裁有何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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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的交易若产生纠纷,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往往不能高效地予以处理。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可以制定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平台介入的纠纷调处,的确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争议解决的便捷路径。但是,若当事人对平台的处理结果不满,消费者或商户仍会诉诸司法,司法又会如何评价平台规则和处理结果呢?
广源公司入驻寻梦公司运营的平台开设店铺,与平台签署了《争议处理规则》,接受平台介入其与消费者的纠纷处理。消费者朱某在广源公司店铺购买锂电池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但被广源公司拒绝。随后,寻梦公司介入该纠纷,同意退货,并确定由广源公司承担退货运费。
因锂电池运费较贵,朱某与广源公司就运费价格和承担事宜协商未果,遂向电商平台客服寻求帮助。客服根据平台相关规则,从广源公司的账户中将运费及货款直接予以了划扣。
广源公司对于寻梦公司直接划扣款项赔付消费者的行为提出了异议,并诉至法院。对于寻梦公司根据自设的争议解决机制所进行的如上纠纷处理,法院会如何看待和评述?下文和诉卡一起来看。
◇ 观点总结自(2020)沪0105民初1571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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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源公司不满电商平台从店铺待结算资金中直接划扣款项赔付给消费者,向上海长宁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已经经过平台调处的争议,法院在该诉讼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既包括了调处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也包括了调处的结果是否合法有据。在本文下,我们首先来看法院对于调处程序合法性的观点。
由于广源公司系寻梦公司所运营平台的入驻商家,双方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上海长宁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两方面予以确定。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电子商务法为电商平台经营者设立了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同时,为解决争议,平台经营者也有权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从合同约定的层面,广源公司签署了平台制定并公示的《争议处理规则》,该规则内容成为了商家与平台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而消费者依据同样的规则发起维权,平台客服即有权介入调处,并适用该规则作出处理意见或判定争议结果。
据此,长宁法院对该争议解决机制的合法性予以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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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文诉卡的介绍,对于电商平台依据自设的规则调处平台内争议,上海长宁法院认为,只要纠纷双方均同意受该规则的约束,依该规则进行的调处在程序上即为合法有效。该观点在二审中,也获得了上海一中院的认可。
长宁法院认为,该程序本质上是平台基于其法定义务及双方的预先授权,按预先制定的规则对纠纷进行居中处理,并根据其自身的处理意见在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
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特别说明:
一方面,平台对纠纷的介入及判定权限,应当受限于特定的场景及权利边界,而非终局解决方案。因此,接受平台调处并不影响当事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例如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即使平台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符合自愿原则,仍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之要求,即应结合相应事实进行实质性判断。
正由于此,长宁法院进一步就平台调处结果是否合法有据进行了评述。关于这部分的法院观点,下文诉卡接着来分享。
◇ 观点总结自(2020)沪0105民初15710号、(2021)沪01民终4422号判决书
网购中高额退货运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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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诉卡说到,法院认可平台以其自设的争议解决机制调处商家与消费者纠纷的合法性。但同时,法院也认为,平台的处理结果仍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的要求,因此,在线争议解决的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司法时,法院依然要对争议处理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广源公司与消费者朱某的纠纷中,广源公司提出,朱某主张的运费过高,存在虚假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相关商品页面有“退货包运费”的承诺,该承诺属买卖合同内容,广源公司应承担退货运费。其次,因锂电池属特殊商品,广源公司要求朱某隐瞒物品的真实情况以降低运费,对此不合法要求,朱某无义务遵循。
而朱某为妥善退货已多次联系不同运输企业,广源公司有合适的物流公司,可降低退货成本,却不提供给朱某。在此情况下,朱某依据自身判断选择愿意承运的物流公司,应当认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就朱某与物流企业串通欺诈的主张,因并无证据证明,故两审均未支持。
可见,若商家不诚信履约、不积极妥善处理争议,损失扩大的风险,仍须自己承担。
电商平台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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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电商平台大多建立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快速便捷地处理用户与商家之间的争议。平台方居中调处争议,甚至通过其所掌握的资金调配权力,强制双方根据其给出的调处结果履行,关于这样的争议解决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在诉卡上文介绍的案例中,上海长宁法院已给出了评价。
一方面,法院认为,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下,平台方所进行的解决争议在程序上合法;另一方面,法院也指出,平台在线争议解决的处理结果并非终局,争议的任何一方对平台方的处理结果不服,仍可诉诸司法寻求救济,司法机关应对平台的处理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是否公平、公正。
不难发现,这种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与仲裁具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比如,二者均是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居中处理,且均以争议各方的自愿为程序适用的前提。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平台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仍可依当事人诉请进行实质审查,并直接作出处理;而对于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司法机关仅从仲裁程序、证据真伪、仲裁员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对裁决结果作出评判,亦不会直接就实体争议行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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