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卡 ● 拟被除名股东应被通知参加审议会议吗?

文摘   社会   2024-07-12 12:12   上海  

既然被除名股东对除名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为何还要通知其参与审议除名事项的会议?

即便股东已满足法定除名事由,但公司仍要通过催告程序给予其履行出资义务的机会。


上一期的诉卡分享了最高院关于未出资股东除名纠纷的案例,结论是,未出资股东对除名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但需查明是否未出资,以及公司是否已催告出资。本期诉卡,我们继续聚焦此类除名的通知与催告

盈之美公司认为其外方股东泛金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欲对其予以除名,遂通知各方召开董事会,但会议通知的议题载明为“配合换领营业执照等”。泛金公司两名代表中的一位代表收悉通知邮件,但未出席。后盈之美公司通过决议对泛金公司予以除名。

北京三中院认为,虽然未出资股东对于其被除名事项没有表决权,但其仍有权参加会议并对其未出资理由进行申辩,公司不能以股东对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表决权为由,不通知其参加该会议的审议过程。该案中,盈之美公司未按章程通知泛金公司全部代表出席董事会,通知议题与审议事项不符,存在严重程序问题,故决议不成立。

解决了会议通知的程序问题,我们下文再来说说,对于股东出资的催告,还需满足哪些条件。

◇  观点总结自(2018)京03民终468号判决书


公司应如何对未缴纳出资股东

进行有效催告?

上文谈到,公司未通知拟被除名股东参会所作出的除名决议不成立。诉卡接下来谈谈影响公司除名决议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前置程序,即公司催告股东出资。

上文案例中,另一股东发函通知泛金公司缴清出资款,被拒收后未再以其他方式催告。而盈之美公司在该通知发出3日后即通知召开董事会,并在会上作出除名决议。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使股东除名权,需要先行催告股东出资并给与合理时间。对此,北京三中院认为:

一方面,该案的催告函件中,并未给与泛金公司缴纳出资款的合理期限,也未告知泛金公司,若不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向公司进行说明、提出申辩,公司将启动除名程序;

另一方面,盈之美公司实际上也未给予泛金公司缴足出资的合理期限即召开董事会,并作出了决议

因此,该案的催告不符合前置程序的法律要求。

催告程序要以被催告人充分知悉催告内容、督促催告人履行为目的。草草走过场的结果,是等同于未经过前置程序。

◇  观点总结自(2018)京03民终46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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