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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发售的商品,受众范围更小,还是知名度更高,两级法院观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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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限量」的评价,不能过于单纯,不能脱离商业逻辑和公众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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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联名款商品上的标志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的问题时,北京高院提到了联名款商品本身的知名度对这一判断的影响。一审北京知产法院虽未单独对前者进行论述和认定,但却否定了后者。这也是一、二审法院不同判决结果的重大分歧点之一。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Yeezy系列联名款鞋,是耐克、阿迪达斯等知名运动鞋品牌推出的高端限量运动鞋款。采取限量发售的模式,销售量及发售地均有限制,故受众范围较小。
由此,北京知产法院得出了相关联名款商品的知名度不足以支撑YEEZY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的结论,并最终未认定存在商标抢注的行为。
二审中,北京高院针对一审的上述认定进行了回应,认为:
采取限量发行的销售模式,是为了确保关注度和稀缺度,因此,尽管在销售数额上,联名款商品不能与普通商品相比,但基于其特别设计和特定商业模式,联名款商品的知名度往往会更高。
对于两级法院的两种认定,下文诉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 观点总结自(2019)京行终327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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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侃爷Kanye的艺名“YEEZY”在商业上的知名度问题,两级法院的分歧主要出现在了对“限量发售”如何影响商品知名度的认识上。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限量发售使得商品受众范围更小,商标知名度不高;而北京高院则认为,限量发售确保了关注度和稀缺度,反而使得商品知名度更高。
北京高院不从商品销量出发来判断知名度高低,看似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但诉卡认为,实际上却更符合“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判断要素。
其实,联名款商品、限量发行模式,包括“饥饿营销”等营销手段,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看,无不建立在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目的之上。若在人为控制销售规模的同时,商品不会引起更广泛的市场关注,显然与商业的趋利特征不符。
而耐克、阿迪达斯等知名体育品牌商,愿意与Kanye合作,敢于用限量发售来博取市场关注度,本就是这些商业机构对Yeezy标志的高知名度、高商业价值的认可。
因此,法院在对商业模式进行法律相关的评价时,不能脱离商业逻辑和公众认知,否则不能得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判决。
◇ 诉卡观点,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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