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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股东的监事,代表法人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身份适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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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人股东提起诉讼的监事被免职,新任监事申请撤诉,法院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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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股东,也有其自己的股东和董监高。那么,在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中,法人股东的股东,是否可以代表法人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兆润公司是万杰公司的股东,乔某是兆润公司的股东,并任兆润公司监事。在万杰公司拒绝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兆润公司作为股东,本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兆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拒绝提起诉讼。
乔某遂代表兆润公司对万杰公司的董事高管提起了诉讼。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乔某的主体适格问题始终是争议的焦点。
对此,南京中院认为,乔某作为兆润公司的监事,认为兆润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同时,乔某作为兆润公司股东,与该案具有诉的利益。
在乔某无法通过正常程序推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有权以监事身份代表兆润公司,对损害万杰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后乔某在诉讼过程中被免去监事身份,新任监事不同意诉讼的话,此案还能继续吗?下文和诉卡接着看。
新任监事可以撤回
原监事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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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的案例中,南京中院肯定了法人股东“两层穿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然而,该案还有另一意外情节,值得讨论。
该案审理过程中,兆润公司通过内部决议流程,免去了乔某的监事身份,并任命了新任监事。新任监事旋即代表兆润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南京中院对其撤诉申请未准许。法院认为,在原监事已按法律规定发动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下,公司免去原监事职务,不影响案件启动程序的合法性,也不阻却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关,股东会免除正在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职务,系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规避监督,属于权利滥用。若案件被撤回,将导致监事职责落空。
诉卡赞同南京中院的观点。一方面,不同于一般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丧失股权所带来的原告身份失格,该案中,兆润公司的法人股东地位并未变化;另一方面,从案件实质上来讲,只有肯定原监事发动诉讼的本意,即为保护该法人股东的利益,才能切实维护该法人股东的投资人的利益,正常发挥监事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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