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社交账号,也可用于对公司出资吗?
■
抽逃出资严重违法。用于出资的社交账号交公司使用后,又擅自解绑自用,属抽逃出资吗?
■
对于网络社交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可受法律保护,大众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但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吗?若可以,又会如何“出资”?
王某以其拥有68万粉丝的快手账号作为对晶鹏公司的技术出资,并将该快手账号与法定代表人手机绑定,用于开展公司业务。后股东间发生纠纷,王某自行将账号解绑并由自己使用,晶鹏公司以王某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
就网络社交账号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标的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快手账号的内容和归属具有公示性,使用具有排他性,案涉账号上被投入了时间、精力和劳动,使得账号能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具有财产权属性。
但可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依法还需“可估价、可转让”。由于出资的本质是将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交由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晶鹏公司股东协商确认该快手账号作价133余万元,并通过账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绑定实现了公司控制和使用账号,故而广州中院认为,该账号具备了“可估价、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出资标的。
那么王某自行取回账号的行为又当如何评价?下文接着聊。
取回作价出资的网络社交账号
■
上文聊到,网络社交账号可以作为股东出资。账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绑定,用于公司业务,法院认为,属于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之后出资股东又将账号与公司解绑,并取回自用,该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属于抽逃出资。
广州中院认为,王某将出资的快手账号转移至晶鹏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得账号为其个人控制和使用,晶鹏公司由此丧失了对该快手账号的有效使用,公司权益亦遭受损失。因此,王某擅自取回快手账号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为弥补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广州中院依据司法解释中有关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的规定,判令王某将取回的账号返还给晶鹏公司控制和使用。同时,因该账号是晶鹏公司开展网络直播带货的重要渠道,王某取回账号期间致使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遭受损失,王某还须赔偿。
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出资也不能随意取回,否则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的后果同样很严重。
◇ 观点总结自(2022)粤01民终6665号判决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