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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花呗与企查查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围绕征信企业的审慎义务,二审中继续展开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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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技术的局限性导致信息推送错误,是否具有可责性?事后删除又是否足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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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诉卡分享过朗动公司与蚂蚁微贷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例,由于企查查推送了有关蚂蚁微贷公司“清算”的不准确信息,其经营方被诉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在评价朗动公司的行为时,应当结合其信息采集、发布过程、对信息的注意义务等要素。因审查后的结果为,认定朗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朗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中,朗动公司就其信息处理行为,提出:
第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清算信息披露本身存在客观局限性,企查查抓取信息后,为保障信息准确性,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企查查多处均明确提示,应向官方网站进一步核实信息。
第二,企查查已经在技术允许范围内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已经通过“通知-修改”保障机制得以实现,一审对企查查苛以了严格的事前审核义务。
就朗动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杭州中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下文诉卡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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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说到,朗动公司认为在技术局限下,作为信息提供平台,其已在信息处理中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二审杭州中院针对朗动公司的观点进行了回应,认为:
一方面,互联网征信行业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仍处于起步阶段,行业规则、技术能力等均尚未成熟,为保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宜对征信企业对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
此案中,由于数据抓取技术的局限性,导致企查查在不适当的时间推送了信息,该行为不具有苛责性。这一点上,二审法院采纳了朗动公司的意见,与一审的观点有所差异。
但另一方面,企业信息关乎数据原始主体、数据提供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征信企业仍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于关乎企业声誉的敏感信息,通知后删除的事后救济并不能有效减轻影响,征信企业应当进行差别化技术处理,通过数据复核、交叉验证等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企业商誉。
因此,杭州中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而其说理更侧重于兼顾各方利益,这也是诉卡更为欣赏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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