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问题分析

民生   2024-07-26 08:3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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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新《公司法》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 知识产权包含什么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股东是否可以知识产权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股东可以知识产权出资,且新法旧法皆允许。

· 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来出资?

能够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实践中以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较为常见。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备出资的条件,例如,处于争议状态或存在权利瑕疵的知识产权,可能会给出资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 以知识产权出资并实缴,有何要求?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那么知识产权出资如何实缴?

①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需权属明确,出资前属于股东,出资后属于公司。

②知识产权需要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才能作为出资。

③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办理转移手续转让给公司。

·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实、出资权利瑕疵、资产贬值等问题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某些知识产权可能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如专利。在以这类知识产权出资时,股东需要考虑其剩余的有效期以及在有效期内对公司可能产生的收益和影响。若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过期失效,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未依法评估作价情况下出资义务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知识产权出资的市场前景和潜在风险

对于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非专利技术,可能在短期内具有较高价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可能会迅速下降。因此,在出资前,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若知识产权出资后因客观原因价值贬损,股东无需补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

1、确认股东拥有知识产权

实缴出资属于股东的义务,因此只有股东名下的知识产权才能用于出资。因此首先要确认股东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且可依法转让。股东可以自行开发、交易购买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 

2、章程中明确出资方式

章程中应当明确记载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3、知识产权评估

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之前,必须对其价值进行准确评估,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评估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遵循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同时,股东应当对评估过程保持关注,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若评估价值过高,可能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虚高,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若评估价值过低,则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

4、知识产权权属转移变更

一旦决定以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应当依法将相关权利完整、有效地转移给公司。只有完成这些手续,公司才能真正享有和行使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权利。

5、出具验资报告

股东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公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工商登记及官网公示

将相关审核资料,包括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报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将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公司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后,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充分发挥其价值,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效益。同时,要定期对知识产权的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之,新《公司法》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便利和机遇,但也需要股东在操作过程中谨慎对待,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操作,实现知识产权与公司资本的有效结合,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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