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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应以确定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主,并避免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限制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
本文主要讨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问题。(文章序号接上文)
(三)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雇主责任保险中,雇主未履行赔偿义务,第三人向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应具备何种条件?
1. “怠于请求”认定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对于受害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也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三者就可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此时,第三者对保险人具有直接请求权。
2.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怠于请求”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怠于行使”不同
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应注意:
(1)“怠于请求”与“怠于行使”用语不同
对比本条中的“怠于请求”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可认定为怠于行使。对比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权中“怠于行使”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怠于请求”用语并不相同。
(2)“怠于请求”与“怠于行使”构成条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5],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怠于请求”只是以诉讼作为划分时点,而“怠于行使”要求以诉讼或仲裁为行为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解释认为:对于“怠于行使”,系以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主张为标准,构成“怠于行使”要求债务人在行使方式上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如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主张,甚至通过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寻求救济,仍可能构成“怠于行使”。而对于“怠于请求”,只是以第三者提起诉讼为时点,构成“怠于请求”要求在第三者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请求,至于请求的方式,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保险人提出,只要被保险人能够采取而没有采取合理方式向保险人提出请求,均可构成“怠于请求”。可见,“怠于请求”在行为方式的要求上比“怠于行使”更加宽松。从反面排除适用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只要在第三人起诉之前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保险人提出请求,即可阻碍“怠于请求”的成立,而债务人必须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才能避免构成“怠于行使”。
3. 笔者认为,直接请求权中“怠于请求”的构成要件不当,不用适用
(1)被保险人“请求”认定标准过于宽松
被保险人无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主张,或者通过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寻求救济,即可构成向保险人主张过赔偿,进而被保险人不构成怠于请求,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中欠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要件,第三人无权行使直接请求权。
(2)台湾地区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无“怠于请求”要件
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时,第三人得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以其应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额。”本条直接请求权的前提要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已经确定,确定的方法原则上系指确定判决。[6]该规定并未要求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需具备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前提。
(3)“怠于请求”要件将造成实践困扰
实践中,第三人伤亡后,被保险人知悉将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将通知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满足“怠于请求”、从未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情形较少。故而,若严格要求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需满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要件,直接请求权的可操作性将消失殆尽。
实践中,常见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如:第三人工伤已认定,工伤赔偿经司法生效判决确认。此时,被保险人(雇主)也已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是,保险人以受伤人员非雇员、伤亡非工作地点、存在免责等情形拒赔。此时,若严格适用“怠于请求”要件,第三人将无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尤其,当被保险人无力向第三人支付赔偿,保险人又拒赔情况下,即便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也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第三人仍无法行使直接请求权,第三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笔者认为,“怠于请求”要件过于苛刻,适用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时应以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为主,不应适用“怠于请求”要件。
(四)案例评析
1. (2020)苏民申2269号
该案一审按分离原则,认为第三人冯某非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在责任保险纠纷中主体不适格。二审、再审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构成要件角度,认为本案不具备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责任确定的条件。
2. (2017)渝民申700号
该案就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仍存争议,笔者认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责任保险纠纷中不应审理工伤成立与否,第三人应另案起诉确定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待赔偿责任确定后再行使直接请求权。
四、总结
当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且怠于请求时,第三人有权行使直接请求权。不过,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非法定代位权,不应在责任保险诉讼中审理被保险人是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应以确定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主,并避免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限制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
【参考文献】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年8月第1版,第314页
[6]叶启洲著:《保险法实例研习》,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6月版,第239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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