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民生   2024-10-11 09:02   陕西  

     引言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对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了保证金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深度解析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处罚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处罚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

首先,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且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前提条件;换言之,被处罚人如果未因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同时,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需要认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行政拘留不得暂缓执行。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不会发生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最后,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担任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法律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若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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