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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并继续用工,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是如何操作的,本文我们将进行论述。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这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劳动合同到期虽未续签,但因之前已经签订过原合同,故视为双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案号:(2021)陕0113民初31621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某与本素公司在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某继续在本素公司工作,双方均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王某某主张本素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观点二: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故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号:(2021)陕0113民初30395号
裁判观点:合同期满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故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次日即2019年6月16日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即2020年6月14日未满1年,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同类案例:(2022)陕01民终4571号 (2023)陕0104民初22898号
(2023)陕0103民初20761号 (2023)陕01民终22679号
笔者倾向于观点二。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旨在解决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例如工资、劳动时间、奖金等)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本质上属于重新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1、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时是否应再次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宽限期?
首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法律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是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而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非常了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用工应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应强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告知其是否续订、以何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完成续订手续,无须再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
案例:(2023)陕01民终22243号
2、已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后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但未签订时,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022)陕01民终10945号 、(2022)陕01民终16858号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用工过程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果继续用工,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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