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用卖房款炒股,看法院如何判?

民生   2024-09-20 08:3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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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用卖房款炒股,造成大额亏损,配偶无奈诉至法院,看法院如何处理? 

【案例】

2004年2月10日曹某与范某1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范某2。婚后二人购得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花园×号楼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1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12月20日,范某1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范某1给付曹某房款共计332938.26元,447061.74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范某1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资金账号×0583转账89万元,2021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1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0000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其余房款范某1称其用于偿还信用卡、偿还亲属债务、日常消费生活支出以及支付女儿学费。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1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签名为范某1及曹某的《房产分配协议》原件一份。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2、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3日,签名为范某1的约定复印件一份,内容为:“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范某1死后的房产归曹某和范某2所有,股票和个人信用卡所有金额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上,属个人行为,由本人(范某1)承担。由股票和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由本人归还,与他人无关。”

3、范某1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范某1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

曹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范某1向曹某支付1213333.3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某1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曹某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与范某1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遵守。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由曹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由范某1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曹某应占有房款1221958.84元,扣除范某1已支付曹某的332938.26元,范某1应再归还曹某889020.58元。对范某1称部分房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支付房屋租金、抚养女儿及日常消费支出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因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不宜在本案中对双方除涉案售房款以外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中法院依法维护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曹某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有二:

其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范某1与曹某虽然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但在处分房款时,范某1并未与曹某友好协商。获得的房款228万元应按协议进行分配,但范某1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平等处分权的范围。虽然范某1在庭审中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并未采纳。

其二,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曹某与范某1在此案发生之前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为财产分配比例的确定提供了重要依据,曹某可以依照其中的约定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利益。

【启发与建议】

1、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配偶及家庭的财务状况,大额收支应了如指掌,才可及时发现问题。

2、若发现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并保全财产,不要等到离婚时再处理,到时损失可能已经无法挽回。

3、订立婚内财产协议,防患于未然,也可为此后的诉讼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

4、曹某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范某1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的事实,可见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留痕,以免事后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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