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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货物险责任范围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但意外事故多数限定为与运输工具碰撞相关,故而驾驶员操作不当,货物受损并非运输工具碰撞产生,保险人并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后,是否运输中导致货物意外受损,保险人均负保险责任?
【属于保险责任的】
1.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8284号判决认为,案涉鲁花花生油在运输途中因淋雨导致138箱(每箱4桶)花生油外包装受损,影响后续销售,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损失。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非运输过程中碰撞或倾覆】
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民申4670号裁定认为,案涉保单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案涉事故系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滚落,非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发生碰撞、倾覆等情形。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8376号裁定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案涉车辆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生碰撞或倾覆,货物掉落的具体原因难以确定,不能确定本案事故中发生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永盛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货物损失属于案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或第二条约定的应由人保铜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4.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3962号判决认为,事故证明认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运载的货物(加多宝饮料)发生倾斜并大量散落在高速公路慢车道及硬路肩上,造成货物损坏的后果。该事故证明并未表明事故损失是由于车辆碰撞所致,故被上诉人永盛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5.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740号判决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认定,案涉事故是在运输过程中,因刹车制动,导致挂车所载四组电瓶滑落地面,造成损毁,且系单方事故,均不符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项基本险所列情形,不属于该保险条款所列的承保责任范围。
【履行期限届满】
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申502号裁定认为,田某龙驾驶重型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金恒通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发送该车货运的投保信息。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履行期满后,再未签订保险合同。申请人投保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标的不存在,不具备投保的法定条件。金恒通公司主张人保财险公司应对于涉案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属于运输范围】
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6533号裁定认为,民新安达公司与都邦财险苏州分公司订立货物运输保险的运输范围为苏州至全国各地(港澳台除外)、全国各地(港澳台除外)至苏州。因本案货物损失发生在从上海至深圳的运输途中,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原审判决对民新安达公司赔付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未提供明细表】
8.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申283号裁定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国内运输保险,约定“投保方式:保险人不逐笔出单,但忠杰公司应当并保证无一例外地在每次货物起运前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运输货物清单明细表,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车号、发票号、提单号、起运时间等信息,并在该明细表上签章确认,该明细表作为本保险生效的前提条件;”2018年5月20日,申请人租赁的案涉货车自广东起运货物。2018年5月22日凌晨,该车辆发生火灾。申请人并未在2018年5月21日的早上9点前将货物清单明细发送给被申请人,该车货物保险并未生效。
【非赔偿范围】
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322号裁定认为,涉案保险的性质是货物损失险,涉案保险标的即履带吊主机。故本案涉案保险责任范围,应是因事故造成履带吊主机的损失,而不应包括其他损失,人寿德州公司在对隆运公司承运的货物进行赔偿后,不应当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现隆运公司要求人寿德州公司承担隆运公司因履行运输合同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停工损失即间接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一)货物运输险
1.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其实际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并非保险人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只是该义务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产生要件。
2. 货物险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货物险的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那么,货物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是保险标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自然灾害或是运输工具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3. 承运人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故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只要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均应负责。
因承运人依法承担严格责任,故可投保责任保险分散赔偿风险。货物险系以承运货物为保险标的,并非是以承运人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只是实务中,承运人多投保货物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会理赔。不过,笔者坚持认为,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其对货物的责任利益与货主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保险人销售保险合同时不应将货物险与物流责任险混同(待后文详细讨论货物险与物流责任险保险利益不同)。
4. 货物险补充保险责任
货物险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或运输工具碰撞之类造成货物损失,至于运输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引发的单方事故、雨淋等造成货物受损,并未涵盖在货物险责任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险应予以注意,并非投保货物险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均由保险人承担。
针对常见货物险的不足,有保险公司附加类似“陆运一切险”,约定除包括常见陆运货物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是增加保险责任范围,如将“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等均列为保险责任范围,故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留意扩展货物险责任范围。
(二)案例评析
既然,保险人同意承保承运人投保的货物险,当承运人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确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中,运输工具碰撞定义为:运输工具在运动中与运输工具以外的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相撞,或在静止状态下受到该运输工具以外的运动物体碰撞。故而,(2023)冀民申4670号、(2020)苏民申8376号案例中,虽然运输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但被保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货物损失属于车辆碰撞、倾覆造成,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如(2019)甘民申502号案例中,保险合同履行期届满,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2021)湘民申283号案例中合同约定运输前应提供货物清单,且明确“明细表是合同生效前提”,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提供清单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2021)苏民申6533号案例中,合同约定运输路线,事故并非约定路线内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货物险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自然灾害或因运输工具碰撞之类导致损失,而运输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货物受损并非运输工具碰撞产生,保险人并不负保险责任。所以,货主、物流公司投保货物险时,应注意保险责任范围,尽量选择投保保险责任范围更广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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