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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一起探讨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许多权利,今天我们来聊聊表演权。
案号:(2022)沪0110民初7021号
【案情回放】
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收录在五月天发行的《步步》音乐专辑中,该专辑封面载有“MAYDAY五月天”,专辑内的歌词单上载明《伤心的人别听慢歌》的“词/曲:阿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陈信宏(阿信)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W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系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经营者,广场内循环播放了一众流行背景音乐,便对该处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原告代理人根据录音内容制作录音曲目单,其中包括《伤心的人别听慢歌》。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台湾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管辖地域行使著作权权利,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有权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的表演权,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表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根据以上定义,一般将表演权区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现场表演比较好理解,是演出人员运用专业技巧,向现场观众展示作品的形式。而机械表演一般是通过各种载体,向观众展现已经被记录的作品的形式,比如用播放器播放音乐等。
二、只要播放音乐,就会构成侵权吗?
根据上述表演权的定义,可以明确,通过音乐播放软件播放音乐,应当属于机械表演的一种,要受到表演权的规制。但是不是所有的播放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合理使用的条款,符合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作品。其中第一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们日常中为个人娱乐,在第三方平台或通过购买唱片等方式听音乐,就属于这种情形,并不会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商场的经营者提出“我播放的音乐也是通过音乐APP播放,甚至购买了会员,已经付过费了,不存在侵权问题”,这样的观点能站得住脚吗?
当然不能。通过购买音乐会员等收听音乐,一般是为了达到个人欣赏的目的。但经营者在商场内播放音乐,往往是为了营造更好的氛围,让消费者有更好的消费体验,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场经营,潜移默化中产生获利。该种行为明显也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是一种公开播送的行为,应当受到表演权的限制。
所以,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降低自身风险,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以上是本篇文章所讨论的关于表演权的情形,后续也会与大家一起分享更多与表演权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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