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限制出境

民生   2024-10-18 09:10   陕西  

一、提出问题

国庆假期,看着被执行人在境外发朋友圈炫照或者为了逃避债务,准备移民境外,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吗?

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

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二、具体操作程序  

1、申请执行人申请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法院审查与执行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向报备单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每次报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报备对象在报备期内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边检机关对其阻止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扣押当事人的护照或者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3、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没有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4、救济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第三节限制出境

215.【限制出境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216.【限制出境的办理程序】

   依照本规范第21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向报备单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每次报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报备对象在报备期内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边检机关对其阻止出境。

217.【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218.【限制出境的复议】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19.【扣留护照】

执行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执行法院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220.【外国人的限制出境】

对外国人实行扣留护照、限期出境等措施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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