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过法律的人都清楚,“仲裁”和“劳动仲裁”是两个不同概念。“仲裁”单指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个范畴,适用不同的规则。
然而,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错误地将法律有关仲裁的规定用到劳动仲裁争议裁判中,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0年前作出、早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裁决书撤销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05年5月,W先生进入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年薪税后100万元。前几年还好,从2011年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
2014年2月,W先生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年7月,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007号《裁决书》,裁决房地产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文先生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工资291666.7元。
由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接受邮件送达,该《裁决书》采用公告送达,于2014年7月24日《工人日报》进行了公告,自公告起60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房地产公司未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9月,W先生申请昌平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审查予以立案执行,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了2016京0114执620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了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0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确认了W先生的债权,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走到现在,案件一直在法律轨道上,但接下来,“跑偏”开始了。
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昌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撤销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作出《裁决书》而昌平区法院不顾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竟然受理并作出判决,撤销仲裁裁决书。而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对于昌平法院错误判决“照单全收”。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是“申请”撤销。在法律上,“申请”对应的是“裁定”,法院作出裁定后即生效,不能上诉。这与诉讼的“请求”不同。但两级法院却将“申请”作为诉讼审了两次、判了两次。
W先生是民事诉讼法法学博士。他说自己做梦也想不到,这笔10年前经劳动仲裁确认且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劳动债权会出现意外,“北京两级法院开创了将执行案件拖回一审进行审理的恶劣先例,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摘自二审判决
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两级法院审理的依据(判决书中引用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子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首先,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债权人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申报债权的情形。但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是生效的法院裁定书确定的债权,是执行转破产,而不是拿劳动仲裁裁决书申报债权。将该规定作为本案裁判依据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
不妨设想:如果W先生没有申请破产,该案一定还在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可以就本案起诉吗?申请执转破是执行行为的延续,对方依据什么法理可以对本案再提起诉讼?
两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劳动仲裁仲裁书,那么,没有被撤销的2016京0114执6209号《执行裁定书》及昌平法院(2020)京011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怎么处理?要不要撤销?如何撤销?
更关键的一点,该条法律规定涉及仲裁,其中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的情形,是依据商事仲裁书(只有商事仲裁才有申请不予执行的问题)或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申报债权的情形。
但劳动仲裁不是商事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起诉,也就不存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问题。
文章开头讲了“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现结合案情补充做些说明。仲裁是和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仲裁胡裁妄断,仲裁法等法律赋予司法对仲裁一定监督权责,通过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等方式,对其进行必要制约(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而不是诉讼实现)。
劳动仲裁则不同,它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劳动者均可向法院起诉,之前劳动裁决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劳动仲裁裁决书写明,不服裁决,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起诉,也就需要承受未行使法律赋予起诉权利的后果,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而对于法院来说,它接下来能做的,也只剩下应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却没有也不应该有对劳动纠纷的是非再评价的机会。
将针对申报债权的规则用到已经生效法院裁定书确定的债权上,将针对商事仲裁的规则适用到劳动仲裁中,无论是因为水平低还是“拉偏架”,两审法官都不可原谅。
据W先生说,二审网上开庭,主持开庭的是一名男士,二审判决后W先生给判决书上的独任法官打电话,是个女法官。“知道法官忙,但作为独任法官,再忙,开庭也该‘亲自’出席吧?找个人‘代理’开庭算怎么一回事?”
如此明显、离谱的错误,相信可以得到纠正。不过,一旦错误不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纠正,W先生的权益因错误判决受损,法院将面临国家赔偿。
后记:
本文发表之前,给一些法律人士看过。每个人都对法官“分不清”仲裁和劳动仲裁表示吃惊,也有人提出一个疑问:法院能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吗?
法学分工细,其他领域的法学大咖,不了解劳动仲裁细节并不奇怪。考虑到对法律不甚了解的网友可能也会有此疑问,干脆这里说说,作为“后记”。
法院能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吗?看看《劳动争议仲裁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针对的只是第47条规定的特定类型劳动争议,这几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用也不能再走诉讼程序, 申请撤销程序是司法对它的监督;申请撤销的期限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过了期限也就不能再申请撤销。
W先生的案件,不属于第47条规定的特定类型劳动争议,也就没有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仲裁结果,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北京两级法院撤销10年前的劳动仲裁裁决,荒唐、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