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县委书记被逮捕、起诉,马树山案办案机关做错了什么

时事   社会   2024-01-19 17:29   北京  

近日,75岁的河北省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上,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表示,马树山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直面错误和问题,应勇检察长的表态令人赞赏。对于该案,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并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正是这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让跑偏的案件回到正确轨道。


从个案的角度,对马树山的错误追究被叫停,令人欣慰。但一个正常行使举报权利、“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公民,从被立案到被逮捕,再到被起诉,一路“畅通无阻”,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如果不是媒体舆论监督并得到高层重视,案件会不会继续在错误的路上走下去?这些问题又让人格外沉重。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落实应勇检察长的要求,首先要搞明白哪些地方做错了、“戒”在哪里。


“对检察机关在此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应勇检察长指出了检察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坚守原则、依法办案,都可能让案件在错误的路上尽早停下来。


比如“监督履职”问题。应勇检察长从责己角度,只指出了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事实上,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才是本案错误的起点。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检察机关有监督撤案的权力。未做这方面的监督,任由错案继续,可见“监督履职”之缺失;


再比如“强制措施适用”问题。“不存在犯罪事实”的马树山,并不符合逮捕条件,却被批捕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逮捕条件被“架空”。


关于强制措施适用,《经济观察报》报道提到一个情节:在马树山被羁押期间,其律师曾向迁西县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但申请被拒绝,理由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违反法律错误认定,让检察机关错过了一次避免错误的机会。


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就更明显。如果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存在犯罪事实”的马树山就不会被起诉。

……

放弃原则,背离法律,导致诸多环节失守,错案越走越远,本案确如应勇检察长所言,“教训深刻”。需要指出的是,应该吸取教训的不只是检察机关,所有参与其中的机关、人员均应反思。


办了错案,对责任人应予追责,这既是对马树山本人的交代,也是对社会交代。但追责并非目的,吸取教训、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才是根本所在。


“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应勇检察长道出了百姓的期待,也为检察机关指明了努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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