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共同犯罪案件只有从犯,“主犯”去哪儿了?

时事   社会   2023-11-24 10:01   北京  

笔者手头有一起案件的两审判决书,作出判决的分别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走私共同犯罪案件。懂法律的都知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可以没有从犯,但不可能没有主犯。然而,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所有被告人都是从犯,没有主犯;二审,对于部分被告人,“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依据不足”,但判决书并未出现“主犯”字样,二审法院回避了主犯还是从犯的认定。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对这几名被告人的一审量刑予以维持。


“没有主犯”的结果,是作为从犯的陈碧林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受到最重的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主犯去哪里了”,是同案犯和公众心中的困惑,也是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追问。


要说清这个问题,需要先介绍一下案情。2017年7月至9月,香港新兆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陈碧林在东莞、深圳等地收购废铁,安排王峻峰负责寻找货运公司,通过比较确定了3家货物代理公司,与其签订到达目的地港口的包干代理协议,约定“全程各环节费用责任包干后均由乙方(货代公司)承担,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而货代公司包揽业务之后,在陈碧林、王峻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出口报关事项层层转包给报关代理公司,组织、实施低价报关行为。2017年9月,报关代理公司实施的低报出口行为被海关查处。


该起共同犯罪,共有三个环节:发包人陈碧林、王俊峰;货代公司;报关代理公司。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第一个和第三个环节,中间环节货代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均未被追究。


具体实施低价报关偷逃税款行为的,是报关代理公司,这应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依据不足”的原因;陈碧林、王俊峰为“下游”行为担责,这也是两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的依据。



据悉,陈碧林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其无罪、罪轻的证据,在这里不过多展示,只提一点:按其自述,作为发包人,他选择的3家货代公司,都是当地资质高、规模大、信誉好、专业性可靠且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可见其长期合作守法经营的初衷,从未有过走私逃税想法。至于包干价格,也是根据货代公司报价而确定,从没有人以任何形式告知他包干费用不够。


三个环节,发包人和报关代理公司均受到刑事处罚,而作为“中间环节”的货代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去哪儿了?


事实上,在本案侦查机关衡阳海关辑私分局的“衡关缉刑诉字[2019]0001号”《起诉意见书》中,3家货代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均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对于某货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起诉意见书》表述是:“犯罪嫌疑人作为货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新兆通公司给出的‘包干’费,除去成本和利润以后,自己计算出废钢铁的报关价格为0.044美元/千克(约合294元人民币/吨),并委托他人联系报关公司报关…… ”其他货代公司及责任人员,也起了基本相同的作用。


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共同犯罪涉及的三方中,货代公司处于中间环节,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在发包人给出的包干价格的基础上大幅压低报关价格,从犯意产生到具体实施犯罪,起着主导作用。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辑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货代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发包人和货代公司的刑事责任而言,一个基本逻辑是:既然发包人是为“下游”行为负责,那么,如果货代公司的犯罪事实不清,那么,作为其“上游”的发包人,也就不应被追究;如果对发包人定罪,货代公司也就必须被追究。


特别值得一说的是,侦查机关是将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也只有一并起诉、一并审理,才能分清责任,实现罪刑相适应。然而,在犯罪嫌疑人均到案、侦查机关全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对货代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另案处理”,令人费解。“另案处理” 背后有怎样的玄机,除了检察机关的自查,纪检监察机关也有必要盯一盯。


到底谁是这起共同犯罪的主犯、又是谁放纵了犯罪,我不下结论,但司法机关不能任其“不明不白”下去。在案件材料中,我看到一份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多名法律学者对本案的论证意见,对于“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结果,他们表达了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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