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庆市联合调查组调查,重庆市民反映的燃气表“跑得快”问题得到确认。
这次事发,至少有两点原因,一是涉及市民多,引发众怒;二是多收“力度”太大,一个家庭、一个城市燃气用量基本是稳定的,公司利润突然暴涨8倍(下图),说没猫腻怕是连自己都不信。
如果燃气公司不那么贪心,多收费人群小点儿(可以定时换),“力度”上有点节制,也许可以“细水长流”地多收下去。人家房子一年没住人,跟人要万八千燃气费,怎么可能不暴露呢?
这件事影响有多恶劣,这位网友归纳得到位:
到目前为止,燃气公司承受的后果是:撤了董事长;多收的钱全额退款。
董事长该撤,但这主要是内部责任追究,跟市民没大关系(气会顺一些?)。
至于“全额退款”,退的钱本来就不是燃气公司的,退了钱,它并没有损失什么。如果这件事以退费结束,燃气公司相当于毫发无损,那也太便宜它了。
有人说这件事涉及诈骗犯罪。刑事认定可能会有争议,但民事欺诈基本可以确定。
调查组通报提到多收费的几个原因,“错抄错估”也好,“计费周期”混乱也罢,看似是管理问题,然而,当这些问题导致的结果共同指向大规模多收费的时候,它们就不再是管理疏忽,而是多收费的手段。
通报还提到“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价格政策白纸黑字,“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燃气公司有意不执行。价格政策,市民并不了解,燃气公司通过不执行政策达到多收钱的目的,谁敢说这不是欺诈?
关于欺诈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民与燃气公司关系受该法调整)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燃气公司有没有人会因这件事坐牢,我不敢说,但多收的钱,必须依法“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