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式执法,让守法公民“在劫难逃”

时事   2024-05-12 08:15   北京  


一段云南交通执法人员“碰瓷”式执法视频,引发极大关注:行车记录仪录像显示,车辆疑似拐弯汇入道路后,从马路旁冲出了五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车辆减速时,一名执法人员直接扑到了车辆前机盖上……


这起案件最终怎么处理的,新闻报道媒没提及。如果司机最终未被“陷害”,他最应该感谢的,是行车记录仪。没有它,面对执法记录仪记录(一定是对他不利的记录)和多名执法人员的“众口一词”,彻底说不清。


“说不清”的后果,是出更多钱,甚至坐牢。把执法人员撞伤,一部分司机估计当场吓傻了,面对执法人员“私了”建议,部分人会选择接受。


一开始不接受的,执法人员会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在执法过程冲撞执法人员,面临以妨害公务罪被刑事追究的风险。为了不坐牢,一开始不接受的,多数人会选择接受。


认为自己没撞到人,坚持不接受的,也会有。但除非有行车记录仪记录等脱罪证据,否则很有可能要在监狱待上一段时间。


社会上碰瓷,有个人,也有团伙。和他们相比,执法人员碰瓷,取证方向更准确,取证方式更专业,尤其是执法人员身份,让执法对象“在劫难逃” 。


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执法对象”。这起新闻备受关注,让人产生深深恐惧的原因,正在于此。


当地称已经在查。作为公民,我想知道:


第一,这是这个“团伙”第一次碰瓷,还是众多碰瓷中的一起?把他们处理过的交通违法案件梳理下,向被处罚人做调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征集相关线索。


第二,碰瓷是这个“团伙”的个人行为,还是接受指令后的职务行为?


法律上对于碰瓷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有治安处罚,也有刑事追究(多以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定罪)。如果碰瓷系个人行为,考虑到其执法人员身份,建议照此办理罪加一等。


如果是职务行为,那追究责任的范围会更大,包括执行者,也包括决策者。


作为律师,我想提醒大家的是,碰到类似可疑情况,不要接受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而是打110报警。不接受现场执法,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撞的是执法人员的同事,由他们调查处理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处理,他们应依法回避。


最后建议:没装行车记录仪的车主,去装一个吧。有些时候,不被执法人员陷害,它几乎是唯一依靠。


明言法事
法眼看社会,明辨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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