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件始末,通报说得很清楚,我不赘述。
说实话, 这篇通报写得比较糟糕。这种引发民怨沸腾的案件,哪些表述、措辞可能挑起新一轮不满情绪,对此该有研判。可惜,也许是为了急于说明处理没问题,一些表述让人有了“拉偏架”的感觉。
关于受害人身份,不少网友对于没提他是退伍军人不满。我觉得,如果在法律上打退伍军人并不“罪加一等”,不提倒也没大问题。
但对于打人者,写她曾从事什么生意的目的是什么?让公众她觉得是个正经人,不至于因“无固定职业”产生“无业游民”的不良印象?
写打人者“前往医院预约就诊”,是想说明逆向行驶情有可原吗?写受害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是想说他对于女子与他人发生剐蹭负有一定责任,女子发飙打人“事出有因”吗?
以“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否定打人者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律上更是站不住。
但站不住的结论,却得到不少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背书”。比如:
中国政法大学陈碧教授,引用两高司法解释,认为警方认定打人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是对的。
陈碧教授引用的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看看第二款是怎么规定的: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对比一下事发过程和打人女子行为,这算“偶发矛盾纠纷”吧?自己违法导致事故却迁怒于他人进而大打出手,再明显不过的“借故生非”。“行车纠纷”引发打人,并不被排除在“寻衅滋事”之外。
认定“寻衅滋事”,与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有距离,二者之间差一个“情节恶劣”。
上面是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情节恶劣”的规定,其中(七)是兜底条款,用不用它,取决于当地办案机关的判断。从通报看,不用。
有可能用上的,是(四)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按照受害人林先生说法,女子多次殴打,除了手,也用到手机。
而一些网友通过回看录像等技术手段,也确认女子打人用了器械。
上述信息、图片来自微博等网络空间。除非确认有人造假,否则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信息。是否持械打人,是女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情节。遗憾的是,青岛通报对此只字未提。
希望当地对此做必要回应,否则,这将是这一事件留给公众的一个悬念、留给未来的一个疑点。它对于司法公信力的伤害不可小觑。
总结一下就是:如果恶女子最终不被追究,那只能是因为其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而非“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