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会因为拍《八角笼中》坐牢吗?

时事   2024-11-22 11:00   北京  


从昨晚开始,#王宝强被举报涉嫌欺诈#一直在微博热搜榜上,并长时间占据第一。


事件因电影《八角笼中》而起,按照报案人成都一家格斗俱乐部的说法,它为电影拍摄付出数百万元,而王宝强承诺以电影票房的5%作为回报(票房22亿,算下来是1.1亿),但王宝强“翻脸不认账”。俱乐部认为受到欺诈,以诈骗罪向警方报案。


报案人公开了警方接报回执。这个回执可以证明也仅能证明,举报人曾向警方报案。至于俱乐部是否被欺诈,王宝强是否涉嫌诈骗,要根据后续警方是否立案才能判断。


王宝强工作室很快回应:



到目前为止,王宝强本人尚未回应,倒是《八角笼中》制片人刘勇感觉“太气人了”,“站出来替宝强哥说清楚”,并发出多张聊天和付款截图:



作为律师,看完这些材料,我的大致判断是,双方在影片回报上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有仲裁约定,则需仲裁)。警方以刑事手段介入的可能性不大。


对此,报案人未必不清楚,但作为公民,向警方报案仍是他的权利。至于是否立案,那是警方的事情。


不过,即便警方不立案,报案、上网这一番操作下来,王宝强声誉恐怕也不可避免地受损。


有人会说:“不立案不就是还了他清白吗?”对于先看到说他是恶人,后看到不立案的人,不立案确实有“还他清白”的效果。但有些人,只看到说他是“恶人”,后续进展没看到,王宝强“恶人”的印象也就留下了。后一种人占多大比例很难确定,但一定有。


有些时候,对人声誉的损害就像“泼出去的水”,泼出去就无法收回。说这些,并非不让当事人报案,也不是说不能在网上发,但应有限度,当事人和公共平台都要有节制。


说到王宝强,想起一桩陈年旧事。2016年他离婚时,新华社发了一篇评论,说他“炒作家丑令人不齿”。我觉得文章站不住,写了一篇文章反驳,当时反响很大。网上还有这两篇文章,附在这里。



明言法事
法眼看社会,明辨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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