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
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个出现在2016年的法院判决的典型性案例,这个案例当中有一些比较关键的词语,民事 | 交通事故 | 赔偿权利人 | 过继 | 收养关系。通过案件的叙述大家可以看出,一起交通意外造成了丁某玉的死亡,因为涉及死亡,就涉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赔付,但是逝者丁某玉无亲生子女,只有一个经过村民委员会和县区公安局派出所,共同认定的证明,证明丁某辉是“过继”给丁某玉的,但是非常重要一点那就是双方并没有成立法律上认可的收养关系。
其实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给理赔人员和涉及收养、领养、过继的家庭提一个醒。
对于理赔人员这些近亲属户籍相关证明一定要审验细致,确保无误,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对于伤亡人员与相关保险金获赔人员的关系进行甄别和厘清,而不是单纯的使用约定俗成的思维惯性,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不惜赔,也不滥赔。另外就是涉及收养、领养、过继的家庭,一定要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明确法律的权属关系,而不是依据乡风民俗,尤其涉及保险、法律、继承方面,更需要及时厘清法律关系,防止出现无法依法保障自己利益的事情发生。所以与其在事情发生后再着急的补充材料,收集材料,乃至于铤而走险的编造材料,不如提前依法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整,以备无患。以下就是判例要旨,大家可以收藏记录。
所以我们的工作不仅是死记硬背,更不是囫囵吞枣,而是要边做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