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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汽车   2024-09-14 23:54   江苏  

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

今天与大家分享一篇来自于“保险诉讼参考”题目为《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且重要信息均为手写并捺有手印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0日19时许,陈某早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宋某只发生交通事故,致宋某只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早叫来李某静到事故现场为其冒名顶替为肇事司机。陈某早随后逃逸。宋某只于同日在医院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早负全部责任,宋某只无责任。 

2019年1月7日,陈某早与宋某只亲属达成协议,陈某早赔偿宋某只亲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计37万元。该协议已于同日履行完毕。 

陈某早驾驶的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丁某凤,该车的登记车主系陈某皇。原告丁某凤系陈某早、陈某皇之母。原告丁某凤为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系原告丁某凤,责任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陈某早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10日,即陈某早到交警部门投案和被取保候审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向丁某凤及陈某早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丁某凤、陈某早及李某静签字确认;同日,丁某凤、陈某早及李某静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放弃索赔声明》上签字。《放弃索赔声明》主要内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兹有丁某凤/陈某皇(被保险人或车主)所有车辆在贵公司投保。于2018年12月30日由陈某早驾驶保险标的在安阳县安丰乡发生碰撞致人死亡并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本人因顶包、更换驾驶员、逃逸,自愿放弃上述事故的全部损失、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索赔权利,并由本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 

丁某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7万元。


一审判决的结果: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放弃索赔声明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最终判定阳光财险赔偿原告请求的保险赔偿金37万元。


一审结束保险公司败下阵来,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气馁,选择了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审判决的结果:
经过一系列建立在实事求是基础上的努力,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时保险公司维护了保险实事求是原则,以及保险条款其庄严的合同属性。


后被上诉人申请二审再审,最终还是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二审再审判决的结果:


其实通过这个案例的反反复复,三轮的司法审判,虽然最终有了一定的分晓,维护了公平公正。但是给我们理赔人员也有一定的启示和思考,以前我们经常听说因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没有将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的内容明确告知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无法及时明确的了解条款内容,在涉及理赔诉讼时,对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并给条款起了一个非常“响亮”的名字叫做“格式条款”,现在在这个案例中,县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放弃索赔声明》,也冠上了“格式条款”的大帽子,保险公司自然离败诉不远。



幸好河南阳光财险的这位理赔人员使用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放弃索赔声明》,《放弃索赔声明》上的署名、保单号、事故时间、驾驶员名字、事故号、放弃索赔原因(即顶包、更换驾驶、逃逸)等核心内容均为被保险人、实际驾驶人、顶包人手写内容,并且不存在任何的引诱和胁迫,因此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应。

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涉及反欺诈工作时,要将工作做细,做扎实,抓住当事人和被保险人,不要怕麻烦,否则后续将功亏一篑。

正所谓案例虽好,可不要只看热闹哟......



(案例来自于保险诉讼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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