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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2024年第3期
张乾友,现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致力于公共行政学和政治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已出版专著6部,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紫金文化人才培养工程”社科优青。
摘要: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也包含自下而上的根源。从自下而上的视角出发,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价值主体,希望通过自己的价值创造行为来寻找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发现,自己的社会位置只能通过社会的分类体系而得到定位,于是,个体性的价值创造行为就转化成了群体性的分类斗争。分类斗争是社会中自发的秩序建构行为,它需要得到国家的确认,而治理的过程就表现为国家通过对分类体系的制度调整来回应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们所发起的分类斗争的过程,其结果则是将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们变成了分类权力的客体。这样一种关于治理的理解让我们既得以正视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存在,又得以发现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变成权力客体的不可避免性。
关键词:价值主体;权力客体;分类权力;分类斗争;治理
传统上,我们关于治理的理解是自上而下展开的。作为一种生产秩序的活动,治理的通常起点是权力。一个社会要得到治理,首先需要以某种方式生成权力,然后明确谁能够拥有或行使权力,进而,掌握权力的人就可以通过权力来实现自己的意志,而这种得到实现的权力意志就表现为社会的秩序。在这里,治理表现为一个权力的自我实现的过程,而人则是作为权力客体存在于治理过程中的。这样一种理解无疑描述出了治理的重要特征,但并非全部特征。如果治理仅仅是由权力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过程,那广大的治理对象在其中就完全是消极的,是外在于治理秩序的,相应地,要治理一个社会,就是要用一种外在于社会的结构去改造社会,就是要用国家去“殖民”社会。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家与社会必然处于持续的对抗之中。而从实践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如此对立,国家并不必然是外在于社会的,而是可能与社会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是社会自身的发展目的和终点。从这样一种自下而上的视角出发,社会可以被理解为人们自发开展秩序建构的空间,其中,每一个人都作为一种价值主体,通过自己的价值创造行为来寻找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来明确彼此间的关系,来形成一种社会性的秩序。但这样一种自发的秩序建构必然产生争议和冲突,反而使社会秩序面临威胁。要消除这种威胁,社会便求助于国家,要求国家对社会自发展开的秩序建构予以制度化。
在这里,社会与国家的中介便是社会的分类体系。人们在自发的秩序建构中形成了一个个社会类别,并通过这些类别来定位彼此间的关系,国家则以制度的形式让这些类别具有了正式性和权威性。在这种理解中,治理的过程表现为国家通过对分类体系的制度调整来回应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们所发起的分类斗争的过程。通过这种回应,社会得以进入国家,社会的每一构成部分——也就是作为类别的个人——则都在国家中实现了自我。就此而言,从自下而上的视角出发,治理的过程实际上是让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得以通过分类体系进入国家,进而实现自我的过程。不过,这并不是一种主体化意义上的自我实现,而是一种客体化意义上的自我实现,个人通过进入治理过程来寻求自我实现实际上是寻求成为权力的客体,而治理就是把价值主体变成权力客体的过程。就此而言,从自下而上的视角出发,我们得以正视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存在,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得以发现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变成权力客体的不可避免性,而这种不可避免性的根源就是人在社会中的类别性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治理与价值、分类之间存在复杂的联系,而本文就是澄清这种联系的一种努力。
一、价值及其分类
要自下而上地理解治理,就是要从个人的视角出发理解治理,就是要以个人的价值实现为起点来思考治理。在《红楼梦》中,贾宝玉的一个关键出场信息是“抓周”:“那年周岁时,政老爹便要试他将来的志向,便将那世上所有之物摆了无数,与他抓取。谁知他一概不取,伸手只把些脂粉钗环抓来。政老爹便大怒了,说:‘将来酒色之徒耳!’因此便大不喜悦。”在这段不足百字的话中,曹雪芹生动地描绘出了贾宝玉的天性及其与整个父权体制的矛盾,而我们也得以从中一窥自古以来价值与分类的关系。“抓周”的礼仪在公元六世纪时的《颜氏家训》中已有记载。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礼仪,根据前文的说法,是要“试他将来的志向”。不过,鉴于“被试”的年龄只有周岁,这一测试更准确的功能是测试“被试”的天性与社会价值体系间的匹配性,即要测试“被试”有无潜力成为一个有价值之人。在这里,有价值之人是以有价值之物为参照的,贾宝玉是否有潜力成为一个有价值之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抓取“世上所有之物”中的有价值之物。不过,贾政不可能真的将“世上所有之物”摆在贾宝玉面前,他所摆放的必然是他眼中的有价值之物,所以,当贾宝玉“一概不取”,而是抓来不知何时混入其中的无价值的“脂粉钗环”时,他才会“大不喜悦”,因为这意味着他所坚守的价值体系受到了否定。同时,“所有之物”内部也存在价值上的差异,所以,从贾政的角度来看,抓周的社会含义就是在一个有价值之人的预期下,贾宝玉到底会成为一个多大程度上的有价值之人。
那么,从贾宝玉的角度来看,抓周的社会含义又是什么?首先,抓周作为一种社会仪式的存在表明,社会期待他成为一个有价值之人。扩大而言,这种仪式向在场的所有人传递了一种普遍的期待,即社会期待所有人都成为有价值之人,毕竟,所有人都经历过周岁,也就可以想象自己经历过——无论是否实际经历过——抓周,也就可以从中体验到社会对自己的期待。其次,在抓周这一概念中,“抓”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所以,成为有价值之人的问题不是一个自由探索的问题,而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即贾宝玉只能在既有的有价值之物中做出选择,而不能选择那些无价值之物。甚至,所有不以既有的有价值之物为目标的选择都是无价值的选择。再次,价值选择的实质是一种分类选择,如《颜氏家训》记载,在抓周的用品上,“男则用弓矢纸币,女则用刀尺针缕”。在这里,男女在抓周用品上的差异表明男性和女性分属不同的社会分类,而男性和女性内部的不同用品又喻示着个人被期待进入的具体社会分类。在“被试”不能选择无价值之物的意义上,他们的价值选择就不能脱离“所有之物”所代表的既有社会分类。换句话说,对周岁时的贾宝玉——也就是所有未来的社会成员而言,抓周这一仪式所传递出的社会信息就是,如果他想成为一个有价值之人,就必须进入某个特定的社会分类。这就是道格拉斯所说的,“要知道如何反抗我们制度的分类压力,我们可能想要开启一种独立的分类实践。不幸的是,我们可以用来思考的所有分类都是与我们的社会生活一样现成提供的。要思考社会,我们手边拥有的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向彼此谈论我们自己时所使用的那些分类”。
从某个角度来看,价值是一个可量化、可计数、可比较的范畴。比如,格雷伯与温格罗在考察官僚制的起源时讲到,早在公元前6000多年,在现叙利亚地区的乡村中,便存在一些公共的计数机制,用以记录每个人到底为村庄或他人做了多少有价值之事,进而为人们确定彼此间的价值关系提供一种清晰可见的数字基础。如果所有价值都能以这种形式存在,那么,成为有价值之人就是一件高度个人化的事情。在这里,人的价值是通过事的价值得到体现的,而事的价值是可以通过标准化的方式得到测量和计数的,所以,要成为有价值之人,就是要去做有价值之事。而在许多人都希望成为有价值之人的条件下,价值就获得了一种比较性的含义,要成为有价值之人,就是要成为比其他人更有价值或至少不比其他人更无价值之人,就是要去做比其他人更多或至少不比其他人更少的有价值之事。无论如何,由于什么是有价值之事的标准是确定的,对有价值之事的计数标准也是确定的,那么,要成为有价值之人,就是要按确定的计数标准去做特定数量的有价值之事。
格雷伯与温格罗讲的例子是现实存在的,也是高度简化的。公元前6000年时的社会是一种缺乏复杂社会分工的社会,人们从事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所以,无论是为自己做的事、为他人做的事还是为集体做的事都可以得到标准化的处理,使得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能够较为清晰地判断每个人的价值。但即使是在这样简单的社会中,人们也会逐渐形成不同的分类。既然确定每个人价值的前提是测量和计算其到底做了多少有价值之事,为了提高这种测量和计算的效率,慢慢就会有更擅长做这一类事的人专门承担起这一部分工作,由此成为官僚,即在村民之外又出现了官僚这一社会分类。官僚的活动与村民的活动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使得人们不再能够根据同一标准来判断二者所从事之事的价值,也就不再能够根据他们所从事之事的价值来判断他们作为人的价值了。在存在不同分类的条件下,要判断一个人的价值,我们首先需要知道他所属类别在社会分类体系中的价值,然后才能根据他所属类别的价值标准来判断他的价值。而在整个社会中,不同类别的价值并不必然是量化、计数和比较的结果。
在前面的例子中,村民与官僚两种类别的分化体现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在逻辑上,这种发展应该产生积极的生产功能,即由于官僚的工作帮助村民们准确地测定出了为自己、他人和村庄创造出的价值,使后者的价值创造行为得到了恰当的承认,因而被激励去创造更多价值,从而提高了整个村庄的价值创造能力,反过来也为官僚作为一个类别的独立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如果是这样,那社会分工就通过提高生产效率而催生了社会分类。而且,在理论上,只要我们能够找到关于生产效率的测量工具,就能计算出村民与官僚两大类别的工作整体上对村庄生产效率的贡献率,就可以由此来确定二者的相对价值,也可以由此确定每一个人在村庄中的具体价值地位了。当然,村民与官僚间的价值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实践中,官僚工作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村庄整体生产效率,所以,仅仅从生产的角度来看,村民与官僚两个类别的价值并不存在确定的高低次序。但无论如何,在因分工而产生的分类中,类别间的价值差异总是可以客观确定的。无论是村民还是官僚,他们所从事的有价值之事都具有外在的形式,而其他主体也正是通过这种外在形式来判断他们价值创造行为的价值。
考虑三种高度简化的情境。情境一,村庄里有100位村民,经过特定时间的劳动,整个村庄产出了1000单位的产品;情境二,村民中有10位成为官僚,经过相同时间的劳动,整个村庄产出了1200单位的产品;情境三,村庄里还是有90位村民与10位官僚,经过相同时间的劳动,整个村庄产出了800单位的产品。情境二的出现表明分工提高了效率,进而,官僚这一分类的形成就获得了生产上的合理性。情境三的出现表明分工反而降低了效率,但通常来讲,官僚这一分类并不会因此消失,而是会持续存在下去。并且,无论分工在实践中是提高还是降低了效率,从一般社会经验来看,只要出现了官僚这一分类,它似乎都是比村民更有价值的一种类别,在抓周中,如果被试的婴孩抓取的是代表官僚而非村民的用品,满怀期待的成人们显然会高兴许多。这表明,即使村民与官僚所创造的价值有着客观的外在形式,两种类别的价值关系也并不取决于与它们相关的外在价值,扩大而言,在任何分类秩序中,外在价值都不是不同类别间价值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二、分类权力与社会排序
用钱穆的话说,中国很早就形成了一种“四民社会”,建立起了由士、农、工、商四种类别构成的社会分类体系。这一分类体系首先是一种分工体系,四种类别承担着不同的生产职能,而且,从时序上讲,工与商两种类别是从士与农中分化出来的。在分工体系的发展代表着生产进步方向的意义上,工与商在外在价值的创造上应该有着相对于士与农的优势——“工人商人全由贵族御用,指定世袭”的状况就说明了这一点,否则,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本身就比较低下的条件下,社会不可能有足够的剩余资源来养这样两种“闲人”。但在“四民社会”中,工与商的排序则明显低于士与农,表明决定不同社会类别价值排序的并非它们外在价值创造上的差异。
布迪厄指出,“当我们提出分类的问题,我们需要知道,紧要的是一个权威的问题”。在“四民社会”的概念中,“民”是“社会”的构成要素,所以,士、农、工、商都属于社会分类。在钱穆主要是出于与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作对比的需要而构造出“四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意义上,他头脑中还存在一个与社会相对的国家,而在国家中又存在一些别的分类,即君、卿、大夫,如古代村庄的例子表明,官与民的分化本身可以被视为社会分工的一个结果,但随着官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分类,它的存续便不再受到分工逻辑的支配,而具有了某种自主性。官与民的分化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分化,这种分化除了具有生产上的功能,也具有治理上的功能,即通过让某些人专门从事治理活动,将更有利于使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在这里,让某些人专门从事治理活动的主要表现就是让某些人专门行使治理权力,所以,官与民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掌握了治理的权力。
治理是一种生产秩序的活动,而权力的功能就是生产秩序。从字面来看,秩序可以被理解为人与人间的次序,在社会的层面上,秩序的形成就是每一个人都得以明确到底谁排在自己之前、谁排在自己之后的过程。换句话说,当每一个人都得以明确并接受了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整个社会就处在了一种有序的状态。在这里,不同人可能对自己应处的社会位置提出冲突性的主张,从而使社会陷入潜在的或实际的失序,而权力的功能则在于消除这种冲突,让人们接受一套既定的位置体系及其背后的排序原则,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理论上,权力可以为每一个人指定一个具体的社会位置,但这么做需要治理者具有强大的技术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中,技术能力的功能是为每个人的社会位置提供客观依据,使人们有理由接受它们,使社会秩序具有合理性;控制能力的功能则在于保证人们不会挑战既有秩序。但即使拥有这样的能力,要维护这样的秩序,成本也极为高昂,同时,社会也将失去所有活力,而陷入一种凝固的状态。所以,在实践中,治理者更多采用分类的形式来行使权力,通过将人们放入不同的类别来让他们接受自己所处的社会位置及其排序。相应地,治理权力也主要表现为一种分类权力。
分类权力是一种命名的权力。如勒格兰所说,“分类包含了一种表现性的权力(performative power),可以命名,并将某种特征和价值标准刻进类别或群体之中”。当然,这种命名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首先,命名可以采取确认的形式。如前文的分析所表明的,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将自发地形成一些类别,分类权力则可以通过对这些类别的确认来让它们获得治理含义。如果得不到分类权力的确认,自发产生的社会类别就将缺乏社会合法性,而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状态。比如,在士、农、工、商被作为社会类别正式提出之前,专门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早已存在于社会中了,但却是在得到分类权力的确认后,他们才获得了社会合法性,才使自己获得了社会意义上的可见性。至于那些未得到分类权力确认的社会群体,则仍然处于不可见的社会状态之中。
其次,命名也可以采取更名的形式。比如,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一种不同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专车”开始出现,并凭借其需求匹配优势和更优质的服务挑战了前者的市场地位,让前者的从业者作为一种社会类别的地位陷入了危机。经过复杂的话语论争和政策博弈,最终,监管部门将“专车”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予以法律确认,并出台了专门的管理规章,通过将“专车”更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而将它的从业者从“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者的替代类别变为后者的一个平行类别。
再次,命名还可采取起名的形式。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在各方协调下,1998年8月,由李嘉诚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000万港币、教育部予以财政资金配套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正式启动,开始定期评选“长江学者”这一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在这里,通过创造出“长江学者”这一名称,相关部门在中国的学术人才队伍中辟出了一个新的类别,而通过赋予这一类别特殊的政策地位——如其最初由院士评审,当一个人被评为“长江学者”,他就获得了崇高的学术地位,而作为一个集体,“长江学者”则成了仅次于院士的人才类别。
分类权力也是一种排序的权力。当社会中因为分工而产生了士、农、工、商四种类别,每种类别可能都希望证明自己相对于其他类别的优先性,分类权力在确认它们的名称时,必然也需要确认这些名称的陈列次序,由此就让不同类别获得了一种正式排序。当人才主管部门计划创造出“长江学者”这一新的人才类别,它马上就要面临如何为它排序的问题,即将它排在什么之前、什么之后的问题。如果不能明确排序,“长江学者”就无法进入既有的人才分类体系,就无法成为一个社会类别。而通过赋予其由院士来进行评审的高规格待遇,“长江学者”就成了人们眼中仅次于院士的人才类别。在出租汽车的例子中,主管部门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作为两个平行类别,这本身也是一种排序,通过这种排序,分类权力就在两种出租汽车从业者之间建立起了一种非替代性的竞争关系。可见,排序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分个高下,排序之所以构成一种权力,就是因为它能在人们难以分出高下的条件下人为制造出高下,同时在人们倾向于分出高下的条件下限制这种区分。无论如何,排序都是权力的产物,而非自然结果,也非人们价值创造成绩的客观呈现。
分类权力还是一种确立制度地位的权力。如前所述,从事士、农、工、商四种活动的人必然早于这四种社会类别,而且,随着这四类活动在社会中重要性的增加,社会内部将生成使他们成为独立类别的客观需求,但只要分类权力尚未为他们正名,这四类人就仍不拥有合法的制度地位,因此也不拥有完整的社会合法性。在这里,分类表现为一个创设制度的过程。将某些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就是为他们创设一套专门的制度,赋予他们独特的制度地位,适用特定的制度规则,由此将他们纳入既有的制度体系。又如,“长江学者”的产生就不仅仅是将一群学者纳入某个分类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创造新的制度空间的过程,其具体表现是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来明确这类人才的评审规则和政策待遇,由此赋予他们在现有制度体系中的明确地位。在这里,制度地位是一种类别社会合法性的核心构成要素,因为制度代表了一个社会共有的价值体系,只有当一种类别得到了制度的确认,人们才能在社会层面上定位它的价值。反之,如果没有得到制度确认,即使一些群体能够基于其他理由提出看似非常有说服力的价值主张,其他人也将无法确认这种主张的社会合法性,使得前者的存在与价值创造行为都只能处于合法性缺失的状态。
无论如何,分类权力的行使将建立起一种分类制度,其中,不同社会类别都将获得正式名称与制度排序,从而形成一个个制度化的类别空间,也让处在不同类别中的每一个体都获得了一种明确的制度位置,使每一个体都可以通过这一分类制度来定位自己与彼此,由此将所有人放入同一个分类秩序之中。
三、分类斗争及其制度回应
前文表明,首先,对任何人来说,成为一个有价值之人的过程其实是一个进入社会分类体系的过程;其次,社会的分类体系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分类权力的产物,分类权力通过命名、排序、确立制度地位等形式建立起一个社会的分类体系,也使人们得以形成一种分类秩序。就此而言,如果说创造价值并使其得到其他人的承认确是人们开展社会交往的内在动力,那么,在这一动力的驱使下,人们的社会交往就将表现为不断寻求进入社会的分类体系,也就是得到分类权力之承认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承认不会是自动做出的,而必然是人们持续斗争的结果,所以,分类斗争就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中最重要的形式,而对分类斗争之回应则成为一个社会之治理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
自黑格尔提出“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命题以来,承认斗争被视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基础性动力。如果说在20世纪前半期,由于以再分配为核心诉求的工人运动占据着社会运动的主流地位,承认斗争的现实重要性尚未充分显露的话,到20世纪后半期,越来越多的社会运动则不是以物质资源的再分配,而是以对某些未受恰当承认之群体身份的承认为目的的,因之,学术界也开始倾向于使用黑格尔所提出的承认斗争来指称这些运动。不过,承认斗争的概念本身并不预设制度的在场,甚至,在未受恰当承认可以被视为制度不正义之结果的意义上,承认斗争可能指向挑战甚至推翻既有制度的方向。因此,在理论上,承认斗争本身并不构成有效的治理输入;在实践中,这样的承认斗争往往也只能成为抗议运动,而难以产生持久性的影响。承认斗争要构成有效的治理输入,就必须与制度产生联系,将自己的诉求变成制度化的实践。而当它进入到制度的领域,也就进入了分类的领域,从承认斗争变成了分类斗争。
20世纪60年代,美国公共行政学界发生了著名的“新公共行政运动”,一群年轻的理论研究者在经历了实证主义革命洗礼的美国学术界发起了理论研究的“为承认而斗争”,试图证明理论研究作为知识的合法地位。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这种斗争一直是以社会运动的形式存在的,理论研究者们主要是通过一个非正式的学术团体“公共行政理论网络”来开展对内对外的学术交往。但到21世纪初,这种斗争遇到了一些制度性的困难。经过多年斗争,理论团体到这时已经取得较大学术影响,他们自己编辑出版了学术期刊,也举办了一些大型学术会议,但由于没有正式组织身份,他们是否在知识产权的意义上拥有自己编辑出版的期刊?是否拥有银行账户和纳税人账户来处理办会相关的财务问题?这些都成为困扰理论团体的现实问题。于是,在经历众多不便之后,“公共行政理论网络”最终注册为“非营利会员组织”,成为美国法律中的一个正式组织类别,而这群理论研究者也由此进入了制度性的分类空间之中。
相比之下,格雷伯的经历则具有相反的含义。他在2000—2002年间参与了当时“全球正义运动”最重要的组织者“纽约直接行动网络”的工作。这也是一个非正式团体,它什么都不拥有,直到有一天,有人送给它一辆车。作为非正式的网络,它无法拥有汽车,所以只能找一位志愿者作为它的合法所有者。但很快,网络的每周例会就变成了这辆车的违章讨论会。于是,不久,网络便举行了一场募捐会,任何人只要捐出5美元,就可以拿他们准备好的锤子锤击这辆车。而这场锤击会也彰显了该网络反分类的决心。在这里,拒绝拥有财产、拒绝被分类本质上是拒绝成为制度的构成部分,这也是“全球正义运动”作为无政府主义运动的内核所在。但在更多时候,当代社会运动都是作为承认斗争而产生的,带有在既有分类体系之外建构自身社会身份的企图,最终却不得不转型为分类斗争,要么进入既有分类体系,要么被既有分类体系接纳为一个新的类别。唯有如此,他们的存在与行动才能获得制度含义,他们才能通过使自己成为制度的一部分而对制度的其他构成部分产生影响。
分类斗争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社会斗争,也是一种政治斗争。作为社会斗争,它涉及不同群体间的社会关系,目的是明确各自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如布迪厄所说,“对社会世界之感知的种类,从它们最本质的特征来说,是对社会世界之客观结构的内化与结合的产物。结果,它们驱使行动者去接受社会世界的本来面目,将其视为理所当然,而不是去反抗它,去对比其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当社会结构以分类体系的形式存在,这一体系就构成了人们的认识工具,通过它,人们得以认识自己与彼此以及整个社会世界间的关系,并由此接受所有人都需要通过进入某个类别而获得社会合法性的现实。比如,对今天的中国学者来说,学术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人才体系的形式存在的,作为学者不断进步的过程也就是其在人才体系中不断从低阶类别进入高阶类别的过程。这里不存在“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可能性”,无论从前如何,也无论现状是如何形成的,这一现状就是学术世界的本来面目,而学者间的社会斗争也就是围绕人才头衔展开的斗争。从此,不仅学者间是以人才头衔为依据来定位彼此间的关系,学科之间也是以人才头衔为依据来定位彼此间关系的。对一名学者来说,在常规职称头衔之外,如果不能拥有某种重要的人才头衔,将不得不经常面临一种充满歧视的学术环境——因为在所有重要学术场合的所有重要位置上都坐满了拥有人才头衔的人;对一个学科来说,如果不能列出足够多的高层次人才,在事关学科存续的重要问题上,它也将没有为自己发声的权利。
作为政治斗争,分类斗争是关于分类权力的斗争,其目的是明确分类权力的归属及其行使规则。在通常理解中,权力是一种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力量,其功能是改变人的行为。分类权力则是作用于人的社会身份的力量,它是“使各种实体以显性状态存在,使那些此前未能获得客观的和集体的存在形态,并因此停留在个体的或连续的存在状态中者走向公开(使其获得客观性、可见性甚至官方性)的能力”,其功能是改变人的社会身份。在某种意义上,谁掌握了分类权力,谁就掌握了剥夺其他人社会身份的权力,因此,“关于社会世界的知识,更准确地说,使其成为可能的那些分类,是政治斗争最重要的赌注,而政治斗争就是关于通过保存或改变使社会世界得以被感知的分类来保存或改变社会世界的权力的密不可分的理论和实践斗争”。在卡梅隆担任首相时,英国政府曾发起一次清理行动,目标是找出其伤残抚恤金项目中的骗保者,而这次行动也可以被视为分类权力的一种政治性运用,其实际结果是将某些处在规则边缘地带的合法受救济者重新归类为骗保者,由此剥夺了他们的社会身份。这种剥夺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所以,清理行动后出现了1300余例死亡事件。正是由于分类权力有着如此大的影响,所有分类斗争都试图影响分类权力的归属,至少是影响分类权力的行使规则,以使自己更容易进入有利的分类,而避免落入不利的分类。具体在清理骗保者的例子中,卡梅隆政府是雇佣外部审计公司来负责审查,等于是将分类权力从政府福利机构转移到了审计公司,反映出在围绕分类权力展开的斗争中,福利机构所代表的民众败给了审计公司所代表的金融市场。这是当代西方“债务国家”治理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作为英国这一债务国家的债主,金融市场要求英国政府缩减福利开支,攫取分类权力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现实路径。
分类是治理的基础,甚至,“治理就是分类”。现代国家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之上,但在面对人民时,国家是无法采取治理行动的,只有通过将人民分类为不同的人口群体,国家才能基于不同人口群体的特征建立相应的治理机构,开展相应的治理行动。因为,“人口是可以按照经验标准或行为标准辨认、分类和描述的,是可以通过诸如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等统计技术加以检验的。与带有参与国家主权的伦理意涵的公民概念不同,人口概念使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利用一套可理性操作的工具,以接近一个国家的较大人口区域作为他们的‘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政策、法律甚至政治动员——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分类既是让社会获得可治理性的过程,也是让国家获得治理能力的过程。在未被分类的条件下,人民不构成治理的对象,使得社会也处于无法被治理的状态,而国家,无论其拥有多强的暴力能力,都无法对它所面对的社会开展治理。要能治理社会,国家就必须将它所拥有的暴力能力转化为分类权力。当它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而制定出一种分类方案时,就建构出了一套社会制度,这套制度明确了每种类别的制度定义、资格标准与政策待遇,也就明确了每一个人与国家间的制度性联系,使每一个人都得以通过这一分类方案而寻求进入国家,也使国家得以通过这一分类方案触及每一个人,将他们纳入制度本身的运行逻辑之中,成为制度的构成要素。由此,通过将每一个人都纳入制度所蕴含的分类秩序,国家就实现了对社会的治理。
当然,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分类秩序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面,国家的分类方案可能有缺陷,它可能导致某些人被放入错误的类别,使他们受到错误的制度性承认——也就是歧视,而这些人就可能发起以正名为目的的分类斗争,国家则需要回应这种斗争,对既有分类方案做出调整,以维护社会的分类秩序。另一方面,分工的发展等因素也会在客观上催生新的社会群体,这些群体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发起相应的分类斗争,要求国家将他们纳入既有分类方案,要么承认他们为一个现有类别,要么承认他们为一个新的类别,而国家也需要对这种斗争做出回应。无论如何,国家总是通过制度来回应各种分类斗争,因为分类斗争的本质是斗争者在反抗或拒绝其与国家间的制度性联系,而国家的回应则是在重建其与斗争者间的制度性联系,其途径就是通过调整分类方案来赋予斗争者能够接受的制度地位。在这里,制度代表了社会的共识性价值体系,所以,分类斗争又可被理解为斗争者关于自身价值共识的斗争。
从分类的角度出发,在理想情况下,治理表现为国家在社会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分类体系,再通过制度运行的方式将所有人纳入其中,使所有人各安其分,各足其性,这里将不存在任何的分类斗争。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社会价值共识往往难以达成,所以,治理就表现为国家基于特定的价值前提建立一套分类体系,再通过持续的制度更新来回应各种分类斗争,使它们指向分类体系的结构优化,而不是分类体系的瓦解的方向。当然,关于什么属于“结构优化”,取决于特定条件下分类斗争与分类权力间的关系。但无论这种关系如何,在这样一种“通过分类的治理”中,所有人都被迫接受这一现实,即他们的所有社会交往和斗争都是为了让自己进入更能体现自身价值的分类空间。鉴于这种空间乃是分类权力的产物,所有人作为价值主体的自我实现也就是寻求得到分类权力的承认,也就是要成为分类权力的客体。
结 语
一个社会是如何得到治理的?这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最诱人深思的问题。现代政治理论从社会与国家、制度与个人两对范畴入手探讨这一问题,将治理的过程视为一个社会作为整体进入国家、国家再通过制度作用于个人的过程。在这里,社会进入国家的过程是一个权力建构的过程,是社会成员让渡其自然权利以生成国家权力的过程,其结果是建构出了作为治理者的国家。国家掌握了权力便得以履行治理的职能,但国家又无法将权力作用于每一个人,而只能借助权力来建构制度,通过制度去将每一个人吸纳其中,通过让每一个人进入制度所赋予的位置来形成社会的秩序。这一解释虽然包含了社会进入国家这一自下而上的过程,但由于这一过程是一种理论虚构,其实质上还是自上而下的,重心在于国家如何通过制度来行使权力,而治理的过程也就成了权力通过制度来实现自我的过程。本文试图表明,虽然社会进入国家是一种理论虚构,但在实践中,人们的确会作为不同的社会类别寻求进入国家,而类别这一范畴是既有治理理论中所忽视的。从社会作为一个分类体系的现实出发,治理构成了个人和国家间的价值联系。个人意识到,他们的所有价值创造行为都只有通过社会的分类体系才能得到确认,于是便会通过分类斗争来证明自身的价值,国家则通过对这些斗争的回应来供给制度性的秩序,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根据这一理解,治理的过程实际上是让个人得以通过分类体系进入国家,进而实现自我的过程。这让我们对治理与人的关系有了一种新的认识,在得以明确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于分类权力的内在需求的前提下,就会对一些自我宣称的去权力化的治理主张抱有更多警惕,也才能在对权力之不可避免性的务实认知下思考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治理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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