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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2024年第4期
丁俊萍,法学博士,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珞珈杰出学者,弘毅特聘教授,中共党史专业、党的建设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央“马工程”多本重点教材编写组主要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规划评审专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曾兼任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党委书记、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等职。主要从事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项、其它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十项。发表学术论文300多篇,其中50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出版学术著作20多本(含独著、合著、主编);主编、参编各类教材30余本。曾获中国高校人文社科成果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国家教学名师奖、全国优秀党建读物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图书奖、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宝钢教育奖,全国首届高等学校优秀思政课教师奖教金一等奖,以及十余项湖北省教学、科研成果奖;曾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荆楚好老师等。
何炫达,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摘要:“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等是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概念,明确概念定义、厘清概念关系是推进党建理论学理化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党建理论特别是党纪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问题的学理性研究应首先明晰“纪律”实质,结合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党的纪律”概念的实际情况分析“党的纪律”概念的核心意旨与内涵外延,廓清“党的纪律”广义与狭义区别。以此为基础,考察与“党的纪律”相近相关的“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内在意蕴及其相互关系,促进党纪概念的科学化规范化运用。深化党纪研究要遵循科学理论指引、坚持实践第一观点、强化系统观念,构建关系明确、理论明晰的党纪概念体系。
关键词:党的建设;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党的自我革命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二十大召开后,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为解决部分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进而推进党的各项工作,2024年4月至7月,全党开展集中性党纪学习教育。党的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对党纪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迫切需要学界对党建理论的基础性概念做出学理性阐释。从学理角度厘清“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至关重要,因为概念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是思维的细胞,是组成判断、从而组成推理与论证的最基本要素。人们必须具有关于某事物的概念,才能做出关于某事物的判断、推理与论证”。党纪概念及相关概念关系研究是党纪理论研究的基础。在党建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当“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这些相近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甚至同一语境下相继出场时,如果我们不能对“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形成科学、统一的认识,就会影响党纪理论阐述的准确性、科学性,进而影响党纪实务与纪律建设实效。基于上述考量,本文在习近平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指导下,立足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管党治党实践,结合现有党内文献和学界研究进展,拟对以“党的纪律”为核心的若干党纪基础性概念予以辨析,并力求明晰概念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规范使用党纪概念的建议,以期为深化党纪研究和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完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贡献绵薄之力。
一、关于“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研究的学术概览
“概念(及其关系、过渡、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不是相反”,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一定联系之中,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概念重叠、混淆以致概念间关系不明确不清晰而急需要梳理澄清的空间。“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作为党纪研究中常用的、重要的基础性概念,就其实质而言均体现着党的统一意志,就其功能而言均具有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作用,与“党的纪律”存在概念上的共通性。明确“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定义、厘清相关概念间关系是推进党建理论学理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纪概念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截至2024年6月15日,以“党的纪律”为核心关键词,分别以“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等为第二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平台进行检索,论及概念定义与关系问题的各类学术期刊和报纸理论文章分别为9篇、3篇、60余篇,呈现出明显的学术关注度差异性,其中代表性学术观点可作如下概括。
第一,党纪概念是支撑党纪研究乃至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范畴,科学把握和系统推进党纪概念研究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刘长秋重点关注了党纪概念中“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重要性,认为党内法规概念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的根基、党内法规概念是正确开展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党内法规概念是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核心概念。党纪概念研究解决的是“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是什么”的基本理论问题,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概念分析的基本任务,这是党纪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探讨衍生理论问题的基础。
第二,党纪概念不同维度与层面的理解与运用,是党纪概念间呈现出多重关系乃至存在交叉、重合、冲突的重要原因。李林认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观察和研究“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规矩”这三个概念时,可以发现其在实践中都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解释和用法。因而这三个概念在逻辑关系上具有并列、包含等多种不同组合的可能性,极容易导致三个概念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交叉、重合、互换甚至混乱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党内法规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张海涛认为,在历史、规范、实践的不同维度上,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会呈现出不同关系形态。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的制度初衷具有同源性,但根据党内治理需求的时代变化而逐渐功能分化。王建芹认为,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由于党的纪律与党内法规各有其习惯用法以及广义与狭义的不同解释,导致党的纪律与党内法规之间存在着互有从属的关系,成为两个既不完全相同又有相互交集的交叉概念。
同时,部分党纪理论研究论著也重点关注了“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的定义与辨析问题。如郑荣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学》一书中认为,“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同义词、代名词,已经成为一个权威稳定、广泛认同、经常使用的概念。王振民、施新州等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一书中专门讨论了“党内法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论及党内法规与党的制度、政策、文件、纪律之间的内在关系,认为制度与法规在概念上是交叉重合的,制度的外延较法规更大,而党的纪律则是党内法规的组成部分。李斌雄在其所著《扎紧制度的笼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重大发展研究》一书中分析了党内法规、党内制度、党的纪律的概念关系,认为党内制度包括党的纪律,党内法规是党内制度的一部分。肖金明在《党内法治逻辑与范畴》一书中论述了“党规”(笔者注:此处指“党内法规”)与“党纪”的区别与联系。认为“党规”是“党纪”的上位概念。王希鹏、李雪勤则在《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一书关于“党的纪律的内涵”部分中,论述了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的区别与联系,认为党的纪律是党的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学界对“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学术成果,为深化相关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当前该领域研究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深化的空间,直接表现为研究的整体性不足、概念研究的历史演进逻辑有待加强。
一方面,党纪概念研究领域对于系列基本概念的学术关注度并不均衡,缺乏整体性,不利于党纪概念体系构建。“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均是党纪研究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概念,在党纪实务中各有其重要作用,但当前党纪研究领域的学术成果侧重于“党内法规”相关问题研究,对“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等基础性概念的定义与关系问题则关注度有限,即便论及“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之间关系问题的学术文章,也主要是在探讨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关系,这种整体性的缺乏还体现为党纪研究队伍协同性较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囿于学科交叉研究所限,重视党的纪律研究的传统党建学术共同体对党内法规的规范分析不足,难以从法理层面有所破题,重视党内法规研究的法学视角又因为党纪研究的学科属性而长期没能给予关注。这就导致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尚未有过专文论述,仅是行文中有所涉及。”另一方面,党纪概念研究领域对于概念的演进发展逻辑关注度不足,不利于充分把握概念内涵、廓清概念关系,甚至存在核心概念“被淹没”的可能。当前党纪概念研究中,一些研究成果缺乏对党纪概念演进的整体考察,未能立足党的建设百余年历程全面把握“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等基础性概念在党纪实践和学术发展过程中的承续、结合、转化逻辑,甚至认为在“党内法规”概念流行的当下,“党的纪律”等其他党纪概念就不再重要甚至已经被取代,这种看法流于表面、失之偏颇,不利于全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
以当前党纪概念研究学术成果为基础,针对现有较为突出的理论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党纪概念研究,应首先明晰“纪律”实质,并结合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党的纪律”概念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概念的核心意旨、内涵外延、广义与狭义区别,遵循概念演进发展的历史逻辑,系统考察与“党的纪律”相近相关的“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内在意蕴及其相互关系,探索构建定义明确、关系清晰的党纪概念体系。
二、“纪律”的实质与“党的纪律”概念的出场
据《辞海》的释义,“纪律”一是指纲纪法度,此意取自中国古代典籍中的用法,如《左传·桓公二年》记载:“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实际上是指法律;二是指社会的各种组织(如政党、政府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规定其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等,以便规范自身行为准则。现代政党纪律研究中所使用的“纪律”概念一般采取上述第二种理解。现实语境中的“党的纪律”,一般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纪”,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释义,“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此为“纪律”“党的纪律”概念的权威表述。
但是,仅依赖文本解读和词句语义的辨析,还不足以完全明晰概念实质。既然概念是客观存在的反映,那么要把握概念实质,就必须分析运用这一概念所试图反映的特定客观存在究竟为何。把握“党的纪律”概念的内在意蕴,应以明晰“纪律”概念实质为基础,分析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纪律”概念的出场。
(一)“纪律”的实质
纪律作为调整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规则,先于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就已存在,必将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始终。纪律,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毫无根据的“天才创造”,纪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根本上是由一个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一个时代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目的是调节社会关系以确保特定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
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在阶级与国家尚不存在的原始社会中,维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尚未形成,此时负责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规则——“习惯”也即“纪律”,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其纪律在本质上是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而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氏族组织之中并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矛盾对立,纪律的约束力来自“风俗的统治,是族长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权力”,而非暴力强制。
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原始氏族纪律随着原始公社一同消亡,氏族纪律转化成为不同社会组织的纪律,就其实质而言是不同社会阶级的纪律。统治阶级为了调节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持自身统治地位,一部分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规则上升为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施行的准则也即法律,还有一部分规则转化为纪律,以调节法律所无法顾及的社会关系。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各个阶级也形成体现本阶级意志、维护本阶级根本利益的纪律,以谋求尽可能按照有利于本阶级生存的方式调节社会关系。阶级社会中的各类社会组织均有本组织的纪律,社会组织必然归属于特定的社会阶级并服务于特定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社会组织的各种纪律本质上归属于其所属阶级的纪律。在阶级社会的各种纪律之中,统治阶级的纪律具有主导作用,与法律一同维系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阶级纪律必然体现一定的阶级内容、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维系该阶级的根本利益。
(二)“党的纪律”概念的出场
政党是近代经济、政治发展的产物,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力求取得国家政权和保持国家政权而进行活动的政治组织。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理解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不能脱离近代以来社会经济环境的演变,不能脱离无产阶级自身在大工业时代的经济与政治境遇。
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锻造了无产阶级的组织纪律意识,这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指出:“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必须用机器来生产机器。这样,大工业才建立起与自己相适应的技术基础,才得以自立。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工业资本家欲实现大工业生产,就必须将工人群众“像士兵一样组织起来”,使尽可能多的工人以“协作”的形式运用工业机器有计划地进行生产,这种“协作”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无产阶级这种协同劳动的特点符合大工业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协作”又进一步造就了无产阶级的组织和纪律意识。“由于推广机器和分工,无产者的劳动已经失去了任何独立的性质”,单个工人的劳动仅仅是生产流程中的一个工序,只有成千上万工人集合起来、组织起来所进行的协同劳动才能够实现工业时代的社会生产,“无产者单枪匹马是无能为力的;无产阶级的百万大军才是万能的”。
如果说社会生产力的蓬勃发展让工人群众意识到组织起来、彼此联合、团结协作的作用,那么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机器使劳动的差别越来越小,使工资几乎到处都降到同样低的水平,因而无产阶级内部的利益、生活状况也越来越趋于一致”,同样的悲惨境遇、同样的剥削压迫更使得无产阶级越发意识到自身作为一个整体存在,这就进一步激发了无产阶级的组织意识。无产阶级在工厂中的协作劳动,是由工业资本家担任“司令”发号施令、有计划的劳动,就是指按照统一的意志、在统一的地点、在统一的时间要求内、按照统一的工序要求、遵循统一的劳动纪律的劳动,任何一个生产工序上的疏忽、任何对于统一劳动秩序的破坏都将影响整体生产效率,实际上影响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效率而必然招致资本家的惩处。无产阶级被迫遵循最为严苛的劳动纪律,但在客观上,这种最为严苛的劳动纪律又适应着工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且塑造着无产阶级的纪律意识。正如列宁所言:“工厂在某些人看来不过是一个可怕的怪物,其实工厂是资本主义协作的最高形式,它把无产阶级联合了起来,使它纪律化,教它学会组织……正因为无产阶级在这种工厂‘学校’里受过训练,所以它特别容易接受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难以接受的纪律和组织。”
在与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统治阶级的斗争过程中,无产阶级逐步从被组织的状态转化为自发组织的状态,经济斗争开始向政治斗争拓展,无产阶级开始成立工会组织乃至政党,例如,英国有宪章协会,法国有家族社、四季社,德国有流亡者同盟、正义者同盟,曾经被强加给无产阶级的劳动纪律转化为这些无产阶级组织维系自身团结的武器。但是,由于这种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在本质上仍然只是宗派性质的组织,所以其纪律仅是宗派性质的纪律,是为了维护本组织或者少部分工人群众的特殊利益。这种组织不能够承担起团结凝聚整个无产阶级开展革命斗争的历史使命,这种组织的纪律与包括资产阶级政党在内的一切旧式社会组织的纪律并无本质差别。
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超越此前一切旧式无产阶级政党,正在于其“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马克思主义政党强调的是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利益而非某些利益团体或者宗派组织的利益,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党的纪律”——并不是为了维护党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无产阶级的整体的根本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群众是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领导的。党不等同于阶级,党由阶级中的一部分最先进分子组成,党之所以先进,不仅仅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思想理论水平上高于一般群众,很重要一点还在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行比一般工人阶级和群众更为严格的纪律,以此确保党内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通过这一先进部队引领无产阶级乃至全体劳动群众开展革命斗争。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绝非普通社会组织的普通行为规范,“党的纪律”是确保无产阶级先进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武器,是引领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开展革命斗争的必要条件,正如列宁所言:“要使无产阶级能够正确地、有效地、胜利地发挥自己的组织作用(而这正是它的主要作用),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就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
三、“党的纪律”的核心意旨及其广义和狭义的阐释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要运用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中国的问题,而不是要背诵和重复其具体结论和词句,更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当成一成不变的教条。”理解“党的纪律”概念,既要遵循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理论的一般原理,还必须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基于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管党治党伟大实践,借鉴当前学术界研究成果,具体考察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党的纪律”概念背后所展现出的核心意旨,并分析概念运用过程中的广义与狭义区别。
(一)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党的纪律”概念的核心意旨
中国共产党人主要从党的纪律的地位作用、特点和本质属性三个方面来揭示“党的纪律”的核心意旨。
第一,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中国共产党人在运用“党的纪律”概念时,历来强调“铁的纪律”与“严密的组织”的内在统一关系,强调党的纪律是为了确保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团结一致。如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即对党员提出严格纪律要求,党员在入党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员如非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以此确保党组织内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并且特别强调“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党的七大首次在党章增设“总纲”部分并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改革开放之后,面对党和国家建设中的新形势新问题,邓小平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此后在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均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的极端重要性,他深刻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第二,党的纪律是组织强制力和党员自觉性的统一。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凡是一个组织的纪律,必然对其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一般由组织强制力予以保证。纪律所依赖的组织强制力在不同社会中具有着不同的性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原始氏族纪律逐步演化为不同阶级的纪律,统治阶级以国家强制力迫使被统治阶级接受外在的、强制的、必须机械服从的法律和纪律,劳动群众的纪律不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自觉的纪律,而是屈从于统治阶级统治秩序的异己的纪律——“农奴制的社会劳动组织靠棍棒纪律来维持,劳动群众极端愚昧,备受压抑,横遭一小撮地主的掠夺和侮辱。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靠饥饿纪律来维持,在最先进最文明最民主的共和国内,尽管资产阶级文化和资产阶级民主有很大的进步,广大劳动群众仍旧是一群愚昧的、受压抑的雇佣奴隶或被压迫的农民,横遭一小撮资本家的掠夺和侮辱”。与之根本不同,“共产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其第一步为社会主义——则靠推翻了地主资本家压迫的劳动群众本身自由的自觉的纪律来维持,而且愈向前发展就愈要靠这种纪律来维持”。共产主义社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其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根本上是因为无产阶级自身对于服从共同纪律、维护共同利益具有高度自觉性。但是,在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为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征程中,马克思主义政党不能只强调党员对于服从纪律的自觉性,还必须强调党员对于服从纪律的强制性,因为来自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压力仍然存在且这种反动力量仍然强大,“谁哪怕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在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剥削统治阶级的外在压迫力不是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强制力的来源,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强制力恰恰来自无产阶级反抗外在压迫的内在的自觉的革命力量。中国共产党人所强调的“党的纪律”实际上是组织强制力和党员自觉性的统一,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周恩来也指出:“纪律的中心不在于处分,在于自觉遵守纪律,处分是最后的一种办法。”
第三,党的纪律是代表无产阶级整体意志的“铁的纪律”。党的纪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阶级整体意志,并非是阶级内部某一个人、某一派别、某一集团的意志,而是这一阶级整体的意志。由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无产阶级革命中所具有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纪律绝非一般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而是无产阶级纪律的最严格形态,是“铁的纪律”。这即是说,一方面,代表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奠定了党的纪律人民至上的底色,而随着不同时代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变化、随着党的纲领和路线的调整,党的纪律中的具体要求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党的纪律代表阶级整体利益,则决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任何违背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违纪并应当受到纪律惩处,党的纪律要求较约束一般群众的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更加严格,因而存在某些党员干部违背党纪但并未违背国家法律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铁的纪律”是针对于党组织和党员而言的,并不能要求一般群众和社会组织也同党员和党组织一样遵守这种远较社会规章和国家法律严格的纪律。即使有部分纪律要求涉及党对党外组织的领导活动,但是也不能由此认为党的纪律同样是对非党组织和党外人员的约束,党的纪律的所谓“溢出效益”实际上是通过对党内组织和党员的约束和调整达到的。任意扩大党的纪律的约束范围,将模糊党的纪律要求和国家法律规范的概念边界,使党丧失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的纪律”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区别
基于现有党内文献和学术界研究成果来看,中国共产党人在运用“党的纪律”概念时,由于概念运用的语境和所强调的党纪实践侧重不同,“党的纪律”概念实际上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当前党纪研究领域的部分理论争议之所以产生,正是因为忽视或模糊了这种广义狭义区别。
从广义上讲,“党的纪律”是为维系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以及劳动群众团结一致的行为规范。凡属于维系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以及劳动群众团结一致的行为规范均能够纳入“党的纪律”概念范畴,凡属于破坏党和人民团结一致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纪律处分。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七条,就是从广义层面运用“党的纪律”概念。该条例指出:“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即是说,广义层面理解的“党的纪律”,其所涵盖的范围至少包括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此外还包括大量非正式、未成文的行为规范。
而从狭义层面来说,党纪研究与实务在运用“党的纪律”概念时,往往突出强调纪律执行的强制性、刚性,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要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明确划出一切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习近平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纪律严明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在这里,“党的纪律”是指党内具有约束性、禁止性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党内制度的一种,其实就是党内的“刑法”,是党中央和党内有关法规制定部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一旦违犯,必然招致纪律惩处。狭义上讲的“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其中的工作纪律又包括人事纪律、经济纪律、外事纪律、宣传纪律、保密纪律、军事纪律等。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首要、最核心的纪律,政治纪律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的保证。狭义层面“党的纪律”的文本载体,一般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结构、党的纪律及其检查机关等具有根本性的内容,其他的纪律文本都是对于党章的具体化,因而党章是党的纪律最为根本的规范文本;其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一般性要求有集中规定,是党的纪律的基本规范文本;最后,党的工作各个领域的专门性纪律要求则分散在相关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也是党的纪律的重要文本载体之一。
四、“党的纪律”与其相近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在“党的纪律”概念早已有之且长期使用的情况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尤其是“党内法规”等新概念的出场并非简单出于文字差异化表述的需要,新概念的运用必然体现着党纪实践的开拓性发展与创新性认识。把握党纪相关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不能仅从词句语义角度予以纯粹概念层面的分析,而必须结合党纪实践来探索概念关系背后客观存在的不同维度矛盾关系。在明晰“党的纪律”概念核心意旨与其广义、狭义区分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把握和明确其与相近、相关概念的关系,廓清概念外延,澄清部分概念误读。
(一)“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的关系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据《辞海》释义,“规矩”主要是指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而“党的规矩”,主要指党内制定或习惯形成的用以强化党的领导、规范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的规矩在管党治党方面的关键作用并不断推进党内规矩建设,习近平明确指出:“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
从现有党内文献中“党的规矩”概念的运用情况来看,“党的规矩”与“党的纪律”两个概念关系极为密切、常常同时使用,“严明纪律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已成惯用表述。例如,2012年11月1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上就强调:“大家要带头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懂规矩,守纪律。”2015年1月13日,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指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已有“党的纪律”概念的情况下,为何引入“党的规矩”概念?两个概念的侧重和内在关系是什么?对于上述问题,应当基于习近平对于“党的规矩”概念的系统阐述予以分析。
百余年来,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有许多并不属于成文的党内纪律规范,但对于管党治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对此,习近平曾以党内禁止非组织活动为例说明:“党内绝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如何防微杜渐?要从规矩抓起,要有这个意识。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个同乡会、同学会,一段时间聚一下,黄埔一期二期三期的这么论,看着好像漫无目的,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互通款曲,这就不符合规矩了。”由此可见,为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除了要有党内成文的纪律规范之外,还需要有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党的规矩”作为规范补充,这是“党的规矩”概念的出场逻辑。
“党的规矩”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从不同维度理解和运用“党的规矩”概念,可以与“党的纪律”形成三种关系:
一是等同关系。当“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均取广义,应视为等同概念。习近平在阐述“党的规矩”概念时明确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这即是说,从广义上来看,纪律和规矩都包含成文和不成文两种状态、刚性和自我约束两种性质,而从外延上来看,“党的规矩”包括“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里和前文所述从广义层面理解的“党的纪律”之外延相当,“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均是党内约束性行为规范和规则,纪律与规矩均在强调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必须具备的组织纪律性。
二是并列关系。当“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均取狭义,应视为并列概念。如习近平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本抓手是不折不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些年,一些地方、单位出问题,一些党员、干部出问题,都出在制度不硬、法纪不彰、正气不扬上,出在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橡皮泥、稻草人上。”纪律和规矩并用,各有自身侧重:“党的纪律”强调党内刚性的、成文的纪律法规制度约束,从其组成部分来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政治纪律;“党的规矩”突出强调党内自我约束性质、不成文的、习惯性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同样也可以划分为政治规矩、组织规矩、廉洁规矩、群众规矩、生活规矩等,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政治规矩。党员、干部不仅要毫不动摇、不打折扣地执行党内明文的纪律规范,并且要毫不动摇、不打折扣地遵循党内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法”,这是衡量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指标。
三是包含关系。当“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一取广义而另一取狭义时,则二者关系为广义概念涵盖狭义概念。广义层面理解的“党的纪律”涵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以及大量非正式、未成文的行为规范,其中包含狭义层面理解的“党的规矩”。而广义层面理解的“党的规矩”包含狭义层面理解的强调其作为党内刚性约束的“党的纪律”,这是当前党纪研究学者对于二者关系问题较为主流的认识。如王建芹认为,党的规矩包含了党的纪律,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不断积累、提炼、总结、升华出来的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建设经验集大成者,党的规矩是党的制度体系中的上位概念。杨俊认为,“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是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党的规矩包括党的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刘红凛将“党的规矩”划分为针对全体党员干部、党内各级组织而言的“党内行为规范”和包含党内规范、社会道德、国家法律等在内的“党外规范”,党内成文规矩基本等同于党内规章制度,党内纪律是一种以操作性、禁止性、强制性为鲜明特征的党内规章制度。党的规矩比党内规矩概念宽泛,党内规矩比党内纪律概念宽泛。刘长秋等认为,在范围上,党内规矩主要包括以党章为根本、包括党的纪律在内的党内法规和作为需要全党模范遵守的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二)“党的纪律”和“党的制度”的关系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制度”,一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二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党的制度”,一般是指党内各种行为规范的准则,是以党章为依据,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和核心,以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指向的党内一整套法规制度的总称,包括党内法规、条例、体制、规则、程序等。从地位与层次来划分,党的制度可以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从效力范围来划分,党的制度可以分为党内制度和党外制度;从制度表现形式来划分,党的制度包括成文制度和不成文制度、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党的制度”虽然有对于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或准则的意涵,在词句语义上与“党的纪律”相同,但“党的纪律”和“党的制度”在党纪实践中有着不同面向,分别针对党的建设中的不同问题,不能简单将二者等同。分析“党的纪律”和“党的制度”的内在关系,应首先理解“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纪律建设之中”的重大意义和深刻意蕴。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便注重自身纪律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不仅对“党的纪律”认识逐步深化,就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秘密工作纪律、军事纪律等重要纪律予以具体规定并在党章和党的重要文献之中予以明确,而且还极为注重纪律教育与实践过程中的从严执纪,正是这样“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才领导中国人民战胜了强大的敌人、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已经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纪律建设,如开展整党整风运动整治“破坏党与人民政府的威信,引起人民不满,甚且有贪污腐化、政治上堕落颓废、犯法乱纪等极端严重现象”,先后设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纪专门机构,严肃查处刘青山、张子善为代表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等。党的八大在总结执政以来党的建设经验时明确指出:“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的纪律成为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但是,党的纪律建设并非一帆风顺,随着党内“左”倾错误越发严重,此前党的纪律建设成果逐渐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纪律建设遭受巨大冲击和重大挫折,党员干部和群众纪律意识淡薄、党的纪律被肆意践踏、全党纪律松弛,作为党内监督执纪专责机关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几乎被完全破坏。
党的纪律为何遭到如此严重的破坏?党的监督执纪机关为何如此脆弱?党的纪律建设为何遭遇严重挫折?根本问题在于,党的纪律尤其是大量不成文的、习惯沿袭的纪律规矩要求没有转化为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局性的党内制度并形成“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严密的纪律规范制度体系。改革开放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清醒意识到制度问题的极端重要性,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此后,制度建设逐步成为党的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纪律建设提供着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以“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党的十七大报告则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形成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充分吸收此前制度建设经验,形成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制度建设贯穿于纪律建设之中,党的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建设经验转化为党的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党的纪律规范制度体系巩固和保障党的制度建设成效和党的其他领域建设成果,“党的纪律”与“党的制度”具有密切联系。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制度思维,将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纪律规矩要求转化为规章制度,其中最具刚性、最为正式、采取特定条文表述并具有特定名称的专门规章制度也被称为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建设过程中的有益探索和实践经验转化成为法规制度安排,党的纪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和传承。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建设体系化、制度化、科学化,党的纪律制订合理、执行有力,党的团结统一得以巩固,党的力量得以增强,为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推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严明纪律保证。从这个角度来讲,“党的纪律”为“党的制度”提供纪律规矩强制力保障,“党的制度”为“党的纪律”提供制度体系力量支撑。
(三)“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作为党内制度的一种,是党的制度体系中最为正式、不仅成文并且采取特定条文表达的最为重要的一类规章制度。党内法规有固定名称,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种,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从党内法规所规范和约束的事项来区分,党内法规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构成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具有密切联系,“党内法规”概念提出的原初意旨即是将其视为“党的纪律”的具体化。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其中第七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党的纪律”小节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在这里,几个基本原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过去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有些明知故犯的人,例如张国焘一类,则利用一部分党员的无知以售其奸。所以纪律教育……是必要的;而且在监督党的领袖使之服从纪律,也有其必要。……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编辑《毛泽东选集》时,上述含有“党规”和“党的法纪”的一段表述被修改完善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被学界认为是“党内法规”概念的首次出场。结合毛泽东运用“党内法规”的原初意旨,一方面是针对张国焘叛党事件教训,出于纪律教育的需要,强调需要有一种“党规”能够将抽象的和原则性的“党的法纪”(实际上是“党的纪律”)具体化为日常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是强调“党内法规”是对于“党的最重要的纪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党的纪律”的一部分。从“党内法规”概念的出场逻辑和原初意旨来讲,“党内法规”是对“党的纪律”的具体化,“党的纪律”包含“党内法规”,二者目的均是为保证党内团结统一。
“党内法规”概念在党内虽然早已提出,但对此概念的广泛运用和系统阐释则是在改革开放乃至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与之相应,针对“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关系的争议和探讨也是较为晚近才出现的理论问题。直到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才首次在党内正式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了“党内法规”概念意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首次将“党内法规”概念正式写入党章并明确其地位,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广泛运用和不断丰富发展“党内法规”概念,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必然要求,已然突破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党内法规”概念的原初意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正是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的内在逻辑之中不断完善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且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里不仅是将社会主义法制问题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予以重视,并且明确提出了要以“党内法规”保障“国家法律”建设。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把“法制”改为“法治”。党的十六大在将“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同时也将“依法治国”写入党章。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被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党内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新的理论问题出现了——在“党内法规”概念日益丰富发展的当下,如何重新理解“党的纪律”?如何正确把握“党的纪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是否已经完全取代“党的纪律”?“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成为党纪研究学界讨论的重点、热点。基于前文对于“党的纪律”广义与狭义层面的理解,可以就“党的纪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做出如下分析:
一是“党的纪律”涵盖“党内法规”。对“党的纪律”取广义时,党内法规是对党的纪律的规范化、法规化呈现,党的纪律规范远比党内法规规范更广。党的纪律不仅包括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规范,还包括许多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党的纪律不仅体现在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之中,还体现在国家法律和其他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之中。党内法规,则一般是成文、正式的专门规章制度,具有特定的名称和表达形式。尤为关键的一点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是与“国家法律”并列的概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被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不是“党内法规”“党章”“党规”“党法”的检查委员会,可见,“党纪”是一个使用更多、外延广大、内涵更丰富并且也已约定成俗的概念。
二是“党内法规”包含“党的纪律”。对“党的纪律”取狭义时,党的纪律是指党内监督保障法规的一种,是党内法规中的“刑法”。例如,现行的2019年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就是从狭义层面使用“党的纪律”,该条例指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对此,时任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的宋功德在其所著《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一书中认为,这里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是明确了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作为确保其能够执行的“底线保证”,如果没有党的纪律来提供“保证”,就无法保证党内法规实施到位。但是,这种定义方式也产生了一定争议,如有学者指出,党的纪律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内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国家法中的刑法,是党内法规中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党的纪律似乎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党内法规的实施。党内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和根本保障并不是党的纪律,而是党的组织力量。这与国家法的实施保障在于国家强制力而非国家法中的刑法,其实是一个道理。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实际上,仅就党内法规执行所依赖的力量来讲,不能简单理解为是狭义层面的“党的纪律”,而应当理解为党组织的强制力和党员自身自觉的统一,对“党的纪律”从狭义层面理解的时候,可以将其视为党内法规的组成部分,但不能误读为党内法规约束力的来源。
五、关于科学规范运用党纪相关重要概念的若干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的监督体系建设划定了阶段性目标,这对新时代新征程上党纪理论研究工作尤其是党纪概念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党纪概念的科学化规范化运用,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推进。
第一,坚持科学理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和推进党纪概念的深入研究。“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等党纪概念的发展并非单一理论逻辑演进的产物,而是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推进党的自身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多维逻辑协同作用的必然产物。深化对党纪概念的科学认识、推进党纪研究,必须遵循科学理论指导,充分把握概念演进的内在承续逻辑。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将党纪概念的发展演进置于新时代以来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十一个坚持”的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之中予以分析;必须以习近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引,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高度认识党的纪律建设、党的规矩建设、党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深刻意义。
第二,坚持实践第一观点,立足党纪实践发展前沿,不断深化对于党纪概念的正确认识。实践第一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不是进行纯粹观念研究、沉醉概念推演的经院哲学。对于党纪研究中的重要概念认识,决不能仅仅拘泥于文本词句语义层面的分析思辨,必须基于对党纪实务工作实践经验的细致考察和理性分析,而形成关于党纪概念的正确认识,必须结合具体时代历史背景、不同领域党纪实践的具体情况对历史形成的党纪概念及其相关概念予以分析。党建理论工作者应当结合新时代新征程党纪实务和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以“党的纪律”为核心的若干党纪概念运用方法进行统一,进而就党纪概念认识达成共识,以此作为党的建设相关问题研究的学理基础,并在党纪实践之中加以检验和不断完善。
第三,强化系统观念,科学分析党纪及其相关概念间关系,形成关系清晰、理论明晰的党纪概念体系。习近平指出:“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从党纪实务工作情况来看,党的纪律建设、党的规矩建设、党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建设往往一体推进,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内法规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协同配合共同发力。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决不能认为当前“党内法规”概念运用较为广泛因而“党的纪律”概念就不再那么重要,决不能认为“党内法规”已经取代了其他一切党纪概念,而必须结合社会历史实践分析一种党纪概念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质特征究竟为何,形成关系清晰、理论明晰的党纪概念体系,为推动党纪研究和党的建设其他领域研究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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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贵平 王洪超 | 系统观念视域下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演进及基本经验
吕晓莹 耿化敏 | 中国共产党主题党日制度的基本特性、核心要义与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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